《国语》《左传》记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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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考辨[2]

记言、记事之分,最早见于《礼记·玉藻》篇:“(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3]《汉书·艺文志》对此更明确地表述为“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4]。由于这段话直接涉及先秦典籍的编纂、分类和史官建置、职能等问题,因而引起历代学者的普遍关注。对其认可者有之,贬抑者亦有之,众说纷纭,仍无定论。归纳起来,争论的焦点有二:记言和记事的分合;左史和右史的存无。兹试加以辨析。

一 “记言”与“记事”之辨

对于记言、记事之分持否定态度,清人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中的一段话较有代表性。他说:

《记》曰“左史记言,右史记动”,其职不见于《周官》,其书不传于后世,殆礼家之愆文欤?后儒不察,而以《尚书》分属记言,《春秋》分属记事,则失之甚也。夫《春秋》不能舍传而空存其事目,则左氏所记之言,不啻千万矣。《尚书》典谟之篇,记事而言亦具焉;训诰之篇,记言而事亦见焉。故古人事见于言,言以为事,未尝分事言为二物也。刘知几以《二典》《贡》《范》诸篇之错出,转讥《尚书》义例之不纯,毋乃因后世之空言,而疑古人之实事乎?《记》曰“疏通知远,书教也”,岂曰记言之谓哉?[5]

这里,章学诚首先认为事、言为一,不能分离,继而否认“《尚书》记言”“《春秋》记事”之说,最后不仅对深信“言事二分”说的刘知几予以反讥,甚至对《礼记》相关记载的真实性也产生了怀疑。承此观点,金景芳先生进而认为“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是刘歆为贬低《春秋》而凭空编造的“讏言”,根本不存在“记言”和“记事”这回事。[6]

倘若单纯从语言学的意义上来看,作为名词的“事”,其外延当然要大于“言”的外延,即“言”为“事”的一部分,章氏所持的“古人事见于言,言以为事”的观点则甚为通达,无可非议。但若据此否认“记言”作为一种先秦史官职能而存在的历史事实,则又有轻易草率、似是而非之嫌。事实上,区分记言、记事,绝不是一种文字游戏,无故生非,而是指陈了商周时期一个重要的客观事实:在史官谨严的载录职能中,具体存在以记言和记事为主的两大载录系统,由此亦相应形成先秦史籍的两大编撰体裁,即以《尚书》为代表的记言体和以《春秋》为代表的记事体。

首先,就现存先秦典籍的内容来看,为数众多的王侯诰命、君子议政及士人弘道等人物言论的普遍存录,成为先秦记言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专属记言的《尚书》《国语》自不必说,即使向来被认为以叙事为主的《左传》,也包含为数众多的记言史料,而且这些记言史料的篇幅至少占《左传》全部的一半。钱钟书对此评论说:“吾国史籍工于记言者,莫先乎《左传》,公言私语,盖无不有。”[7]承继史官记言传统,先秦诸子著书立说,也大都采用记言的体式,如《论语》《墨子》《孟子》《庄子》以及《韩非子》的《说林》和内外《储说》等莫不如此。此外,据郑杰文先生统计,《战国策》中有记言类策文205篇,占全书策文章数的41.3%,[8]可视为战国游臣策士“转丸骋辞”的演说集。对于这种肇自史官的记言体式,也可由20世纪以来出土的地下文献得到进一步印证。周代铜器铭文存在记言与记事两种文体,杨树达先生对此曾有概述:“私谓钟鼎铭辞,以文体别之,可分为二事。一曰纯乎记事者,二曰纯乎记言者。其记事之中有言,则言统于事,以事论,不以言论也。记言之中亦有事,则事统于言,亦以言论,不以事论也。”[9]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春秋事语》,存十六章,所书内容及形式与《左传》《国语》基本相同,“使人一望而知这本书的重点不在讲事实而在记言论”[10]。它与1993年荆门郭店楚简中的《鲁穆公问子思》《缁衣》[11],2003年湖南慈利石板村楚简中的《国语·吴语》和《宁越子》,[12]以及自2001年以来陆续出版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中的《鲁邦大旱》《民之父母》《曹沫之陈》[13]等一样,皆为记言体。因此,记言体是先秦时期极为普遍,也被时人极为看重的一种文体。唐人刘知几对此明确、精当地指出:“盖古之史氏,区分有二焉:一曰记言,二曰记事。而古人所学,以言为首。至若虞夏之典,商周之诰,仲虺、周任之言,史佚、臧文仲之说,凡有游谈、专对、献策、上书者,莫不引为端绪,归其的准。”[14]钱穆先生也说:“若诸位没有知言工夫,只把中国历史阶段当作记事一边去看,便失掉了中国史学中重要的一部分。”[15]事实胜于雄辩。章氏所云“《尚书》分属记言,《春秋》分属记事,则失之甚也”,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从周代史官建置与职能构成来看,记言、记事在史官内部系统各有侧重,是史官载录职能的重要分工依据。根据许兆昌先生的统计,周代史官的专有名称达40余种之多,分别从事所属文职、馆职、礼职、史职、“天”职、武职等事务的39种具体职事,[16]是一个相当庞大且职能繁多的官僚系统。其中,“太史和内史是相对独立的两类史官,它们实际上代表了周代史官的基本格局”[17]。若考察对比太史和内史两大类史官的具体职掌内容,会发现二者很多的职事都是相同的,如他们都能够记事、宣读册命、保管政府档案和图书文献、祭祀、祝祷等。当然,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平面而泛化的文字表述,则难以理解周王朝为何要如此重复设置职务看似重叠的史官系统,因此,下面需要进一步考察太史与内史之间具体、细微的分工及安排。

