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研究年鉴(20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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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婚姻家庭研究综述(2011~2015年)

马春华[1]

妇女与婚姻家庭研究,目的是探讨女性婚姻家庭中的经验和实践,其核心就是分析和批判家庭内部的性别关系以及和其他领域中性别不平等之间的关系。而女性主义理论是性别研究的主要理论来源,它认为男性和女性有着同等的价值,赋予女性生活和经验以价值,试图确定、批评和改变积极或消极阻碍性别平等的结构和实践(Wood,1995)。女性主义理论的出现,对于婚姻家庭研究有着革命性的影响(Zinn,2000)。家庭不再是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者眼中的和谐整体,而既是压迫和冲突的场域,又是力量、团结和集体生存能力的源泉(Osmond & Throne,1983)。在家庭的实证研究中,性别不再只是性别角色,而且成为一种社会建构(Thompson & Walker,1995)。性别作为权力和展演(performance)的机制成为普遍关注的主题(Bittman et al.,2003)。

20世纪末21世纪初,女性主义重新定义了家庭研究(Fox & Murry,2000),他们关注的许多主题已经成为家庭研究的重要议题,差异、不平等和冲突与家庭研究交织在一起,不同群体女性的生活经验成为家庭研究的基础(Zinn,1995)。但是,对家庭进行性别分析,把家庭作为融入政治、经济、公民社会的互动机构,认为家庭和基于种族、性、民族、残疾和年龄的不平等相互交织在一起,依然不是家庭研究的主流(Ferree,2010)。女性主义有关家庭内部利益冲突的问题以及家庭与文化、经济和政治变迁之间的联系已经进入了家庭研究领域,但是回答常常更多地强调适应而不是转型(Stacey & Biblarz,2001)。只有在家庭研究的边缘,家庭才被当作以性别关系为基础的不平等竞争场域(McDowell & Fang,2007)。甚至保守主义者依然把女性主义看作对功能性家庭的威胁 (Buss & Herman,2003)。

和国外相比较,2011~2015年中国的婚姻家庭研究中,女性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影响更显微弱。很少有研究进行批判性、社会性的动态性别分析,大量的研究还是基于保守的功能主义范式。女性经验虽受到关注,但是大量的研究还是把性别作为一个自变量或控制变量进行性别比较,而不是将性别作为社会建构的核心变量。当然也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在尝试使用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家庭中的性别关系以及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与更加宏观的社会不平等体系之间的相互关联,但是这类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

一 研究概述

2011~2015年,婚姻家庭重新成为学界关注的主题。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2013年、2015年政府相继出台了双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也吸引了大量的学者从事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参与研究的学科领域很多,涉及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和法学等。相关的议题除了传统的研究主题,如婚配和择偶问题、婚姻质量、离婚问题、夫妻权力模式、家庭结构、家庭变迁、家庭关系(代际关系、亲属关系、亲子关系)、家庭伦理、父权制、养老等,还涉及一些研究相对较少也往往是学者现阶段比较关注的主题,如生育、家庭政策、儿童福利和权益、性别失衡、工作-家庭平衡、婚姻法和家庭法等,也特别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婚姻家庭状况,比如农民工的家庭、失地农民的家庭等。虽然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影响在逐渐加强,但是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研究的进展有限。

2011~2015年,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有关婚姻和家庭研究的论文整体来说篇数较多,但分散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社会》《妇女研究论丛》等相对重要和权威的杂志中的论文只有数十篇。而且由于这些杂志不是婚姻家庭研究的专业学术杂志,因此从女性主义角度研究婚姻家庭的就更少了。以婚姻家庭为主题的学位论文相对数量更多,但水平参差不齐。这五年出版了百部左右相关专著,还有一些以婚姻家庭为主题的国内外会议和会议论文。总体来说,这些研究中与妇女有关或者从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角度进行研究的很少。

除此之外,还有几家致力于婚姻家庭研究的研究机构采用以书代刊的形式出版了论文集。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家庭与性别研究室于2011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以“全球化与性别”“20世纪以来海外中国家庭研究”“华人社会代际关系及变迁”“家庭主义、个体主义与个体化”为主题出版了《家庭与性别评论》第3辑、第4辑、第5辑和第6辑。这些辑刊收集了各个主题下性别和家庭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没有原创论文。上海社会科学院家庭研究中心2011年、2012年、2014年分别出版了《中国家庭研究》的第六卷、第七卷和第八卷,其中少部分是原创性的婚姻家庭研究论文,更多是翻译国外婚姻家庭研究的论文。总体来说,这些辑刊之中与妇女相关的研究也有限。

基于妇女和婚姻家庭研究的现状,本文在分析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社会》《妇女研究论丛》等学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特别是作为中国社会性别研究最重要的刊物——《妇女研究论丛》中有关婚姻家庭研究的论文。《妇女研究论丛》刊载的妇女和婚姻家庭的论文相对而言是最多的,根据笔者的统计2011~2015年也不到30篇,平均一期不到一篇。虽然这五年来出版了大量和婚姻家庭研究相关的专著和学位论文,但是从女性主义或者社会性别角度进行研究的专著非常有限,更多见于一些论文集中(杨善华,2012;吴小英,2011),或者是对某个村庄(李斌,2013)、某个民族(米莉,2014)或某个女性群体(王天玉,2014;次仁央宗,2015)的部分研究之中。为了反映在婚姻家庭研究方面性别分析的推进,本文尝试从女性主义研究关注主题和重点出发,分析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在这些领域中的推进和不足。如前文所述,婚姻家庭研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文学、法学、历史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为了使本文的论述更为集中,本文分析的研究主要来自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等领域。

