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王公及其职能
学者们对基辅罗斯的研究集中于王公是完全有理由的。综观古罗斯编年史,其叙事的中心人物就是王公。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王公在基辅罗斯政治制度中的角色:王公是谁,王公之间是怎样的继位制度,王公的职能有哪些?
一 “外来的”瓦良格王公
编年史中著名的“海外邀请王公的传说”首次提及了东斯拉夫人的政权机构情况:“859年,来自海外的瓦良格人向楚德人、斯洛维涅人、麦里亚人和所有克里维奇人征收贡物……862年,(人们)将瓦良格人驱逐到海外,不向他们纳贡,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由此便没有了公正,导致内乱不断。最终人们决定,还得为自己找一个王公来负责管理并主持公道。于是便去找海外的瓦良格人,找罗斯人。那些瓦良格人被称为罗斯人。……由楚德人、斯洛维涅人和克里维奇人等组成的使团对瓦良格人说:‘我们的土地辽阔富饶,却漫无秩序。请到那里作王公和管理我们吧。’接受了这一邀请后,瓦良格人中的三兄弟便率其所有罗斯亲族出发了。其中长兄留里克前往诺夫哥罗德,二哥西涅乌斯坐镇白湖,三弟特鲁沃坐镇伊兹博尔斯克。正是由于这些瓦良格人而被称为‘罗斯国家’(Русская земля)。……瓦良格人在这些城市是外来者(находники),而诺夫哥罗德的土著居民(коренное население)是斯洛维涅人……留里克掌管着诺夫哥罗德的大权”。[32]但对这一传说的解读却历来分歧严重,它也就成为俄国历史上关于国家起源的“诺曼说”与“反诺曼说”漫长之争的出发点。[33]
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都至少可以从编年史中看出:第一,在邀请瓦良格人王公之前东斯拉夫社会已经形成,并有自己的议事方式;第二,瓦良格人的到来不只是为了统治国内的,还是“作为居民和国境的保卫者被邀前来保护当地居民和抵御外敌的”;第三,“自由的诺夫哥罗德城市领区变成了瓦良格公国”。正如克柳切夫斯基所说,关于海外王公应邀到来的传说所叙述的事件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并不是只有罗斯才发生的不寻常之事。这在当时的西欧是相当普遍的。[34]王公正是来自斯堪的纳维亚的海盗。
考察编年史中最初几位罗斯王公(奥列格、伊戈尔、奥莉加、斯维雅托斯拉夫)的活动,就可以明显看出他们身上的海盗习性。《往年纪事》在945年条下记载了伊戈尔在“巡行索贡”过程中被打死的事件。这一年,亲兵队对伊戈尔说:“王公,带领我们去征收贡赋吧,你和我们大家都会有所收获。”于是,伊戈尔就到德列夫利安人那里收贡,他和亲兵队在那里横征暴敛。但收完贡后伊戈尔又返回来,随后德列夫利安人听说伊戈尔又要来了,他们便同自己的王公马尔商议道:“狼如果经常到羊群里来,要不杀死它,狼就会拖走所有的羊。这个人也是一样:我们不杀死他,他就要毁灭我们所有的人。”于是德列夫利安人杀死了伊戈尔和他的亲兵队。[35]仔细分析这一历史悲剧,很有启示:亲兵队邀请王公去收贡,准确地说是去抢劫;王公向自己的臣属收取超过的定额和规矩的所有贡物;“民众”把自己的“合法君主”视作凶恶的狼,认为他养成了祸害羊群的习惯;最终“民众”把杀死王公当作摆脱“政府行为”的唯一手段。这一记载展示了多神教时代基辅王公与依附于他的诸部落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形象生动地说明了早期王公及其亲兵队外出抢劫成性,这正是诺曼海盗“亦商亦盗”本性的流露。
可见,早期基辅王公往往把自己当作征服者而不是罗斯国家的统治者,他们只是以武力的方式实现了罗斯的机械联合。无论在9世纪前半期于第聂伯河中游产生的叫作“罗斯”的政治形成物,还是留里克为王公时的诺夫哥罗德,抑或是9世纪末奥列格将诺夫哥罗德和基辅在一个统一政权之下的联合,都不意味着国家形成的完成。[36]因此,9世纪至10世纪末只能看作以基辅为中心的罗斯国家的形成期(附录:地图1)。[37]10世纪末,王公弗拉基米尔将全东斯拉夫地域的管理模式变成王公-地方行政长官的模式且从基辅直接管理,并为国家躯体注入灵魂——接受基督教[38],此时的罗斯国家才真正得以建立和形成。