一般而言,太史与内史之别,关键在于主外与主内之分。[18]内史,顾名思义,需时时随从周王左右,为周王服务。据张亚初、刘雨二位先生考察,从西周铭文来看,内史主要出现于册命诸侯臣僚的场合。在26则涉及内史的材料中,就有20则涉及内史被王呼请册命赏赐官吏。[19]王国维先生进一步指出,金文及典籍中常见的作册内史、作命内史、内史尹、命尹、尹氏等称谓,“皆《周礼》内史之职而尹氏为其长,其职在书王命与制禄、命官”[20]。这与《周礼·春官》“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21]的记载是吻合的。金文和《尚书》中频频出现的大量以“王若曰”、“王曰”或“周公若曰”等开首的记言内容,便是这些内史主“书王命”职能的真实体现。内史这种拟制和代宣王命、服务王室的特殊权力,自然令其拥有冠领群僚的特殊地位。王国维先生对此精辟地总结说:“内史之官虽在卿下,然其职之机要,除冢宰外,实为他卿所不及。自诗书彝器观之,内史实执政之一人。其职与后汉以后之尚书令,唐宋之中书舍人、翰林学士,明之大学士相当。盖枢要之任也。”[22]

但是,这里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既然内史的主要职能是载录王命,那么,金文和典籍中存录的君王诰命究竟是内史即时记录的,还是预先就已草拟好了的呢?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引用一段《颂鼎》铭文为例说明之:

隹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才周康邵(昭)宫。旦,王各(格)大室,即立(位)。宰引右(佑)颂入门,立中廷。尹氏受(授)王令书,王乎史虢生册令颂。王曰:“颂……”颂拜稽首,受令册,佩以出;(返)反入(纳)堇(瑾)章(璋)。颂敢对扬天子不显鲁休……[23]

这是一篇完整地记载周王册命仪式的铭文,包括策命时间、地点,举行册命的仪式,册命的具体内容,受命并作器铭识等。对于一个人或一个家族来说,能得到周王的册命或赏赐,无疑是一件光宗耀祖、无上荣光之事。《礼记·祭统》云:“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后世者也。”[24]因此,此鼎受命者“颂”在接受周王赐命后,为“显扬先祖”“明示后世”,定会将此事镂刻鼎彝,传遗子孙。铭文“尹氏受王令书,王乎史虢生册令颂”一句表明,周王的这篇册命文是早就由尹氏(作册尹)以周王的口吻起草并书于竹简之上,以便在此册命仪式上转交给周王,然后由周王指令内史虢生对颂宣读王命。宣读完毕,颂“受令册”,归而铸之于彝器。金文中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如:

《免簋》:王受乍册尹书者,卑册令免。

盘》:史希受王令书,王乎史淢册易

鼎》:史留受王令书,王乎内史帙册易[25]

