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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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原理与机制研究

纵观中外证券金融发展历史可知,证券投资基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信托或股份等方式组织起来进行金融投资的组织形式。[1]无论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合同制还是合伙制,其投资者或者份额持有人(在我国俗称为“基民”)不直接对基金进行管理,而委托专业的管理人管理并由专门的托管机构予以托管,在此基础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以期实现基金持有人的投资目的。为此,无论从基金正常存续和经营管理必要的意思表示,还是从解决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的视角来看,均需要明确基金治理机制。由此亦可见,基金治理机制实属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