其实,“王公”(князь)一词是东斯拉夫人从古日耳曼人或哥特人语言中借用而来的,近似于конунг(酋长)、king(国王)。[39]907年,奥列格在打赢希腊人后,将所收到的贡物分配给各个城市,“因为这些城市的大公们(великие князья)臣属于奥列格”。[40]虽然在912年奥列格就作为“罗斯大公”(великая князь русская)与拜占庭签订合约,但在条约中,其属下王公同时也被称为“大公”(великая князь)[41];可见编年史中早期基辅罗斯的“大公”并非独一无二的尊号。Д.С.利哈乔夫对这个问题做了特别说明:“10世纪罗斯有很多王公。……在和希腊人的条约中‘大公’一词的意义并不太清楚,后期的莫斯科编年史(尼康编年史等)从后往前追溯(‘倒填日期’)把这一称号扩大到从留里克开始的所有基辅王公头上。但是在最古老的编年史抄本中,这一称号只是从12世纪后半期才开始使用的。条约中的‘大’字具有的只是一般尊号的意义,即‘英明’之义,没有更多的意思。”[42]克柳切夫斯基也认为“大公”这一历史术语后来才成为罗斯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但他认为是从11世纪中叶开始的,即基辅在位的王公被称为“大公”。“大”(великий)是“长序”(старший)之义,用这一形容词将基辅王公与比他小的兄弟——领区王公区别开来。[43]不过,无论利哈乔夫还是克柳切夫斯基的说法,都至少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从王公称谓来看,早期基辅罗斯本质上是部落联盟的性质,实际上这一时期各城市领区的王公还并非出自同一部落和家族;第二,即使自11世纪中叶起“大公”开始作为独一无二的尊号,但它的指代者也只是平等王公中的一个,即家族王公中的长者。
二 “流动的”王公继位顺序制
随着王公家族的扩大,长幼顺序的排辈问题愈发复杂起来。编年史中频繁记述的王公内讧,恰恰说明了王公有“候鸟”般的流动性。即使早已“斯拉夫化”的王公们,也很难真正融入城市领区的当地生活中,他们对于市民而言依然是“外来者”。其根源就在于基辅罗斯王公的继位存在十分特别的“顺序制”(очередной порядок)。
王公继位顺序制产生于雅罗斯拉夫死后。从编年史来看,在此之前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继位制度。有时政权仿佛按照长幼次序传承,如留里克的继承者并不是他的年轻的儿子伊戈尔,而是他的亲属奥列格(传说中的侄儿);在罗斯没有成年王公的情况下,有时整个国土似乎由一个王公代为统治(常用的术语是“один владеть”),如奥莉加摄政,他出巡各地,出访希腊国家;有时则内讧不断,雅罗波尔克杀死弟弟奥列格,吓跑弗拉基米尔,而“独自一人”掌管罗斯国家,后来弗拉基米尔又杀死哥哥雅罗波尔克而登上基辅大公位,并派自己的舅舅镇守诺夫哥罗德。[44]而1054年雅罗斯拉夫死后,其后裔中没有一人掌握“罗斯的全部政权”,因为雅罗斯拉夫氏族子孙越来越多,罗斯国家在成长起来的王公们之间一分再分。据编年史记载,雅罗斯拉夫死时,他的子孙共6人,其中5个儿子和1个孙子。他立下“遗嘱”,将他们分配到各地任王公,要求他们和睦相处。越年长的王公分得的地区越好,如长子所得的基辅正是11世纪罗斯的商业中心,也是罗斯最富有的城市。同时,雅罗斯拉夫在遗嘱中教导儿子们要善待他们的长兄:“你们要听他的话,如同听我的话一样,就让他来接替我吧。”同时也对长子提出要求:“如果谁要欺负自己的兄弟,你就帮助那个被欺负者。”[45]克柳切夫斯基认为,自此,按长幼次序(先兄弟后子侄)继位的顺序制之雏形基本形成。王族现有成员每发生一次变动,其地位就往上递升一步,随着年长的亲族的死亡,年幼的亲族从一个领地迁往另一个领地,从低的王位升到高的王位。[46]事实上,雅罗斯拉夫的“遗嘱”正是对早期王公不确定的继位方式进行经验总结并加以明确,要求其子孙执行,这在基辅罗斯历史上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这一制度真正践行起来后,就仿佛开动一个大轮盘,王公家族成员是罗斯国家轮盘上流动的统治者。雅罗斯拉夫的第一代和第二代子孙基本都严格遵循了这一制度。这样的继承制度,也逐渐使一种政治意识得以树立,即整个雅罗斯拉夫王公家族,应当不分割地,依次地领有父兄和祖先的遗产。这种政治意识是王公家族子孙的共识。如《往年纪事》中写道,1093年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三弟之子)在安葬自己的父亲弗谢沃洛德后开始考虑:“如果我去继承自己父亲的王位,势必会同斯维亚托波尔克(长兄之子)兵戎相见,因为这个王位原先是属于他父亲(长兄伊兹雅斯拉夫)的。”[47]克柳切夫斯基认为,从这时起,“罗斯王公开始具有了王朝王公的意义,即只有圣弗拉基米尔的子孙才能得到王公的称谓”,而王公中辈分最长的那一个才能成为基辅大公,是弟弟们名义上的父亲;领地管辖、亲属评判、遗孤照料和整个国土保护都是大公的职务。与此同时,遇到比较重大的事情也并非大公一人裁决,而是召集王公会议进行商定。[48]