由此可见,西周铭文中以“王若曰”为标志的王命大都不是史官在册命仪式上的即时记录,而是作册史官原拟册命的“复制”。而且,起草王命的作册史官与宣读王命的内史也大都非同一人。像这样既保留制册史官姓名,也保留宣读册命史官姓名的铭文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宣读王命之史官活跃于幕前,而制册命之史官于幕后默默无闻,如《牧簋》:“王乎内史吴册令牧,王若曰……”,《大克鼎》:“王乎尹氏册令善夫克,王若曰……”[26]等,这里的吴、善夫克都是代王宣命之内史。这一点,从《论语·宪问》篇孔子描述郑国命书的生成过程中也可得以确证:“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27]陈梦家先生在详细考察西周金文中的册命后,也得出结论说:“这些王命,最先是书写在简书上的,当庭的宣读了,然后刻铸于铜器之上。原来的简书已经不存,赖此保存了周王室的官文书,它们实际上具有古代档案的性质。”[28]了解命书的这种预先草拟性质,对于我们准确、清晰地认识早期史官的职事特征及王室册命的来源流程,是非常重要的。[29]

我们说王室册命大都由史官事先拟就,并不妨碍册命本身的神圣性和真实性。因为史官“掌书赞治”的职事行为决定了其必须服务于周王、服从于周王,尤其是在天命流行、君权神授的商周时期,史官服务王室的忠诚与热情尤为虔敬、高涨。这一点在上面所举《颂鼎》铭文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在肃穆的册命仪式上,在册命者、傧者、受命者即位就绪之后,作册史官先是将命书恭呈给周王,然后周王复将命书授予宣命之史官宣读。在这个过程中,周王绝不仅起一个中转传送的作用,还昭示了王命自身的合法性与神圣性。也可以推想,即使史官在“草创”“讨论”命书的过程中,也绝不敢越俎代庖、闭门造车,只是代周王立言罢了。

弄清楚早期史官为王“拟诏”这一职事性质,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先秦典籍中的册命类文献材料的真实性。如《多士》:“惟三月,周公初于新邑洛,用告商王士。王若曰:尔殷遗多士!……”[30]由上述史官宣命制度可知,“用告商王士”即周公向商王卿士宣读命书,接下来“王若曰”的内容是周公代宣王命。对此,《史记·周本纪》说得更为清楚:“成王既迁殷遗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无佚》。”此篇即一篇真实的成王诰命档案。又如《逸周书·尝麦篇》:“大祝以王命作策策告大宗,王命□□秘,作策许诺,乃北向繇书于两楹之间。王若曰……”[31]其中“繇书”,王国维训为“读书”,[32]即作册代宣王命。《诗经·大雅·江汉》:“王命:召虎,来旬来宣,文武受命,召公维翰……釐尔圭瓒,秬鬯一卣……锡山土田……虎拜稽首,天子万年;虎拜稽首,对扬王休,作召公考。”[33]同上述《颂鼎》册命格式相比,可知这是一篇史官用韵文写成的册命文献。此外,《左传》定公四年卫人祝佗在追忆周公册命蔡叔之子蔡仲时说:“见诸王而命之以蔡,其命书云:‘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接着又诵忆践土之盟誓辞开首一句说:“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藏在盟府,可覆视也。”其中皆有“王曰”或“王若曰”的形式,尤可确证“王若曰”乃西周命书之公文格式,表明这些册命文献直接来自王府档案,是真实可信的。

因此,通过金文与先秦典籍材料的相互印证,进而明确了周代内史的“书王命”之记言行为,并非与王同步传声,而是领受揣度周王意旨,“起文书草”,预先拟就;而所谓“制禄命官”,即册命仪式上的内史代宣王命之传言行为,“王若曰”即此时在周王监视之下的王命真实意旨的呈现,是一种典型的庄重而神圣的记言。可见,最初意义的“记言”是与天命王权的神圣意旨密不可分的,当“王命”有专门史官载录并赋予其神圣的典策意义时,“记言”便成为区别于记事的一种独立存在而形成了。因此,内史所书录的君王言论,并非与记事形同水火、界限明确,而是因其代表着天命神旨的特殊意义而从史官最初的“记事”职能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特殊记事体——记言。这一点,也可以从上文所引《颂鼎》铭文的内容得以确证:《颂鼎》全文铭刻的是史颂于宣王三年在康邵(昭)宫接受册封赏赐一事。铭文虽然开头和结尾部分有相关册命仪式的记载,但主体部分是史官代宣的周王册命,故此文应属“记言体”。这种以记言为主、记事为辅的“记言体”构成了先秦记言类文献的主要结构特征。