二 主要研究内容

总体来说,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由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强大影响力,大多数研究还是把性别作为一种个人的特质,在数据分析时作为控制变量或者自变量,或者作为质性分析中区分人群的标志。令人欣喜的是,有研究开始关注女性的经验,把女性的经验放在研究的核心(林晓珊,2011),甚至对家庭内部的性别和年龄等不平等结构进行交互分析,或者对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结构和外在的社会阶层等进行交互分析(沈奕斐,2013a;2013c)。这些研究展示了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对于婚姻家庭研究的重要影响,也是未来推动妇女和婚姻家庭研究发展的重要路径。

为了能够展示2011~2015年妇女与婚姻家庭研究的进展,笔者在下文将根据受到女性主义影响的婚姻家庭研究的主题对相关研究进行讨论。Osmond和Throne(1993)提出女性主义学者进行家庭研究时的五个主题:把社会建构的性别作为核心概念;关注家庭所处的社会历史情境;认同性别平等和社会变迁;女性经验处于中心位置;质疑所谓的“家庭”概念。Thompson和Walker(1995)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基于他们分析的美国三个重要家庭研究杂志的相关论文,增加了有关在家庭研究中推动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实践主题。本文以这些研究者提出的主题为基础,根据中国2011~2015年家庭研究论文所集中的主题,进行了局部调整,比如增加了有关父权制的讨论。同时应该强调的是,这些主题之间并不是互斥的,一篇研究论文可能会涉及多个主题。

(一)社会建构的性别作为研究的核心概念

在进行性别分析的时候有两种理论框架,一种是源于结构功能主义的性别角色理论,一种是性别社会建构理论(Glenn,1997)。女性主义学者多是采用社会建构的立场,把社会建构的性别作为研究的核心概念(Osmond & Thorne,1993)。对于女性主义学者来说,性别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特征,而是结构的、文化的、历史的各种条件建构了两性间的差异,并且维系和延续着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Thompson & Walker,1995)。基于性别角色理论的性别分析无处不在,但是基于女性主义性别社会建构理论的研究较少。社会建构主义在家庭研究中依然处于边缘位置(Fox & Murry,2000)。

1.家庭生活中性别的概念化

性别在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包括角色、日常实践、想象和权力。家庭并不是像传统的概念那样,是个和谐统一的整体,而是性别和代际冲突的场域(Ferree,1990),是爱和权力纠缠在一起的男性和女性斗争的领域(Hartman,1981)。因此,现有的研究者在讨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性别时,不再仅仅是讨论两性之间的差异,而更为关注性别类别化和分层化的过程,关注性别中蕴含的权力关系。

养老送终是家庭的重要事件之一,但也是展示性别权力的场所。高修娟在研究中采用了李霞研究中对于农村家庭生活前台和后台的区分:“父系制度中的性别分工、男尊女卑和父系亲属体系中的义务构成了前台,而女性对家事和亲属关系经营所具有的影响力则是居于后台。”(李霞,2010)代表父系家庭传承的葬礼是家庭事件表演的前台,男性仍旧是家庭的正式代表,具有象征性的权力;而在家庭事件的运行后台,女性(包括女儿和儿媳)在养老活动中积极参与,悄然取代了男性所拥有的部分实际权力(高修娟,2014)。

但是,女性权力不具有文化合法性,仅仅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被高修娟称为实践性权力。这种权力是基于女性在家庭事务中的付出,是一种影响力,且只能够影响过程而不能够影响结果。相对的,男性的象征性权力却得到了传统文化和家庭制度的支持,具有文化合法性。不需要对应着实际的付出,却能够影响结果,并用于为男性本身谋取利益。尽管“女性的这种后台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从内部置换了父权和夫权”(李霞,2010),但是传统的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被根本改变。在性别权力的较量中,男性少了一部分权力,但还是拥有合法性象征权力;女性获得了一部分权力,但是只能囿于后台之中,缺乏合法性和象征意义,没有文化和制度的支持(高修娟,2014)。

2.性别社会建构的家庭结构限制和条件约束

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探讨家庭中的性别关系和权力结构的研究者,首先关注的就是建构性别社会的家庭结构限制和条件约束(高建新等,2012;田瑞靖,2013;杨菊华,2014;刘爱玉等,2015)。

根据中国传统的父权制家庭制度安排,儿子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相应地,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也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现在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女儿都更多地参与了父母的养老,这也成为婚姻家庭研究的一个主要议题,因为它重新塑造着家庭中的性别关系,挑战了传统的性别权力关系。研究者发现,如果是在多子女家庭,儿子或女儿是否外出务工,是否全部外出务工,都会影响到家庭的养老安排。只有在女儿全部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她们才可能和儿子平均分担对于父母的经济支持(高建新等,2012)。而田瑞靖(2013)的研究指出,在盛行招婿婚的村庄,农村女儿在赡养老人方面能够获得和儿子一样的正式身份。但是这实际上并没有挑战父权制,而是父权制的另一种展现方式,因为这些女儿实际上都是被当作了儿子。这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微观结构主义者的极端发现,如果男性和女性处于相同的情境之中,两性的差异会消失(Risman,1986)。