然而,这种看似稳定有序的继位制度,随着王公氏族的扩大,逐渐产生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王公中同年代而不同辈分的人之间如何确定谁居长位,是年纪小的叔父,还是年纪大的侄子?以前“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简单模式已完全无法适用于雅罗斯拉夫的第三代、第四代子孙。于是王公家族现有成员中一有变动,必然产生关于“长幼次序”(очередь старшинство,辈分的尊卑和出生的先后)和“领地次序”的争执。在不断争执中,罗斯王公们形成了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和平地召开王公会议进行“协定”(ряды);二是内讧,即依靠武力进行决斗,等待“神意裁决”(суд божий)。[49]
当然,召开王公会议和平协商的毕竟是少数,编年史提及的有以下几次:1096年基辅会议“签订关于罗斯国土的条约,以便保卫罗斯土地不受蛮族的侵犯”;1097年柳别奇会议中的“结盟,商议订立合约”,“各自分管好自己的世袭领地”;1100年乌维季奇会议再次调和王公;1101年佐洛季恰聚会,处理罗斯与波洛伏齐人的关系;1103多洛比斯克会盟,组织进攻波洛伏齐人。[50]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1097年的柳别奇会议。雅罗斯拉夫的孙子们齐聚柳别奇,商议订立合约。他们说:“让我们从现在起,精诚团结,共同保卫罗斯土地,让我们各自分管好自己的世袭领地(отчина):斯维亚托波尔克管理伊兹雅斯拉夫的基辅;弗拉基米尔管理弗谢沃洛德的世袭领地;达维德、奥列格和雅罗斯拉夫管理斯维亚托斯拉夫的领地……”大家就此吻十字架起誓。[51]由此可以看出,王公们分配管理的都是其父亲曾分管的城市,他们尝试用和平协定的方式跳出“长幼次序”的争执,而继承父辈的“领地次序”。克柳切夫斯基认为,从这时起“отчина”一词开始取得疆土方面的意义,它更便于规定王公之间的统治权:世袭地位的意义在这次王公会议中得到了肯定。[52]然而,王公会议终究没有一劳永逸地结束王公间的争斗。从编年史中可以看出,柳别奇会议后接着发生的就是“谣言”“诽谤”“杀死兄弟”“弄瞎眼睛”“报复”“大砍大杀”等。[53]
编年史中最常见的政治现象是王公内讧。内讧从10世纪就开始出现了,在11世纪和12世纪尤为频繁,主要发生在年长的侄子和年轻的叔父之间。索洛维约夫统计后认为:“如果我们计算1055~1228年发生内讧的年份和未发生内讧的年份,那么前一种情况有80年,后种情况有93年”,即“内讧几乎隔年就发生”,而且其中有些内讧持续12年和17年。[54]从总体来看,王公内讧主要目的是:一则争夺基辅大公位;二则占据和扩张更多的领区。其中,争夺基辅大公位的内讧,主要为了解决王公长序问题。但有意思的是,诉诸“神意裁决”内讧的结局常常只是解决了王公的长序问题,却难以涉及基辅大公王位,因为基辅大公王位的继承往往还依赖于基辅市民的意志。例如,1023年,姆斯季斯拉夫出兵攻打雅罗斯拉夫。次年,当姆斯季斯拉夫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来到基辅时,市民并不接受他。他就去了切尔尼戈夫称公,因为雅罗斯拉夫这时在诺夫哥罗德”。这是编年史中城市公社第一次以强硬的方式拒绝了王公,以致后来二人交战(利斯特文战役)中胜出的姆斯季斯拉夫,不得不派人去见雅罗斯拉夫说:“你还是坐镇你的基辅吧,你是兄长,而把这边(第聂伯河左岸)归我就可以了。”[55]显然,“神意裁决”的结果本来应当是姆斯季斯拉夫继承基辅大公之位,但基辅人不待见他,而他自己也知道这只能是瞎折腾一番。可见,在王公内讧的进程中,特别是争夺基辅大公之位时,基辅人往往决定性地影响着结局。或者可以说,在对大公之位的内讧中,如果没有城市公社的参与就根本难以进行。争夺领区的王公内讧发生在11世纪末,特别集中在12世纪上半叶。柳别奇会议对“世袭领地”的分配结果显然证明了这一点。这些争夺一直伴随着无休止的“神意裁决”,否则王公们就不可能厘清谁年长谁年轻;而基辅却总能及时地认可或招来一个王公。