至于“记事”,《周礼》五史中并没有明确何史专掌此职,这看似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事实上,“史,记事者也”,“记事”是自史官诞生以来一贯的载录内容,“不云记言者,以记事包之也”[34]。直至“王命”因其独特的代天立言的政治意义需要而设有专门史官加以专门载录之时,才开始有了“记言”“记事”之别。至于史官“记事”的内容,主要由除内史之外的太史来完成。据《周礼·春官》中有关“太史”的记载,“太史”的载录内容远较“内史”广泛得多:

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闰月,诏王居门终月。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大迁国,抱法以前。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遣之日,读诔。凡丧事考焉。小丧,赐谥。凡射事,饰中舍算,执其礼事。[35]

可以看出,太史凭借其掌管典法、书记、典藏之权,监督、管理邦国、都鄙、万民的行政执事情况,并予以一定的赏罚奖惩,如其中多次涉及刑诛之事:“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等,俨然周代之法官。其中不乏后世理想化的成分,但亦反映了太史不同于内史的“执法以协事”的独特职能。《尚书·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36]这里,“太史”与“司寇”并列,更清楚地表明了太史职事涉及司法之属,故顾颉刚解释说:“周公说到谨慎刑法,连带称到‘太史’,似乎太史也兼监察的职务,像秦汉时的‘御史’一般。”[37]有学者在考察金文中相关资料时也发现,“金文判例中的司寇下面存在着一个庞大的负责司法文书的史官集团,如眚史、中史、史正、书史、大史等”[38]。《管子·立政》中还详细记载了太史向官吏颁布宪令的职事:“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39]由此可见,太史所记之事大都成为治国安民的行政依据,也是评判事件是非曲直的法则标尺。许慎所云“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40]也准确概括了史官记事之“持中”、公允的职业品质。

那么,为什么太史所记之事能起到“执法协事”的重要作用呢?换句话说,引文一开始关于太史所掌的“典”“法”“则”到底指的什么内容呢?

对于这里太史所掌的“典”“法”“则”,郑玄以为即“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41]。按之《周礼·天官·大宰》,“六典”包括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八法”包括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八则”包括祭祀、法则、废置、禄位、赋贡、礼俗、刑赏、田役。但是,《周礼》罗列的这些宽泛的典法,于史无征,很可能是《周礼》理想化的一套管理制度。相比来说,接下来列举的保管契约、制历颁朔、祭祀卜筮、佐王典礼等职事则具体切实得多。这在先秦文献典籍中也多有印证。

(1)保管契约例:西周恭王时,《倗生簋》即记载了一则格伯和倗生的易马契约:“隹正月,初吉,癸巳。王才成周。格伯取良马乘于倗生,氒贮卅田,则析。……氒书史戠武立臿成,铸保簋,用典格白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42]意思是说,格伯为了从倗生那里得到四匹良马,以租给倗生三十田为交换条件。书史戠武当场记录,以资证明。这是一则较典型的“约剂”,此书史戠武应当即太史。

(2)制历颁朔例:《国语·周语上》虢文公曰:“古者,太史顺时覛土,阳瘅愤盈,土气震发,农祥晨正,日月厎于天庙,土乃脉发。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穀乃不殖。’”每年春耕之时,太史按时令观察土地的地气情况,然后把结果告诉农官。这即一则太史“正岁年以序事”之记载。

(3)祭祀卜筮例:《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是周代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在这一重大活动中,太史负有主持祭祀的责任。《左传》闵公二年云:“狄人囚史华龙滑与礼孔,以逐卫人。二人曰:‘我,大史也,实掌其祭。不先,国不可得也。’”这类太史主持祭祀、占卜的实例在先秦典籍中记载很多。

(4)佐王典礼例:上引《周礼·宗伯》中关于太史主持君王出席的典礼仪式特别多,有“会同朝觐”“大迁国”“大丧”“小丧”“射礼”。这方面的例子也很多,如《逸周书·王会》记成王的“成周之会”:“相者太史鱼、大行人,皆朝服有繁露。”朱右曾注云:“皆赞相宾客之礼也。”[43]又如《仪礼·大射》:“大史俟于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记载了太史“饰中舍算”[44]的具体场景。

