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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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劳动价值论。第一,马克思解析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二因素,厘清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关系;第二,解析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阐述了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生产商品价值的观点,说明了价值形成过程中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的观点,将创造价值的劳动严格定义为商品中凝结的、无差别的一般社会劳动;第三,提出并说明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第四,进一步分析了货币的起源和功能,说明了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是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杰出贡献。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同类商品的商品生产者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劳动熟练程度、管理水平等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的生产同类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是强调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部门或行业之间,通过利润率的竞争和生产要素在部门、行业之间的流动,形成的生产各类商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在生产全部社会商品所需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所占有的必要份额。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微观领域通过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具有“平均耗费”性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宏观领域通过部门或行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具有“结构比例”性质。将商品的价值量定义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强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2]

马克思以其发展并完善了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建立了剩余价值论。从劳动价值论到剩余价值论,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界定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分析是其理论的两个重要支点。

马克思严格界定了生产劳动的范围,认为只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地主、资本家、商人等阶级的所有行为都是不创造价值的,他们的经济活动都被排除在生产劳动的概念之外。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出现的异化现象;劳动者一旦失去生产资料,其劳动力就成为商品,沦为只有出卖劳动力才能生存的雇佣工人;劳动力与其他商品最大的区别是,它能生产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者一旦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他就丧失了占有自己所创造的超出自身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的权利。

在上述两个理论支点的基础上,马克思逐一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直接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再生产过程和资本积累过程。在直接生产过程中,马克思将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指出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出工人的工资,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归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由此说明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其本质。在流通过程中,马克思通过一般商品流通和资本主义商品流通的比较,分析了商业资本的利润来源,指出商业利润是产业资本家转让给商业资本家的剩余价值;在同一逻辑的分析中,还指出了利润、地租都是产业资本家转让给其他资本家和地主的剩余价值。在再生产过程中,马克思通过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生产部门相互依存的供需关系,分析了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条件。在资本积累过程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家在无限追求剩余价值的资本积累过程中,生产无限扩大同人民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的基本矛盾,指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