随着经济的发展,两性在家庭中时间利用模式依然保留着类似的性别差异模式(畅红琴,2013)。杨菊华(2014)在研究中指出,虽然中国男性家务劳动的参与率更高,但即使在两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家务劳动的时间依然远远超过男性,很多女性却认为这种家务分工是公平的。杨菊华用“女性策略”的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家务劳动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资源,能够给女性带来稳定感、安全感,并维持家庭和谐与稳定,更能帮助女性维持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情感。刘爱玉等人(2015)认为从男性的角度来看,家务劳动也可能变成一种情感劳动。两者的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3.性别社会建构的社会历史情境

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讨论性别的学者,都会坚持性别和性别关系应该在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情境中进行分析(Osmond & Thorne,1993)。家庭内部的机制和家庭与社会体系之间的机制是互惠的、相互影响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话语和物质现实的深深影响(McDowell,2007)。微观的家庭世界的权力关系复制了宏观社会的结构化分层,家庭婚姻中的私人文化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理念,外在的社会潮流、普遍的权力关系和居于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塑造着家庭中的亲密关系(Mullings,1994)。

家庭中女性面临的不平等境遇从出生就开始了,出生性别比是衡量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指标。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中国一直面临严重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男孩偏好被当成导致这个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对于男孩偏好的研究也成了2011~2015年学者关注的主题之一(李树茁、毕雅丽,2015;李卫东、尚子娟,2012;杨菊华,2012;杨雪燕、李树茁等,2011)。这些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中国男孩偏好的形成原因,讨论社会历史情境是如何塑造着男孩偏好,而男孩偏好在什么情况之下才能够改变。

基于个人选择与制度情境互动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李树茁等人(2015)强调个体的心理因素是导致男孩偏好的最主要心理机制,同时提出社区规范和家庭规范作为行动情境对于男孩偏好的形成有显著影响,拥有儿子所导致的社会需求的满足感甚至大于儿子的继嗣功能,男孩偏好已经成为情境和社会取向。而杨菊华(2012)的研究则强调男孩偏好是基于父权制的建构,它能够给个人和家庭带来需求满足感,只是这种需求涵盖的范围更大,既涉及父系、夫居、子继、子送等最原始的文化领域和家庭场域,也衍生到政治、经济、社会和心理领域。李卫东和尚子娟(2012)则强调男孩偏好是一种生育文化,国家的生育政策对于男孩偏好文化的再生产机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可能导致更为宏观的社会分层机制参与到男孩女孩的价值分层之中,而这种性别分层又将个体的微观生育行为卷入宏观的社会分层之中,从而构筑了男孩偏好持续存在的制度基础。

中国正在经历着大规模的城乡人口流动,2013年举家外迁的总量达到了3525万人(国家统计局,2013)。这种大规模的“家庭化”城乡流动对于家庭的性别权力关系的影响也是2011~2015年学者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主题(张传红、李小云,2011;刘鑫财、李艳,2011)。张传红和李小云(2011)认为流动改变了家庭的性别权力结构和性别关系,因为社会文化环境、个人的社会资本等因素都发生了变动。刘鑫财、李艳(2011)的研究区分了留守女性和流动女性家庭,认为这两类家庭的妇女家庭地位主观和客观都存在差异。徐敏(2014)的研究则强调了丈夫留守、妻子流动的家庭策略本身就是性别资源占有不平等所导致的,是对女性资源的剥夺,但留守妇女的地位随着其掌握家庭资源增加而有所提升。

4.通过家务劳动/工作来建构社会性别

受到女性主义理论的影响,婚姻家庭研究者开始重新思考女性工作的概念和意义。这里提及的工作,既包括女性在家庭内部承担的家务劳动,诸如日常操持家务以及照顾儿童和老人;也包括女性离开家庭,进入劳动力市场,赚钱养家,为家庭而工作。通过日常工作,人们生产了自己和他人的关系、他们和世界的关系(Fishman,1978)。家庭内外的工作不仅建构或重构着家庭的性别关系,而且是家庭和外部世界发生关联的一个节点。

这部分研究包括重新思考家务劳动的概念。杨菊华(2014)的女性策略理论的重点其实是重新定义了家务劳动的概念。她认为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家务劳动并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维系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资源。对于刘爱玉等人(2015)来说,家务劳动则成为一种情感劳动。宋少鹏(2012)的研究则讨论了集体主义时期国家话语中对于家务劳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定义,这决定着国家对于家庭劳动采取支持态度还是贬抑态度;对于女工、农妇、职工家属/家属工三类女性的家务劳动的不同定义,决定着家务劳动是由单位承担还是女性自己承担。

这部分的研究也包括从女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有薪工作,重新定义家庭必需品和赚钱养家。国外有很多相关的研究,他们认为赚钱养家和劳动力就业不一样。赚钱养家不仅仅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一种竞争的、协商的和再协商的意义体系,它界定了性别的边界。但在国内的婚姻家庭研究中,就笔者有限所见,2011~2015年还没有出现类似的研究。