事实上,见证太史载录最为集中的史籍还是现存的如《鲁春秋》、魏《竹书纪年》一类的编年史,它们均严格依照各统治君主在位的次第及时令季节顺序,较详尽地汇集了各国太史在不同时期的史事记载,内容主要包括其秉笔记录的上述职事范围之内的史实。不过,这种记录对太史来说,并不是简单的事实呈现,而是史官充分凭借其笔削褒贬的载录权力,发挥其劝善惩恶以干预政治的裁判功能,“如同甲骨文和《尚书》等巫史文献,春秋时史官的载录最初也是藏之宗庙,呈现给神灵的,是一种见证性的呈现。这种呈现实际上意味着恭候天命的裁决,这才使得史官及其文献有力量”[45]。也正因此,一向被视为典型记事体的《春秋》才能够发挥“绳当世”、令“乱臣贼子惧”的政治功用。因此,众多史料证明,周代史官记事,并非仅仅为了保存历史,更是通过寄寓一定的“贬损之义”而成为后世可以儆戒资鉴的参照与成文先例。《国语·鲁语上》所谓“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晋语四》所谓“夫先王之法志,德义之府也”,均将先王之事迹视为“法”“府”,都清楚地表明了《春秋》所载史事最初的经世安民之功用。

因此,记言与记事之分,是王权政治和史官职能分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们都有各自特定的内涵:在信仰王权神授的商周时期,君王作为“天子”替天行道,故其诰誓命令往往被视为天神意志而由内史载录并加以崇拜遵奉,由此形成了独立于记事的“记言”;而太史编年记事,也因其“书法不隐”、立法垂宪的特殊政治功能而成为史官“记事”的特例。它们都对后世史籍的撰述体例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刘知几说:“古者言为《尚书》,事为《春秋》,左右二史,分尸其职。盖桓、文作霸,纠合同盟,春秋之时,事之大者也,而《尚书》阙纪。秦师败绩,缪公诫誓,《尚书》之中,言之大者也,而《春秋》靡录。此则言、事有别,断可知矣。”[46]章学诚据“言为事的一部分”而否认言、事之分,实则忽视了内史所记之言最初的独特政治意义和生成背景。事实上,仔细考察章学诚不同时期的言论表述,其“言事为一”这一立场也并非坚决和一贯。如他在《文史通义·古文十弊》中说:“叙事之文,作者之言也,为文为质,惟其所欲,期如其事而已矣;记言之文,则非作者之言也,为文为质,期于适如其人之言,非作者所能自主也。”[47]就将文章分为“叙事之文”和“记言之文”两大类。他又在《永清县志恩泽纪序例》中云:“古者左史纪言,右史纪事,朱子以谓言为《尚书》之属,事为《春秋》之属,其说似矣……是以《周官》立典,不可不详其义,而《礼》言左史右史之职,诚废一而不可者也。”[48]不仅肯定记言、记事之存在,也肯定了《礼记》所云左史、右史的说法,可见章氏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本身也往往前后抵牾,难以自圆。

二 左史、右史之辨

左史、右史并称,最早见载于《礼记·玉藻》:“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49]这里,左史、右史分工明确,言之凿凿,似无可辨。但是,据上文考察,在周代史官系统中,原本内史负责记言,太史负责记事,而此处记载主体却被置换为“左史”“右史”,二者所记内容又互相颠倒;而且,“左史”“右史”之称并不见于《周礼·春官》所载的史官系统(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之内。因此,关于“左史”“右史”的存无、分职以及与“内史”“太史”的对应关系等问题也由此聚讼不决。如仅在“左史”“右史”和“内史”“太史”的对应关系上,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左史即太史,右史即内史,以北朝时人卢辩、熊安生和唐人孔颖达等学者为代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左史即内史,右史即太史,以清人黄以周、桂馥等学者为代表。[50]但其论据大都为推测之辞,甚至还将阴阳观念、尚左或尚右观念掺杂进来以证其说,并无确凿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真正的对应关系。对此,许兆昌先生通过考察左史、右史的职掌特征和人员配置情况,得出新的结论:“其实,撇开这些后人注疏所带来的复杂与混乱,如果我们愿意将问题的探讨直接放在更早的文本上进行的话,就会发现,《盛德》中所谓‘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实在只是一种譬喻,丝毫没有要将太史与内史区分出左右的意思。另外,将左右手简单地演绎成左、右史则显然更是一种千年之谬。”[51]许先生的这一观点跳出古人囿于“六经注我”的局限和束缚,显然要通达和圆活得多。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并在此基础上试做进一步阐发和补充。