通过上述王公内讧可以看出,“神意裁决”实际上把确定王公长序从难题变成了现实:任何王公都可能成为长者,只要他有足够实力(武力),他的年龄或辈分或其他方面是否年长都并不重要。换句话说,王公长序的最主要条件变成了王公的军事实力和个人权威,它们要强大到足以使其长序地位得到其他王公和基辅城市公社的认可。这样,基辅人对争夺者的好恶开始在基辅大公位的夺取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样,争夺领区的斗争,则往往使城市公社的好恶发挥作用。[56]不过,在顺序制实施的过程中,无论协定还是内讧,其目的都在于恢复顺序制的作用,而并未确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代替它。[57]在这一继承制度的作用下,王公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而作为本地势力的城市公社的作用则不断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辅罗斯政治制度发展的趋势,在“长幼次序”与“领地次序”原则交织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氏族关系的“家族长者”逐渐开始让位于政治关系的“实力强者”,世袭领地在王公们的观念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 王公的权力范围
无论王公是“家族长者”还是“实力强者”,总之古罗斯各个城市都离不开王公。王公是罗斯国家政权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与其他领地王公兄弟的关系来看,每位王公都是独立的,相互间用或战争或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说9~10世纪的王公职能中一定程度上还保留了许多氏族部落时代的特点的话,那么在军事行动中,王公在形象上就更多显示出了旧时代的领袖或部落酋长的特征。988年弗拉基米尔执政的罗斯在“受洗”之后,斯拉夫化的王公在编年史中的角色形象逐渐丰富起来,在罗斯内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凸显出来。对外,王公扮演着远征国外和保卫领土不受外敌侵犯的组织者角色;对内,主要任务则是保证内部和平与秩序稳定,以及一定程度的对社会的宗教管理。
王公的对外职能。其一,组织远征和保卫领土。征服东斯拉夫部落,驱赶入境侵袭的佩切涅格人等草原游牧民族,以及对拜占庭发动征战贸易等一系列活动,是文献对罗斯王公记载的主要内容。首都基辅本身就位于草原地带的边界上,时常遭到攻击。基辅王公不仅要保卫自己的首都,还要构建起整个边境防卫体系。编年史中,王公们亲自参加战斗,并在战斗前夕发表激动人心的演讲。他们经常备战、出征、缔结和约,有时是与罗斯敌人的对外战争,有时则是争夺大公之位的内战。例如,弗拉基米尔·莫诺马赫在《训诫书》中历数自己功绩之时,占首位的便是领导和参与军事行动中的各种战绩。[58]
其二,征收并分配贡赋。史料中王公征战通常与征收贡赋相联系。实际上,早期的征税很难以对内或对外的职能来明确划分。比如,早期的罗斯王公从被征服的部落和斯美尔德(农民)那里征收贡赋,这既是征服的过程也是征服后的结果。收贡有两种方法:一是由从属部落把贡税运往基辅,二是由王公本人到各个部落索取。前者称为“运送贡税”(повоз),后者称为“出巡索贡”(полюдье,通常译为“巡行索贡”[59])。[60]王公和他的亲兵队在巡行索贡时期,并不是纵向和横向绕行自己治下的全部领土,而是只在确定的被命名为“宿营地”的居民点之间旅行。队伍400~500人,在每个“宿营地”停留几天或几周。[61]根据《往年纪事》的记载,先知奥列格取得对希腊人的胜利后,将一部分贡物分配给自己的士兵,即远征的参加者,然后把另一部分贡物分给罗斯各城市,因为这些城市的王公臣属于奥列格。伊戈尔向德列夫利安人收取贡赋是为了自己和亲兵队,同时也是为了基辅城市公社。奥莉加征收德列夫利安人的贡物后,将其中的三分之二运往基辅,三分之一则运往维什哥罗德。[62]由此可以看出,所征集的这些贡赋不仅满足王公个人之需,也不仅是满足其统治之下城市的日常运转的需要,还是满足城市公社成员们的生活所需。