5.父权制/性别权力关系

女性主义对于家庭研究的重要影响之一,是使婚姻家庭研究者开始关注婚姻家庭中的权力过程,无论是公开的还是潜在的过程(Fox & Murry,2000)。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中,有不少研究以父权制为核心概念来解释家庭内外部的性别不平等(左际平,2012;杨菊华,2014;沈奕斐,2013a,2013c;金一虹,2011,2015;罗小锋,2011;谌鸿燕,2015)。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国的父权制依然存在吗?沈奕斐(2013a)认为,现在中国的公私领域父权制依然在起作用,可能表现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她称这个时代为“后父权制时代”。她认为家庭等级制度是由性别、代际和年龄所决定的,在传统父权制家庭中,它们的作用是一致的,因此年轻女性处于最为弱势的位置;在后父权制时代,它们的作用是交错的,由于老人权力的让渡,年轻女性获得更多的权力,年长女性成为家庭等级制度的底层。金一虹(2011;2015)则认为,虽然城乡间大规模劳动力流动的“去地域化”侵蚀了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高度重合为基础的中国父权制家庭,但由于体制约束、市场主导和父系父权自身延续需要三重力量的交互作用,流动后父权制家庭又重构了,形成了“流动的父权”。罗小峰(2011)的研究则更为强调流动前后父权制的复制和延续。

在左际平(2012)看来,父权制不仅包含着“父权”,还包含着“夫权”,因此她用“男权制”代替了“父权制”。她把性别视为一个“父权、夫权相互交织、权力边界不断变动的过程”,将家庭男权制度置于父系继嗣的体系中去研究,发现在大家庭中父权和夫权是次第起作用的。当夫权遇到父权时,两者是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使性别与代际权力出现多重性、易变性和内争性,导致中国传统男权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在一生中是变动不定的。李慧英(2012)则从父权制的制度安排角度来讨论中国男孩偏好的形成,认为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国家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上的不力,家庭的社会保障和避风港的功能凸显出来;同时,家庭父权制日趋活跃和强化,甚至在很多地方扩张成为集体父权制,成为公共资源分配的“合理依据”,村民资格和资源分配变成以父系规则为基础,这些培养了中国强烈的男孩偏好。

6.把性别作为社会角色

从社会建构的角度看待性别的研究者,对于性别角色的理论都持强烈的批评态度(Ferree,1990),两种理论取向从表面看是冲突的。但是实际上,对于性别角色的分析也可能有利于我们对家庭中社会建构的性别的理解(Thompson & Walker,1995),只要研究者是使用角色分析来讨论结构和文化之间的冲突、不连续和矛盾,把社会角色作为互动中真实行为和性别规范及结构之间的概念联系,或者承认女性和男性的角色不是公平地创造出来的(Komarovsky,1992)。

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之中,一些讨论因子女数目减少而出现的新婚姻模式的研究就属于这类论文。黄亚慧(2013)讨论的苏南地区的“并家婚姻”,主要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之中,指的是“男方不算娶,女方不算嫁”的婚姻模式,男女双方的地位以及和各自父母的关系完全对等。汪艳渝(2014)研究的安徽农村的“两边蹲”婚姻模式,类似于“并家婚姻”,都是为了满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和继嗣的需要,确认女儿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和养老的正式身份。但是,黄亚慧(2013)强调这种女儿的新角色行为需要通过协商来建构,且只是在男性子嗣缺失的时候的暂时性补充,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于父系父权家庭制度提出挑战,改变儿子继嗣的制度。

(二)强调家庭中的性别平等

女性在家庭中所处的从属和弱势地位,是关注妇女和婚姻家庭研究者所重视甚至致力于改善的,这一点在女性主义研究者那里表现得特别明显。他们认为女性常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家庭其实更多地服务于男性的利益,因此其研究要推动性别平等和改善女性在家庭中的福祉(Thompson & Walker,1995)。这个研究领域不太关注社会性别的建构,主要关注劳动性别分工,推动出台政策和项目以回应女性的需求和利益以及针对女性的暴力。

1.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分工是婚姻家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女性主义研究者把家务劳动定义为工作,提出了照顾工作的概念,强调性别本身是家务分工的基础。2011~2015年,这个主题受到许多研究者的关注(王金玲,2011;於嘉,2014;杨菊华,2014;陶艳兰,2011;佟新、刘爱玉,2015;宋少鹏,2012;方英,2011)。前文已经讨论了部分研究者对于家务劳动定义的思考。王金玲(2011)在研究中从经济学的角度详细地讨论了家务劳动是不是生产,认为这决定着国家对待家务劳动的态度。她的研究指出,服务于家人的家务劳动符合国内生产总值定义的核心指标和关键性术语,所以应该纳入国民生产总值之中,否则会削弱或者遮蔽女性劳动的价值。杨菊华(2014)利用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分析了1990~2010年中国家务分工状况。她发现,总体来说,女性家务劳动时间是男性的三倍。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两性之间的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有微弱缩小,没有根本改变。在男女两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家务劳动的时间也远远超过男性。佟新、刘爱玉(2015)得出了女性主要承担家务的类似结论,但她们强调有1/3的家庭出现了夫妻合作型的家务劳动模式,认为这说明家务劳动是一种情感劳动。

陶艳兰(2011)在分析家务劳动的时候,对于性别和年龄进行了交叉性分析。她认为现在城市双职工家庭中,祖父母特别是祖母协助儿子媳妇承担育儿及其他家务劳动,已经不再是代际互惠了,因为父辈只能付出劳动,但是没有家庭事务的决定权。建构代际互惠的解释,实际背后蕴含着几种意识形态:育儿及家务劳动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育儿及家务劳动是女性的事情,家务劳动不具有社会价值。

