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系的重要作用
人际关系和非正式的互动规则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正式制度不起作用或正式制度还不存在的情况下,关系的重要作用更加明显,公共服务购买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在此领域中,正式制度还存在着缺位、机制建设还存在不完善,关系就上升到重要的地位。而这也正是这种策略性关系建构的主要特征。
如JD镇的夕阳红俱乐部原法人代表ZNR,在现任残联理事长还在JD镇街道任职的时候,就由于工作关系,成为SJ选定的夕阳红俱乐部创立后的首任法人代表,在SJ调任至区残联领导岗位后,ZNR又紧随其后进入区残联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夕阳红俱乐部从2010年区残联组织公益项目招投标开始就成为中标单位,参与残联的助残公益项目,而从组织服务领域上看夕阳红主要从事的是老年人服务工作,并不拥有残疾人服务的专长。另外残联理事长SJ,在访谈中还提到:
我们2011年有16个项目是招投标的,就是向全市发布招标公告,我们网站上的logo你看到了吗,我们每年这样搞,整个上海市来投标,今年有两个项目是浦东的。当时我们流标的街镇还跟我不开心呢,说我胳膊肘往外拐,但是我觉得这是一个方向,优秀的社会组织要能够被吸引进来。[22]
另外,同样从SJ的调任过程我们能看到,甚至可以联想到国内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近年来政府在公共服务改革上,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而在这些探索和尝试中,主政的官员是最主要的革新者和探索者,但往往也会出现官员的离任导致这种探索结束的现象。从中也能看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这种关系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领导与官员的私人关系,但我国政府部门的官员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使得私人关系难以长期稳定、有效地维系下去并发挥作用,同时非正式的承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兑现也取决于官员自身的主观判断,得不到制度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