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类学评论(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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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跟政府一样,也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社会组织的委托人是所要服务的对象,最主要的目标就是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我们将此定义为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

(1)公共利益。

助残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就是维护和增进残疾人全体的公共利益。2011年中标的12家社会组织承接了区残联的16个残疾人服务公益项目,内容涵盖残疾人服务中最基本的康复、生活照顾工作,如阳光中途之家、我帮你、闪光门铃、居家养残等项目,并进一步延伸到残疾人的教育、文化、就业、培训等方面,如,“彩绘人生”——石玲自强屋、阳光工场、点亮光明等项目。同时项目除了关注残疾人群体及其家庭外,还关注了助残工作人员和助残社会组织的能力,如残疾人业务工作培训、残疾人康复指导与服务、阳光评估等项目。所有的这些助残公益项目的开展和实施都是社会组织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从表现中我们还能看出:一是残疾人群体的公共利益内涵不断在扩大和深化,不仅涉及基本工作,还涉及扩展工作,专业化取向不断增强。二是助残社会组织的公共利益关系从利益起点上看跟政府的公共利益也保持一致。

(2)自身利益。

我们根据法人行动者及其内部构成将其分为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和政府官员的自身利益。与此类似,我们根据社会组织所代表的具体机构和其作为一种整体社会力量这两个层面也将其自身利益分化为:社会组织个体自身利益和整体自身利益来进行讨论。

要想满足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首要的因素就是合法性和资源的获得。合法性的获得,按照社会组织的产生的自上而下的推动背景,主要就是获得官方的注册认证,所以合法性的获得要靠政府一方授权;资源的获得方面,任何组织都不能掌握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资源,组织之间要进行资源交换来满足自身利益。社会组织的资源可以从政府一方,也可以从社会一方获得,但目前国内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都表明,最主要的获得渠道还是政府,因为政府手中有大量社会组织正需要的资源。而此时的政府也恰恰需要社会组织来提升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所以就给予社会组织资源上的支持。

①依赖。

——合法性依赖

社会组织在参与JD区残联的公益项目招投标并中标后,就与基层政府联合,并在一定程度上进入政府体系,与政府力量结合起来为残疾人群体服务。这样一来,很多时候有些问题就好解决得多,因为这是一件政府支持的事情,是合法的。通过红头文件,或者与政府一起工作,社会组织在工作时就容易得到其他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另外,我们从区残联的新闻报道中也获知,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是全区首家专业从事助残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成立大会,其业务主管单位JD镇街道办事处特别为它筹办,其中市残联党组书记、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和JD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残联主席团主席为事务所揭牌并分别做了讲话。这些领导的出席更增加的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基础,都是一种借助政府权威而获得社会合法性的方式。

——资源依赖。

a.资金。在注册资金方面,12家社会组织,除夕阳红俱乐部来自个人捐赠外,其余11家的注册资金全来自政府部门,而且夕阳红俱乐部的注册资金来源也跟政府有很大的关系,是当时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扶持其成立时,利用私人关系请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做俱乐部的名誉主任,正是这名誉主任捐赠了10万元的注册资金。而在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经费上,12家社会组织除和谐家庭服务中心有20%的其他市场收入外,其余11家全部来源于政府。但问及是否打算开拓除政府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时,大多数社会组织表示目前不会考虑,做好政府委托的项目是主要的任务,再进一步就是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把项目做大做强。

b.办公场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除和谐家庭服务中心每年花费5万元租赁办公场所外,其他11家都是由业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甚至是办公设施。不仅如此,区残联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社会组织参与助残项目,规划建立了“JD区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园”。孵化园将通过“政府、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合作互动”方式,以“以人为本,服务残障人士”为宗旨,为培育和扶持助残社会组织,提供能力支持,促进其健康成长;组织助残社会组织开展回报社会活动,为助残志愿者提供实践园地,达到“互惠、分享、合作、共生”的目标。

c.人力。人力资源包括社会组织的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在法人代表上,来源于社会组织内部选举的只有3家,占25%;组织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5家,占42%;其余4家的法人代表直接就由政府任命。另外,在法人代表身份上,属于政府工作人员的4家,属于社会人士有8家,但存在的前提是2010年区残联指示:将以残联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法人代表进行大变更,这在前文已经提到,而且目前这8家社会组织的社会人士法人有些是退休政府官员、居委干部,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工作人员方面,比如新城路街道残疾人服务社,无全职人员,其工作人员全部由街镇工作人员兼职担任。