家庭中女性不仅承担着照顾幼儿的责任,而且承担着照顾老年人的责任。孙文玥(2013)的研究,历时性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时期、集体化时期以及市场经济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所建构的力量对传统父权制文化背景下儿媳照顾分工固化模式的影响。她发现,虽然现在农村呈现了儿媳照顾式微及女儿赡养增多的趋势,但以女性为照顾主体的传统模式并未改变。包兰英(2014)则进一步讨论了农村这些女性照顾者面临角色困境、经济困境、家庭责任困境、照顾时间困境、照顾关系困境及健康困境,而目前照顾者可获得的照顾资源却并不充足,缺乏国家和家庭的支持。

传统的家务劳动分工对于不同时代的女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伍伟萍(2011)的研究发现,家务劳动分工导致的角色期望冲突成为“80后”家庭中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甚至成为这些夫妻最终走向离婚的原因。因为“80后”女性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就业机会,使她们勇于挑战传统的两性关系。而“80后”男性更多还是秉持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两性之间的角色期望因此发生着冲突。家务分工成为妻子现代意识和丈夫传统观念博弈的场所。而放弃了自己职业、完全成为家庭主妇的女性则失去了和男性博弈的基础(严世趁,2012)。

2.工作和家庭冲突/平衡

即使在其他国家女性就业率普遍上升而中国女性就业率连续下滑的背景下,中国女性的就业率也普遍高于其他国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普遍推动女性就业开始,女性就面临着工作和家庭的冲突。只是对于不同的女性群体,国家有不同的策略(宋少鹏,2012)。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撤出福利体系,所有的女性都只能依靠自己、家庭或者市场来解决工作和家庭的平衡。这里讨论的女性所面临的工作和家庭冲突/平衡,主要指工作的已婚女性特别是已育女性,或者被称为工作母亲,面临着工作要求和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2011~2015年婚姻家庭研究中,这个领域的研究相对不多。

金一虹(2013)从历史的维度分析了中国工作母亲曾面临怎样的工作和家庭冲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国家鼓励妇女就业,造就了一大批工作母亲。她们既要参与生产劳动,又要承担无偿的照顾性劳动,处于两种性别角色体系要求的冲突之中。但由于国家话语的核心是鼓励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因此有劳动管理制度和福利政策来分担母亲的责任和职能。在社会转型之后,随着国家调整福利体系的供给和劳动管理制度的改革,育儿又变成了家庭的事情,而私人化的育儿责任又重新落在了母亲身上,工作母亲面临的工作和家庭冲突更为激烈。佟新和周旅军(2013)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结论。

结婚生子或者抚育子女而中断就业的职业中断现象是许多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李芬(2105)把这种现象称为“内嵌于家庭生命周期的职业中断”。在国家实施二孩政策之后,这种职业中断的期限可能变得更长,这既会加重雇主对于女性的歧视,又不利于女性人力资本的积累,职业流动和回报都会受到负面影响(闫淑敏,2015)。因此,为了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许多工作母亲选择所谓的具有了灵活性等特质的“母亲友好型”职业,但是这种职业实际是一种向下的职业流动,不仅使生育对于女性的职业惩罚效应长期存在,而且固化和加深了劳动力市场中已有的性别隔离(李芬,2015)。

3.推动满足女性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出台

第二次人口转型带来了诸如出生率下降、结婚率下降、单身母亲比例增加等现象。研究者认为这些现象是社会、经济和政治脱序的后果而不是原因。它们不是家庭变迁本身带来的,更多是因为缺乏国家对于家庭的普遍支持(Zinn,2000)。女性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和照顾责任,因此缺乏对于家庭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对于女性的支持,或者说缺乏满足女性本身利益和需求的政策。欧盟和联合国提出的家庭政策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推动性别平等以及促进工作和家庭平衡(European Council,2007;EGM,2012)。

2010年之前,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中这类讨论比较少。2011~2015年,这类研究开始慢慢多了起来(吴小英,2012;陈卫民,2012;马春华,2015;黄桂霞,2014;唐灿、张建,2013)。吴小英(2012)认为,中国“家国同构”的治理逻辑使得中国公共政策体系中家庭处于缺位的状态。而陈卫民(2012)则根据家庭在社会政策中的地位和角色,指出中国要制定的家庭政策不是为了构建理想的家庭模式,而是为了改造现有的社会政策,促进各个领域的社会政策更好地适应家庭变化。

从婚姻家庭层面来说,在越来越多女性外出就业的情况下,满足女性的需求和利益的政策最为重要的就是有利于工作和家庭平衡的政策。促进父母(尤其是女性)工作和家庭平衡的主要政策工具,除了提供多样的儿童保育服务,另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是产假/育儿假和陪产假以及产假/育儿假和陪产假津贴。2010年之后,是否应该制定育儿假以及育儿假的时间成为热议的话题,一些研究聚焦于这些政策是否回应了女性的利益和需求,在缓解了女性育儿的困境时是否会给女性的就业带来新困境,等等(周文,2014),希望通过研究推动帮助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出台。

李芬(2014)提出应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生育假期政策与“挽留性”政策双管齐下,考虑以公共儿童托管和兼职性就业作为中国家庭政策的倾斜点,帮助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黄桂霞(2014)则在研究中更加具体地讨论了如何运用生育支持政策来缓解职业中断对于女性的不利影响。她认为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应该共同承担生育责任。政府和用人单位分担女性生育的经济成本、托幼服务和家庭分担照顾责任。马春华(2015)强调维系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在儿童收益社会化的时候,要推动儿童养育成本的集体分担,不要让对儿童养育贡献了最多时间和金钱的女性成为受伤害最深的群体。