首先,我们来综合考察一下现存先秦典籍中关于“左史”“右史”的记载。除上引《礼记·玉藻》篇记载之外,有关“左史”的记载尚有4则。[52]

1.《逸周书·史记解》:“维正月,王在成周。昧爽,召三公、左史戎夫曰:‘今夕朕寤,遂事惊予。’乃取遂事之要戒,俾戎夫主之,朔望以闻。”

2.《左传·襄公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曰:‘不待中行伯乎?’庄子曰:‘夫子命从帅。栾伯,吾帅也,吾将从之。从帅,所以待夫子也。’”

3.《国语·楚语下》:“楚之所宝者……又有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以朝夕献善败于寡君,使寡君无忘先王之业;又能上下说于鬼神,顺道其欲恶,使神无有怨痛于楚国。”

4.《左传·哀公十七年》:“楚子问帅于大师子谷与叶公诸梁,子谷曰:‘右领差车与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马以伐陈,其可使也。’”

第1则中的“左史”,在《汉书·古今人表》《太平御览·职官部》《北堂书钞·设官部七》中皆引此作“右史”。不过,按《竹书纪年》“(周穆王)二十四年,王命左史戎夫作记”[53];《文选·思玄赋》注引《古文周书》也有周穆王问左史史豹、史良之事,故《逸周书》此处为“左史”无疑。这也是关于“左史”的最早记载,可知西周前期已设有“左史”一职,并且其主要职能应是备周王咨政问事,因为“乃取遂事之要戒,俾戎夫主之,朔望以闻”一句即左史戎夫“集取要戒之言,月朔日望于王前读之”[54],以为鉴戒。这可由此篇中所举28个亡国之事加以印证。第3则材料中的“左史倚相”更是因其“能道训典,以叙百物”,“能上下说于鬼神”,“朝夕献善败”于楚君而被视为“国之宝”,其备王咨政的职能性质尤为明显。

至于第2、4两则材料中的“左史”,也大概皆因其博闻多识而被任命为“随军记述之官”[55],既如战地记者及时记录战事情况,又如军事参谋随时为将帅出谋划策。如第2则,左史虽仅对魏绛说了“不待中行伯乎”一句话,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暗示、警醒魏绛不要盲随诡诈汰虐、刚愎自用的栾黡轻率撤退,无功而返,而要充分考虑荀偃主动出击、誓死抗秦的意见,以免使自己大国蒙耻,结果魏绛不听,全军撤回,以致此原本复仇之役被晋人讥讽为“迁延之役”;第4则,通过子谷之语也可知左史老与右领差车曾在伐陈战役中辅相子西、子期而立功。

因此,这4则材料中所涉及的周左史戎夫、晋左史、楚左史倚相和左史老,尽管所处的时代、国籍有别,但他们的职能却有共通之处,即均凭借世代久远的史官文化传统所积累的丰富知识资源,担任王侯或将帅咨政之顾问。基于这一职能性质,则左史与上述内史侍王左右、随时备问的职能是一致的,故左史与内史属于同类史官。至于为何出现此“左史”之别称,金毓黻先生对此解释道:春秋时期,各国诸侯也可备五史之官,但须改称内史为左史,以示其不敢同于王室之意。内史秩尊于太史,内史为王室所专有,所以诸侯国置内史的现象较少。[56]

关于“右史”的记载,尤为少见。据西周初年《利簋》铭文中有“”二字,有的学者将其释为“右史”,[57]但多数学者将其释为“有司”,[58]因此也难以视为有关“右史”记载的可靠资料。此外,在先秦典籍中关于右史的记载仅见于《世本·氏姓》“左史氏,古者左史记事,周有右史武”[59],是作为追叙姓氏源起出现的。因此,至于“右史”究竟是否存在,因史料匮乏,尚难以确证。

