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残社会组织的类型
(1)助残社会组织的合法性。
问卷调查中的资料分析表明12家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残联的有8家,占67%;业务主管部门为其他区级行政部门的2家,占16.5%;业务主管部门为街道的2家,占16.5%。8家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残联的社会组织,除我和你助残服务社隶属于外区残联外,其余7家从成立历史上看都是JD区残联自创的机构或是区残联指导街镇残联创立的机构,前者包括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东方明珠残疾人艺术团,后者包括5个街镇的残疾人服务社。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是2004年区残联为了提升其服务能力自创的一家民非机构,创立资金、场地、人员都是区残联提供,其办公地点与东方明珠残疾人艺术团一样都在区残联办公大楼内,可共享区残联的所有硬件资源,其法人代表也是当时的区残联理事长,2010年SJ上任为新理事长后变更为社会人法人,但这一社会人也是现残联的工作人员,另外区残联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一直担任着该中心的名誉主任。2010年6月,区残联下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服务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各街镇残疾人服务社进行内部管理大变革,业务范围也由政府色彩的社会保障功能转变为服务功能。于是全区12个街镇先后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进行法人变更和业务范围变更:法人由原先的街道社区科的科长变更为社会人,但这个社会人有很多仍是街道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各街镇残疾人服务社从成立开始到现在转改后,其行政化的资源动员方式和人员安排,都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色彩。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的负责人GXD提到其组织与街镇残疾人服务社的差别时就指出:
残疾人服务社相对来说,业务范围统一些,各个街镇都有,做的都差不多,都是残疾人联合会下面的。你说残疾人联合会也不算严格的政府机构,但是它又是政府统筹。残疾人服务社是残联下面的执行单位,性质跟残联是一样的。它不是纯为社会公益性去做事的这么一个机构。我们跟它还是有些本质上的区别的。[17]
(2)助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从2010年6月开始,在区残联的指导下,业务主管单位为JD区残联的全部社会组织(包括中标的社会组织和其他没中标的社会组织)全部进行了法人代表变更,由原来的政府官员变更为社会法人,并要求这些社会组织都形成正式、书面的组织章程并建立理事会,进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
(3)助残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的方式。
JD区助残公益项目的购买也经历从指定组织委托运作到招投标的过程,也就是从独立性非竞争性购买和非独立性购买到对立性竞争性购买的方式。以2011年的23个助残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为例,23个项目中有6个项目属于单一购买,也就是指定单位承接,属于独立性非竞争性购买,其余17个属于独立性竞争性购买,包括两种方式:招投标和创投。当问及6个项目采取单一购买而不是竞争性购买的原因时,区残联的工作人员解释,助残公益项目中的一些项目需要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比如残疾人的康复、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等等,辖区内的服务机构有限,只能由它们来做,所以对这些项目是采取单一购买的方式。但是从2010年开始,在对这些项目的管理上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其余17个项目,都在区残联的网站上发布招投标的公告,由社会组织自行申报、经历招投标的流程中标而得,属于独立性竞争性的购买。
“2010年前我们区残联的项目都是直接指定下属单位或其他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来做的,资金也直接拨给他们。2010年后,我们开始了招投标,2011年的这23个项目中有17个是竞争性的招投标,有6个呢,我们还是直接委托给一些单位做的。但还是跟以前有所不同。现在不同,我也要你们出个方案来,我也要评审委员会一块给你评审的,只不过是没两个单位同时来竞标,因为原来就是给他做的,比如康复服务与指导我们是放在区中心医院的,因为中心医院有专业的人才,只能他做。但是原来我们给他钱,他做什么我不管的,有没有为我们残疾人服务我也不知道的,现在我把他放到里面作为项目来做的话,他必须要有实施方案,他要来参加评估,第三方评估,他要来参加我的点评会,还会有专门的机构来对他的服务进行督察,还要签订服务协议。”[18]
前文所叙12家社会组织中,除了和谐家庭服务中心是单一购买形式,即独立性非竞争性购买方式外,其余11家都是以招投标或创投的形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也就是独立性竞争性购买的方式。而且区残联的规则就是,后者将是主流趋势,也就是竞争性的购买机制要成为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