4.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结果,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这些数据结果说明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在中国还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也是为什么许多研究者参与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而反家庭暴力法最终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

2011~2015年,在法学领域出现了大量有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为了推动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2012年第3期和2014年第5期的《妇女研究论丛》先后刊发了一系列从法学角度讨论家庭暴力的文章。这些法学家集中讨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别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之中家庭的定义。有的研究者提出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李明舜,2012),有研究则着眼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体范围,认为主体既应该包括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应该包括前配偶、前恋人等不具法律关系者(夏吟兰,2014)。正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古学斌(2014)的研究则从更为女性主义的角度探讨了苗族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他认为这是女性这个社会性别给她们带来的苦难,家庭暴力是她们面对的主要苦难之一。“父权制度、农村贫困、传统文化习惯等交织在一起,形塑了她们生命的遭遇和苦难。”不能生育男孩、丈夫酗酒等都会成为她们被丈夫殴打和虐待的原因。穆怀奕(2012)则讨论了男性气质和男性暴力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社会分工和家庭内部性别分工中的权力关系格局是男性暴力发生的结构性和基础性因素,而构建男性气质的男性童年创伤和暴力经历、性的社会化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男性气质和男性暴力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男性暴力总是被当作男性气质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马春华(2013a;2013b)的研究讨论了如果拓宽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主义理论在分析妻子受虐方面相当有解释力,但是在丈夫受虐方面解释力度有限。夫妻平权的家庭中,夫妻间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最小。

(三)女性的生活和经验成为研究的中心

婚姻家庭中女性主义的核心议题就是女性的生活经验。这些研究者并不是简单地研究女性的生活经验,而是通过她们的经验挑战有关女性的普遍概念,抗议有些研究者对于女性经验的忽视或歪曲,改变家庭研究者对于核心概念的想法,捕捉女性生活经验的差异性。研究者从女性的角度来研究家庭生活,关注女性作为母亲和女儿的生活经历,包括女性和亲属的关系等。

1.母职/作为母亲的经历

所谓“母职”(motherhood/mothering),是指女性承担母亲的身份,认同和扮演相关的母亲角色规定(林晓珊,2011;金一虹、杨笛,2015)。女性主义学者认为母职是社会和历史建构的,它提供给所有生育的或者未育的女性一个性别化的行为规范。母职并非天生的和自然形成的,而是一个被定义的和被规范的角色意识和行为准则(Roger,2011)。母职是可以建构和再建构的。在父权制社会中,母职是维护父权制的重要制度,是在父权制文化体系下运作的行为和意识形态(林晓珊,2011)。

母职研究的核心就是什么样的妈妈才是“合适的妈妈”(appropriate mothers)。对于西方传统的婚姻家庭研究者来说,合适的妈妈必须具备这几个特质——已婚、异性、中产阶级、白人,只有这样的妈妈才适合照顾孩子(Baber & Allen,1992)。但是,大量有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女性成为母亲的经历都在挑战着这个概念。母职影响着女性的经历,女性的经历又再塑造着母职。2011~2015年婚姻家庭研究中,出现了很多以中国女性作为母亲经验为核心的论文(林晓珊,2011;金一虹、杨笛,2015;沈奕斐,2014;陶艳兰,2013,2015;蔡玲,2015)。这些母亲的经历都是性别社会建构的一部分。

林晓珊(2011)的研究把母职体验向前推到了怀孕的时候。因为怀孕对于女性来说是生命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事件,她们从怀孕开始对自己的身份认同就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怀孕在现代社会必然伴随着一次次产检,在这个过程中母职被不断想象和实践。在产检的过程中,孕妇本身的身体经验是不被重视且被贬低的,作为女性主体性建构最重要的内容被压抑,孕妇的“母职体验也因此变成一种经由现代医学健康方案所主导的想象”。金一虹和杨笛(2015)的研究则重点讨论了孩子的教育对于母职的重塑。她们认为竞争性教育和“家长主义”带来了“教育拼妈”。由于父亲的缺席,母亲承担了孩子教育投入和产出的责任,带来了“母职密集化”。而当女性的角色几乎压缩到和母亲角色等同之时,女性本身的个体价值就被消解。但是这些母亲在日常生活中也重新定义着母职,给她们抵抗主体性消解、寻求更为强大的自我提供新机会和空间。

在母职认同的研究中,陶艳兰(2013)认为中国城市女性更多地还是把母职视为个体的责任,认为母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母亲的角色不可替代,这源于传统性别意识形态的隐蔽呈现、职场规则的去性别化运作和科学育儿知识权威论证。在这种母职认同之下,为了建构她们心目中的好妈妈,女性可能采取两种不同的策略:或者调整自己的工作状态以符合“好妈妈”的母职期待,主要从“身体在场”和“心理在场”两个方面确认自己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孩子的需要;或者逾越传统母职规范,将母职视为一种团队工作,使母职和职场工作达成平衡和相容状态。那么,流行育儿杂志作为载体,是如何塑造城市女性的母职认同的?陶艳兰(2015)发现,这些杂志再现了一种理想妈妈和好妈妈的形象:接受育儿专家的指导,花费高昂,以家庭和孩子为重。专业化、消费主义和父权制共同建构了这种母职观念。而流行育儿杂志通过再现这种母职观念塑造了城市女性的母职认同,协助维持了女性、国家与市场之间动态关系中的各种社会权力结构。