——行政网络和权威的依赖。

助残社会组织还会利用政府官员来构造国家权威形象。很多社会组织邀请政府官员担任一定职务,或让其出席社会组织的活动,来显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比如夕阳红俱乐部就聘请了区人大副主任作为名誉主任,和谐家庭服务中心聘请了区妇联退休的副主席做机构的法人代表。从区残联网站新闻中,可以看到助残社会组织在残联购买的公益项目如明清老街的“阳光工坊”开业、阳光艺术团的演出等都会邀请区政府、市残联、区残联、街道的领导参加。

5月27日,区残联在嘉定区徐行镇、JD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在JD州桥明清老街举行了揭牌仪式。市残联党组书记叶兴华、区政协主席吴辰出席仪式并为“阳光工坊”揭牌。区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SJ,徐行镇党委书记张东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社建办、区社团局等相关领导以及“阳光工坊”指导老师和学员参加了揭牌仪式。[19]

任何组织都是开放的系统,从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表现不难看出,社会组织在目前的形势下主要的资源交换外部环境就是政府,社会组织植根于其运行的政府环境之中,既依赖于与政府之间的交换,同时又由现有的政府体制环境建构。

②遵从。

——被动遵从。

在合法性和资源非对称性依赖的前提下,遵从策略也就理所当然。在强势的政府面前,在非对称依赖形势下,遵从既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被动的遵从,表现在购买服务过程中。例如,JD区残联自2010年起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流程和要求,社会组织要获得残联的资金和项目,就必须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申请、筛选,中标后,还要定期汇报、中期检查、项目评估等。在面对残联招投标的一系列复杂程序的情况下,有些社会组织鉴于项目任务的压力以及人员精力的有限,选择不去招投标,但相关的政府机构会要求他们参与,社会组织只能被动遵从政府指令而去参与。这些社会组织大多是各街镇的残疾人服务社,官方色彩最为浓厚,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遵从策略就更加明显。

——主动遵从。

主动遵从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方面和项目具体运作上。当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提出某些要求时,如建立理事会,则要求理事会中有官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要求设立政治指导员等等,社会组织都是采取主动遵从的策略的。

我们夕阳红成立的时候就建理事会了,共10多名理事,其中法律工作者1名,文艺工作者2名,医务工作者2名,助老工作人员3名,老干部3名,老年日间服务中心负责人2名,俱乐部秘书长1名。街道还派了老龄委的一名工作人员当我们的政治指导员,后来我们夕阳红有了三个党员,又成立了党支部,参加了街道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党总支,定期开展党员活动,还可以发展党员。[20]

也就是说政府在给予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机会的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有时是政府给的,有时是社会组织自己给的。从项目目标上看,这是一个维护残疾人群体权利的项目,但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承接项目的JY新区残疾人服务社要求参与者不违反政府政策、法规,不做政府不喜欢的事情,在实际活动中往往避开有争议的或敏感的问题,而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残疾人群体的生活问题和经济问题上,等等。这些都是社会组织主动遵从策略的表现。

③拓展。

社会组织为了发展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在资源非对称依赖的情况下,多数时候都表现出了对政府的依赖和遵从策略。但是我们也能发现体制内社会组织能动性拓展。如果说依赖与遵从策略都有被动和主动双重属性,那么拓展则是社会组织主动性的最大体现。

