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类学评论(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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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的缺位和机制的不完善

规范化、制度化的合作关系主要的特征是有制度可遵循。可社会组织毕竟是一个新兴社会事物,对于这一事物政府本身在各层级上由于自身利益的因素是认定不一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很少,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实践创新领域更是如此。这个无论是在本文的案例中,还是普遍的国内情况都是如此。

另外,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建设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两年来,JD区残联推行了项目化购买服务来推进助残工作社会化,并建立了一套基本的招标、评审和评估程序,但机制建设还不完善,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招投标的形式看起来似乎已经达到规范化的标准,可从招投标的结果中我们还是发现政府职能部门在选择社会组织上存在地域、领域和关系上的偏向性。因为在貌似公开、公平和竞争的招投标流程中,有些步骤还是有政府主导决定的空间。如项目的评审。残联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是市、区残联处室领导、区条块领导,身份单一。另外,还有一个典型现象就是社会组织在整个购买过程中主要还是表现为被动参与。上述这些采购政策、财政制度和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以及区残联助残公益项目招投标机制的不完善,都导致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得不到制度化保障,而走向策略性和不稳定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