其三,获取海外市场并保卫商路。每年春天,王公及其亲兵队、罗斯商人将冬天索取的贡物在基辅集中起来。货物[63]装上船后,大商队便在强大的军事卫队保护下沿第聂伯河起航,顺着著名的“瓦希商路(瓦良格人通往希腊人境地之路)”而下,目的地是罗斯主要的贸易对象拜占庭之帝都君士坦丁堡。军事卫队是由王公亲兵队和武装起来的商队所组成。这种保护必不可少,军事卫队使商队免受草原游牧民族的进攻。“瓦希商路”上最危险的地方是著名的第聂伯河石滩。船只到这里后必须减轻负载,并通过“连水陆路”搬移货物以绕过石滩。[64]除了有军事保护外,基辅王公还必须对罗斯商业进行外交保护。怀着这一目的王公与拜占庭政府缔结商约,这一商约规定希腊人应当保障罗斯商业的正常运行,以及罗斯商人的利益和权利。[65]可见,作为执政者的基辅王公所收的贡税,成了他经商的物资,在他成了罗斯大公后,依然和瓦良格人一样,是武装的商人。
尽管编年史对罗斯王公的对内职能的具体描述不多,各项职能往往相互交叉,但总体来看,罗斯王公的对内职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职能。条约资料、文学作品和编年史等各种不同类型史料,对王公的司法实践均有记载。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王公法庭。王公法庭是公开的和辩论式的法庭;参加法庭的人有王公本人、民众代表、见证人、原告和被告。[66]王公法庭保留了某种古风,王公宫廷作为王公法庭,是一贯的诉讼地点,居民常常要求自己的王公亲自参与审判,他们只要遵照习惯法进行审判就是公正审判。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基督教会的出现,为罗斯带来了当地所不知的教会法和拜占庭法,也带来了对罗斯来说是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关系,而这一切不可能不动摇当地的古法律习惯。社会的复杂化也使得开庭审判次数越来越多,王公无力再承担频繁的司法审判,这就“引起一种需要,用文字阐明现行的司法制度”[67],建立使社会广为认可且具备法律效力的法令条文——成文法。于是这种需要衍生出了王公的立法活动。
二是立法职能。王公们创立法规的事件在文献中有所记载,这作为史实是毫无疑问的。克柳切夫斯基指出,“立法是君主的天职,社会生活可以乃至必须由当权者的意志来调节的思想是随基督教一起到我们这儿来的,是教会灌输给我们的”。[68]从编年史中可以看出,正是在11~12世纪,罗斯创建了《雅罗斯拉夫法典》和《雅罗斯拉维奇法典》、《莫诺马赫法规》,[69]以及教会法规等。11~12世纪的王公与早期王公职能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拥有立法权。《罗斯法典》的出现,实际上是王公们竭力摆脱王公法庭的日常司法事务,而把其委派给专门执行法律的下属来处理的结果。为使下属公正合理地执行法律,他们便创建了建立在习惯法和王公法庭实践基础上的成文法典。当然,王公的立法活动并不仅仅是王公的个人行为,所有立法文件都是王公与城市公社的代表共同创建、制定的,且毫无例外均由维彻审议通过,例如,普斯科夫和诺夫哥罗德的司法文书。[70]但立法制定的法律文书都只与社会生活中直接涉及的王公司法权力的一个方面相关,王公立法活动的范围局限于罗斯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很少涉及民众的日常生活。日常生活往往是由习惯法调节的,甚至王公法庭本身就是一种习惯法方式。因此,随着成文法典的出现,王公与维彻共同分享着立法权。
三是行政职能。古罗斯王公的行政职能与立法职能是交织在一起的。莫诺马赫在告诫书中劝告年轻王公,要在一切治国方面行善,不能只关心私人的经济活动,还应时时以基督教普世的精神关心照顾城市中的孤寡贫幼。[71]这本身证明了王公在社会日常生活范围内应当发挥的作用。但假若将王公活动放入现代行政管理中的明确权力分割体系下来认识的话,则所谓的王公行政功能不具有太大意义。