2.女性的代际关系

代际关系是家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而从女性角度讨论代际关系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维度。这种代际关系不仅包括母女关系,也包括婆媳关系。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中,有大量研究讨论了婆媳关系(李超海,2011;陈讯,2012;张爱华,2015;邹鑫等,2015),因为在父系父权制家庭之中,婆媳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特别是现在养老问题也成为婚姻家庭研究所关注的主题。

李超海(2011)的研究发现,都市中的婆媳关系特别是农村婆婆和城市媳妇之间的矛盾,并不仅仅是个人特质决定的人际关系冲突,而更多是国家和市场因素共同塑造的结果。比如,国家的城乡二元制度塑造了城乡不同的生活逻辑和社会保障体系,间接地加剧了农村“凤凰男”的养老负担,降低了城市“孔雀女”的养老责任,从而导致同一家庭内部代内和代际不同家庭价值的冲突。

在研究代际关系时,年龄和性别的交互作用是许多研究者关注的主题,比如几代婆媳关系。陈讯(2012)的研究指出,40~60岁年龄组的女性是婆媳关系转换中被牺牲的一代:她们向上遵从传统伦理等待婆婆放权(“候权”),向下为了讨好媳妇换取老年的赡养向媳妇赠送权力(“赠权”)。张爱华(2015)研究中的40~60岁的中年婆婆也面临着权力丧失与主体性消融的困境。她们为了营造出和儿媳妇的新型代际关系,承担隔代照顾孙辈的责任,让渡出工作的权利,力图“生产”融洽的代际关系与和睦的家庭伦理,营造亲密的家庭关系,进而“激发”子辈的感激、依恋乃至对其未来养老的承诺。

女儿养老特别是农村女儿养老是2011~2015年婚姻家庭研究中的另外一个重要主题。许多研究提及虽然女儿开始参与父母的养老,但是养老的主力还是儿子(王跃生,2012)。许琪(2015)发现,虽然儿子赡养父母的总效应还是大于女儿,但是女儿在生活照料方面的直接效益已经显著超过儿子。在农村,女儿对于父母养老的工具性意义也在不断提升。部分农村居民已经开始逐渐接受这种现象(张翠娥、杨政怡,2013),但是养老还存在着实践的“实”的层面。名实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张翠娥、杨政怡,2015)。而且,人们虽然接受女儿养老,却并不因此认为女儿有分得家产的权利(赵宝爱,2014)。

高华(2012)的研究则发现养儿防老虽然遭遇困境,但是父子一体的伦理依然强盛。虽然女性参与养老在增多,但是女儿和儿子采用了不同的养老方式和规则。在代际交换关系中,儿子更注重与父母的即期交换,即互惠模式;女儿更看重与父母的延期交换,即“抚养-赡养”模式(章洵,2014)。女儿通过参与养老实践获得了实践性权力,但不具备合法性,在代表家庭的表演前台上依然是儿子象征性权力的天下(高修娟,2014)。通过招赘婚,女儿可能获得了赡养老人的合法身份和正式身份,但只是替代了儿子的位置,并没有真正挑战传统的父系父权制家庭制度(田瑞靖,2013)。

3.重新发现父亲/父职

在关注母职的同时,有研究者开始挑战传统对于父亲和父职的定义。在现代社会中,父亲不仅是赚钱养家的人,还应该参与育儿和分担家务,成为负责任的家庭成员(Berkowitz & Marsiglio,2007)。

2011~2015年,只有少数几篇研究涉及这个领域。贾振勇(2014)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中国传统的父亲形象是如何形成的,是如何从一种来自自然天性和血缘亲情的印象感觉的“初始经验”转化到典章制度化、意识形态化的“实质部分”,也就是说“父权”的理论化、观念化、规范化以及强制性。他发现在早期典籍中,强调的“父亲”形象是集中于自然天性和血缘亲情,但是为了给以君权为核心的社会政治模式提供天然支撑,“父亲”从“父慈子孝”转变成为“父为子纲”。“一个全面控制人的肉体、言行、思想和情感世界的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体系,借助于‘父权’的实施,将统治力量‘下移’和‘内化’到社会组织的最基层细胞中,从而获得了全权掌控全社会的能量。”贾振勇认为五四时期对于“父亲”的批判,批判的是沦为政治工具的“父权”和“父亲”形象,将人伦关系的支点重新确立在“爱”这个融合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本质出发点上。