——能力拓展。

a.专业化的拓展。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服务,满足更多残疾人的专业化需求,以及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内的地位,增加政府对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需求依赖,社会组织拓展专业化服务就是最好的选择。目前,各社会组织都积极招聘专业社工人员,其配备基本上是每个社会组织2名社工,在12家社会组织中,目前社工人数最多的有4名,且社工人才的培训和招聘都在持续进行中。专业化的拓展是所有社会组织的未来趋势。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专业管理还不够,就是我们的管理队伍、社工队伍、人员不是配备得很全,今年我们新进了三名年轻人,都是80后、70后专职的社工,这样更专业些,新的一年,我希望区残联能把这个项目做得更大些,使得我们的人员能够实现合理的配置,才能把项目做得更好。目前社工有4个,1个是心理咨询师。我感觉做这个工作不仅仅是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和家务劳动问题,心理上的工作也非常重要。专业的方法、心理的疏导对于残疾人来说真的很有效。心理咨询师能够为我们志愿者服务、辅导,再让志愿者传授、拓展到服务对象家中。[21]

b.社会资源的拓展。很多项目还在开展的过程中,积累并培养了志愿者资源。如“点亮光明”项目和“阳光驿站爱心课堂”项目都是利用社区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结成一对一的模式开展服务。“阳光居家养残”项目找到了80多个志愿者为375名服务对象提供家政服务。其中志愿者姚大双被评为区扶残助残十佳先进个人、市助残先进个人、全国百名优秀志愿者。各类资源的拓展,在让社会组织完成项目的同时,也获得了受助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如“点亮光明”的受益人吴老伯感叹道“‘点亮光明’点亮了我们盲人心中的光明”。项目“我帮你阳光牵手行动”、“阳光中途之家”的受益人家属兼“照顾者项目”的受助者唐阿姨,提起这些项目来,有说不尽的感激。“我帮你阳光牵手行动”的受益者陶某还给残联写来了诚挚的感谢信。与此同时,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渠道也得到了拓宽,更有利于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增进。

——权力的拓展。

助残社会组织,有些也在通过上述各种渠道影响和改变着政府,如一些社会组织的名誉主任就是人大或政协的代表,他们可以进入人大或政协会议影响政策。这些人物加上JD区残联近年来卓越的社会化助残工作的探索,的确为残疾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2011年底,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出台惠残新政——《JD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新政包含医疗、教育、生活、康复四个方面,涉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社会保障内容,投入财政资金近9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批转,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此政策的出台,使救助保障达到了多层次、受益对象实现了全覆盖。当然我们知道此项政策的出台,主要的原因还是政府一方要响应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提升自身服务能力,而不是社会组织一方自下而上影响的结果。所以利用制度性渠道只是少数社会组织的优势(即使有这一渠道且提案成功,能落实解决的也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社会组织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国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并不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的渠道。助残社会组织大多数还是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理念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来影响政府的决策。

④资源实现整合

在助残工作社会化过程中,建立了政府引导与资助、社会组织协调与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模式。社会组织整合了各类社会资源,发挥了合力效应。如承接“阳光就业”项目的国信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具有9年的职介经验,有22名优秀职介师(员),2000家会员单位。2010年一年,该职介所解决了35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问题。承接“阳光工坊”项目的XH镇残疾人服务社邀请了草编和竹刻这两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深工艺师对学员进行技术传授,提升其就业技能,并采用了前店后厂的管理模式和产品销售措施,使其具备了社会企业的雏形。承接“社区阳光康复之家”项目的JD镇街道残疾人服务社,联合了专业特色诊所、社区志愿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100名残障人士提供康复服务。承接“阳光早教训练”项目的区实验幼儿园通过与华师大签订残障儿童指导服务合作协议,联合各方专业力量定期对接受服务的精障和智障儿童及家属进行康复训练和专业指导,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点亮光明”项目、“阳光驿站”项目都是利用社区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形成一对一的帮扶模式开展项目活动,大大扩大了服务的受益面。

各类资源的整合,保障了项目的高效运作,也提升了服务的质量,更好地满足了残疾人群体的专业化需求。

本文选择此案例作为分析的一个平台,原因在于其属于社会学问题和社会政策问题研究的交集。本文的研究意图就是把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学典型问题放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里,做到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相结合,同时这两个在各自的领域里都是热点现象和问题,如此也可以提升学术问题的时代感和社会热点问题研究的理论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