其次,我们若仔细寻绎造成“左史”“右史”解释混乱、复杂的根本原因,则会发现源自人们对《礼记》相关记载的“过度阐释”。下面,我们将人们常引用的“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一句话还原到《礼记·玉藻》上下文中加以考察: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玄端(注:郑注“端”当作“冕”,字之误也)而朝日于东门之外,听朔于南门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大牢;五饮:上水、浆、酒、醴、酏。卒食,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御瞽几声之上下。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

这是《礼记·玉藻》篇开首的一段文字。郑玄曰:“名曰‘玉藻’者,以其记天子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紃为之,贯玉为饰。”[60]通观全文,《玉藻》主要记载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后、夫人及命妇的服饰制度,兼记相关礼容及称谓之法。上面征引的这段文字依次描述了天子所要享有、遵循的服冕之规制、祭日月之礼制、饮食之制、晏居之制、逢灾之特制等。其中所涉及的“左”“右”与文中的“前”和“后”、“东”和“南”、“上”和“下”一样均为方位词,而非史职分别的标志。而且,“左”“右”对举,在《礼记》一书中绝非个别现象,而是非常普遍的,如:

《曲礼上》:“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

《檀弓下》:“黔敖左奉食,右执饮。”

《王制》:“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内则》:“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

《玉藻》:“古之君子必佩玉,左结佩,右设佩。”

……

可见,《礼记》中所云的“左史”“右史”与上引先秦其他典籍中作为具体史职的“左史”并非一回事,在此应理解为“左侧之史”“右侧之史”。《大戴礼记·盛德》:“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61]以左手、右手形容史官与天子的密切关系,亦绝无刻意将内史、太史分属左右的用意。由于《礼记》为删要《大戴礼记》而成,故《礼记》左史、右史之分很可能受《大戴礼记》此比喻义的影响而对举成文。事实上,以“左右”代指王侯近侍或辅佐者,在先秦典籍中甚为常见,如《左传》桓公五年:“郑伯使祭足劳王,且问左右”;僖公三十年:“秦师过周北门,左右免胄而下”;成公十七年:“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等等。因此,从《礼记·玉藻》具体语境及撰述旨意来看,其中并列出现的“左史”“右史”仅是作者为了叙述或行文上的对称、精工而使用的带有浓厚修辞学色彩的称谓,其旨意不在于记述左史、右史的不同分工,而是重在强调天子“玄端而居”时,因史官监督记录其言行举止而不得自由随意,仍属天子礼容的重要内容。《礼记·玉藻》和《汉书·艺文志》关于“左史”“右史”的记述有异,可能是传闻错讹所致,但也进一步表明当时并无左史、右史分属记言、记事之定论。《汉书·艺文志》“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一语,正精当概括了左史、右史分别述之的真正用意,可谓深得《礼记》之旨。如若执信此左史、右史之分皆为史实,并力欲将此修辞意义的左史、右史和实有的史官建置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自然会流入牵强附会之嫌、“尽信书”之讥,如唐人孔颖达以阴阳释之曰:“左是阳道,阳气施生,故令之记动;右是阴道,阴气安静,故使之记言。”[62]近人张君则进一步发挥说:“古代北方住房坐北朝南(原注:今日也基本上是这样),门左为东,门右为西。东为阳,为春,西为阴,为秋;春天万物萌动,秋天万物伏藏。故左阳,主动;右阴,主静。……由于左与阳通,故左史又可解作‘阳史’。”[63]若事实果真如此,那么,“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64],揆诸情理,天子则真的陷入“十面埋伏”、四面楚歌了,何乐之有!

总之,“记事”是史官最初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但在政事滋繁、王权神授的商周时期,“天子”言论,尤其是在重大仪式上的诰誓命令等,因被视为天命意志的呈现而被加以载录,成为区别于其他记事的神圣性“记言”。与此相应,史官系统中的“内史”亦因其主司记载天子言论而独立于原有史官系统之外。而且,内史所记的王命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即时记录,而是大多秉承天子意旨而事先起草拟制,后经君王同意予以宣读公布而成的正式文告。虽然《礼记·玉藻》和《汉书·艺文志》中所载的左史、右史之说并非周代原有的史官建置,是一种对史官监察天子言行的修辞性对举,但其所揭示的史官记言、记事之分却明确了早期史官载录的两种体例,对我们重新认识商周史官记言、记事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