四是宗教职能。“王公”(князь)在西斯拉夫人语言中,如斯洛伐克语中为Knaz和波兰语为ksiadz,也就是还有“神父”之义。И.Н.达尼列夫斯基据此判断,最初王公不仅担负着世俗职能,而且还包括多神教的宗教领袖职能。在古墓群中的多神教徒王公墓葬中发现的一些相关资料也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这表明,当时的王公不仅领导着军队,而且还担负着最高祭司的职责,从而确保其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72]实际上,最初接受基督教的罗斯,依然保持着多神教信仰。但是,很难论证王公在国家社会管理中的宗教职能,因为在多神教的罗斯,一直是祭司在履行这项职能。在王公和祭司之间的确存在一些交叉的权力,但这些共同权力并没有将他们合二为一,也没有使他们在日常事务管理中相互协调。
从总体上看,罗斯王公对外则四处征战贸易,对内则仿佛一个“多余的人”。在制定和通过法律方面,王公与城市公社代表共同分享权力。在司法方面,除看起来本应是王公特有职能的王公法庭外,还存在行政长官法庭、千人长法庭和主教法庭。在军事指挥、征收贡物方面,王公则经常征询亲兵队意见并受到贪财亲兵队的制约。可见,罗斯社会的日常运转完全可以绕过王公,在任何活动领域王公都沦为配角,仅起到标志作用。[73]众所周知,古罗斯所有城市都需要王公,在没有王公之时,都会寻找或邀请留里克家族血缘谱系下的王公。
那么,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王公权力究竟有多大?这是争论最多的问题,也是认识基辅罗斯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关键所在。“君主论”学派的历史学家大体倾向抬高王公的力量和权力,而“维彻学派”则极力降低王公的作用。但问题不仅在于研究者的主观性和自觉或不自觉维护其学派的逻辑性,还在于史料本身展现的矛盾性:史料中的王公有时是以一种面目出现,有时又以另一种面目出现。[74]例如,有些王公的确拥有很强的力量,基辅王公斯维亚托波尔克·伊兹亚斯拉维奇宣称他拥有700人组成的少年卫队,即作战奴仆。这是王公私人的“近卫军”,完全忠实于他。但编年史中也有不少软弱的王公例子,如智者雅罗斯拉夫当时不得不宽恕诺夫哥罗德市民杀死显贵的行为,只要他们帮助他夺取基辅。[75]1146年,失去同盟者且得不到基辅人支持的伊戈尔王公的命运相当悲惨:战败后他陷入沼泽被俘,备受牢狱之苦;后来剃度为僧,但还是被基辅人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并被游街示众,到了王公府邸后,他被拽下衣襟,遭粗暴凌辱,最后成了血淋淋的尸体。[76]在12世纪,赶走和邀请王公几乎变成通行的做法。
在12世纪的古罗斯国家,王公只有在对市民宣誓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1150年基辅人对伊兹亚斯拉夫·姆斯季斯拉维奇说:“你作为我们的王公要去圣索菲亚那里(宣誓),(才能)坐在自己父亲的王位上。”[77]这种宣誓是双方的。王公与城市公社任何一方对誓词的违反都将导致协议的破坏。这在王公与诺夫哥罗德的协议中体现最明显。维彻要求王公遵守诺夫哥罗德的古风,即习惯法,王公的权力和职责只有通过诺夫哥罗德市民的同意才能确定。[78]不过,这类协议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下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契约。封建制度的根基就在于封土封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而罗斯王公与城市公社之间的关系则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协议的结果也并非分配土地,而是分配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力。[79]
由于具体史料的缺乏,王公的权力范围依然存有很大争议,但以上事实足以得出一个结论——基辅罗斯王公的权力远非不受限制的。作为“军事专家”来到城市领区的王公不能与维彻通过的市民全体决议相对立,王公内讧往往也有赖于城市公社的武力支持和后勤支援。王公只有在城市公社认可自己是“首领”时方才拥有自由行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