唐双捷(2014)的研究关注由趋同的经济实力、弹性的家庭分工、模糊的家庭角色而导致的与妻子相对更为平等的反传统的上海男性。但是他的研究同时表明,即使是这样的男性,在承担父职上,也就是在照顾未成年子女上,也是更为符合传统对于父职的界定,但在时间投入上远远少于妻子。徐安琪和张亮(2009a;2009b)把父职主要界定为育儿投入。她们发现男性对于父职角色和身份的积极认同、非传统的性别角色态度等能够促进男性参与育儿,而且这种参与对于父亲自身的成长有着积极影响。吕鹏(2013)对于父职的研究则表现出更多女性主义的色彩。他用伦理剧中父亲的形象来讨论父亲的退化和父职的空缺。当下社会的父亲似乎被期待更多地承担传统社会所定义的母职,但是在父权制意识形态依然强大的情况下,父亲角色和形象的改变依然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有些研究者从男性气质的角度研究父职参与,因为“父亲”是男性身份的重要方面,并在男性气质的建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秦珊(2014)认为父职参与是男性气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同的世代在实践中有明显的差异:父辈由于社会性别角色的刻板压制,认为事业有成才是男性气质的表现,因此很少积极参与育儿;而子代则更为积极地参与育儿,履行父职参与。但是,男性参与在抚养孩子方面非常重要,现在已经同时得到了不同世代的认同。邬文娟(2012)的研究也发现,总体来说父职参与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女人和男人角色的评估上,支配性气质是传统男性气质的理想类型,因此男性主要角色被定义为家庭经济支柱,男性自己也更为认同传统的角色定义,不认为父职是男性身份的重要内容。

(四)质疑“家庭”

女性主义研究对于婚姻家庭研究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基于女性的生活经验推动研究者重新思考“家庭”的概念(Doherty et al.,1993)。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所谓标准家庭和女性的生活经验并不一致,且其背后蕴含着强烈的性别不平等。研究者就所谓的标准家庭提出了挑战:谁或者如何构成家庭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家庭生活是多样化的,充满着差异性;应该关注家庭的多样性,而非关注如果偏离所谓的标准家庭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家庭的意识形态也是社会建构的(Kingsbury & Scanzoni,1993)。

沈奕斐(2013b;2013c)借助对上海46个家庭的深度访谈资料,讨论了女性的崛起和个体化视角下的家庭认同。她认为,对于个体来说,“家庭”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是一种认同。社会允许个体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家庭也成为个体成就自己的手段,不同的家庭成员有着不同的定义。由于女性的崛起,女性个体意识觉醒,把自身的血缘关系加入家庭之中,强调自己的代际关系,导致家庭认同模式发生了全面的变化。两条家系的斗争和妥协形成了多元而流动的家庭结构。

性别关系塑造了不同的家庭模式,也包括同性恋家庭和跨国家庭等。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中也出现了一些这类的研究(魏伟、蔡思庆,2012;管珮君、汪家庆,2013;唐魁龙、于慧,2014)。在此之前,陈亚亚(2009)就通过对形式婚姻、婚外恋和亲子关系三个领域的研究,讨论了女同性恋的形式婚姻对于传统婚姻制度提出的挑战。管珮君和汪家庆(2013)则发现女同志伴侣的互动和角色分配与传统家庭不同,更多是按照生活习惯来分配,性别作用降到最少。唐魁龙和于慧(2014)的研究则着力于形式婚姻中的“同妻”或者“同夫”一方。陷于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处于纠结、矛盾、负疚等情绪之中,更让“同妻”“同夫”的婚姻家庭生活陷于困境之中,其中“同妻”的处境更为堪忧,因为她们不仅要面对这种非主流的婚姻模式,而且要面对传统的性别权力关系。

魏伟和蔡思庆(2012)的研究则是在家庭框架下考察同性恋的伴侣关系。他们发现,现在同性恋的伴侣关系正在发生转型。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力流动性增大带来同性恋者自主性的增加,他们可以重新规划自己的情感生活和亲密关系,同性恋者开始远离异性婚姻,挣脱占主导地位的异性恋亲属体系,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家庭生活模式。现代同性恋伴侣关系,同样强调感情和性,与异性恋关系一样追求稳定的情感关系。他们的家庭生活实践,挑战了传统生物基因决定论的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特权地位,创造了另类的家庭类别和亲属制度,成为传统亲属关系的补偿和替代方案。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与刚刚进入21世纪相比,2011~2015年的婚姻家庭研究有所推进,特别是在运用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讨论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方面,出现了许多讨论社会性别是如何在社会历史情境中建构出来、女性的日常生活经验是如何建构着社会性别的文章,还有文章对性别不平等和年龄不平等进行交叉分析,探讨这些不平等制度是如何相互作用并决定着家庭中女性的位置。性别变化和家庭变迁都在进行中,现有的妇女/性别和婚姻家庭研究还存在着许多可以进一步推进的地方。

一是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在婚姻家庭研究之中还处于边缘,大多数家庭研究者是性别中立的,在他们的研究中,男性和女性、男孩和女孩都受到同等对待。但是,使用性别作为控制变量或者自变量的研究并不是在做性别分析,有可能会歪曲或者忽视女性的利益和需求。

二是研究者在讨论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的时候,更多的是把这种不平等关系看作单独的,而不是把它和诸如年龄、阶级等多元不平等关系放在一起考察,运用交叉性分析方法来考察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女性的生活世界和从属关系。比如,全球生产链的出现和雇主对于雇员时间更多的要求,是如何挑战现有的性别体系,如何影响着女性应对工作和家庭的冲突。而不同福利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又是如何支持妇女的育儿劳动的。

三是在婚姻家庭研究的某些领域,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影响更为明显,比如,家务劳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母职等,女性主义研究在这些研究领域中处于核心位置。研究者无论是否标榜自己是女性主义者,他们在研究的时候总是倾向采用女性主义视角。但是,婚姻家庭的每个领域都与性别有关系,需要推动女性主义理论和方法在婚姻家庭研究的其他领域的运用,比如家庭结构的变迁、多样的家庭模式等。


[1]作者简介:马春华,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