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社会保障研究综述(2011~2015年)
黄桂霞[1]
一 研究概述
与上个五年相比,2011~2015年妇女与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更多的关注,无论是性别研究专家还是社会保障研究的学者,都认识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存在性别分化问题,力图通过研究推动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让妇女更加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本综述力图将2011~2015年间有关妇女社会保障的研究加以归类、提炼,总结进展,发现问题,尽量客观、全面地呈现这五年妇女社会保障的研究状况。
本研究主要以中国知网(CNKI)2011~2015年的文献数据为基础,五年中各年度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均衡。在收集文献时,分别以“妇女+社会保障”“性别+福利”“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性别+养老保险”“女+养老”“性别+医疗保险”等为主题进行检索,其中从性别视角分析福利的研究相对较多。相关文献数量见表1。
表1 妇女与社会保障研究文献情况
除CNKI的文献以外,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研究的专著不多,但有不少著作或者论文集收录了妇女保障的相关内容,比如社会保障绿皮书中有生育保障的专章、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专著以及论文集中都有妇女保障的相关章节内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省社会科学基金等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给予关注和支持,“非正规就业女性生育保险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研究”等课题获得立项;五年间,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产出逾百篇,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产出成果有70篇左右。
二 主要研究内容
这五年,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数量增加。对具体社会保障项目的研究,更多集中于生育保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养老保障的性别研究进展较慢;医疗保险中的性别问题因为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受到的关注也不多;失业和工伤因为覆盖面窄和享受待遇比例和人数都较少,相关研究也较少;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因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救助的相关研究不少,但都缺乏性别视角,其中关于妇女救助的研究仅占到1%左右,主要围绕农村老年贫困妇女、受暴妇女的救助。
(一)性别与社会保障理论进展研究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缩小劳动力市场造成的性别差距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传统的社会分工与性别角色定位使女性在享有社会保障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女性社会保障水平,成为长期以来妇女与社会保障研究的基本宗旨与目标。
1.性别视角缺乏,妇女福利水平未能充分体现社会发展与公正
妇女福利是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个重要体现,不仅反映了妇女自身所能享受到的保障水平,而且是衡量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程度以及国家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甚至影响着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福利水平(黄桂霞,2015)。
在市场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妇女的福利发展并没有与时俱进。一方面传统的性别观念潜移默化地体现于制度政策以及家庭分工机制中,对女性的家庭劳动重视不够,忽视了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而家庭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养老功能的弱化以及女性缺乏通过参与劳动力市场获得与男性相当的正式福利的机会,加剧了福利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广泛参与又因为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导致就业和福利的弱势,强化了“两性差异”。在社会保障不断发展完善的新世纪,妇女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平等分享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反而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刘晓静、兰树鹏,2013;朱冬梅,2014)。
2.社会保障的性别盲视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合谋”加大性别差距
性别、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收入、职业特征、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妇女社会保障的享受。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中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二者相互影响,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
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是个历史性难题,市场经济下存在性别歧视的部分原因是用人单位为女性就业者承担更高的劳动力成本,比如生育保障,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等未被生育保险覆盖的单位,企业要负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还要承担产假期间岗位临时缺失或调换的成本(曹月林、曾丽娅,2013)。城镇非农妇女的社会保障受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更明显,体制外的劳动妇女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的边缘。女性老年人先期生命历程的累积劣势(如缺乏较高的人力资本和政治资本、主要是务农或无业),对老年时期的经济安全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退休前的职业对经济安全的作用更为凸显(杨菊华、谢永飞,2013;苏映宇,2014)。
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忽视性别差异而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加深了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比如,中立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平等缴费政策等,两性在退休政策、社会保险参保率、就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导致保障水平的性别差异更加明显,养老保险领域待遇水平的性别差异尤为明显(吴宏洛、苏映宇,2011;黄桂霞,2014)。
3.社会福利设计纳入性别视角
女性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服务中都处于劣势地位,主要原因是女性对家庭和非传统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贡献未得到承认,需要将性别视角纳入社会福利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建立和完善女性保障制度;特别是要消除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性别隔离,增强反性别歧视意识,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同时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张赛玉,2015;杨菊华、谢永飞,2015)。还要纠正社会保险中的性别差异现象,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构性别平等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福利体系(刘晓静、兰树鹏,2013;朱冬梅,2014)。
4.承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平衡职业-家庭责任
儿童照顾政策不仅影响妇女的劳动参与,还与儿童的福利水平密切相关。面对新的儿童照顾安排需求,欧美国家发展出亲职假、公共儿童照顾服务和经济支持三种途径来重新分配儿童照顾的任务、成本和责任。建构一个由国家、市场、志愿组织和家庭共同提供的“混合照顾”体系,改变照顾工作在家庭内部不平等的性别分工以及把儿童照顾政策作为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政策工具(妮娜·贝文、李淑君,2013;张亮,2014)。德国支持“成年劳动者”的模式也值得我们学习,如保证女性平等的养老待遇,完善生育福利制度,加强对孕产期劳动妇女的保护,同时适度干涉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角色分工,引导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以实现两性职业与家庭责任的平衡等政策实践(贺赞,2014)。中国可以通过减少女性家务劳动、增加女工的劳动力供给等公共家庭政策增进女性公平就业权利,具体包括加快推进生育保险覆盖面、女工劳动保护成本社会统筹或政府补贴、完善女性就业保障立法等(潘锦棠,2015)。
(二)生育保障发展研究
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也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预防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制度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覆盖面较窄、各地生育保险待遇差距较大、制度保障公平性不足、生育保险基金来源单一、政府责任不充分、男性责任和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张永英、李线玲,2015)。
1.生育保险对女性公平就业的促进
生育保险政策通过提高女性工作概率和人力资本积累的连续性而增加了改善女性就业的可能,强制雇主缴费义务对分散雇主因女性生育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具有一定作用,但分散雇主雇用女性因生育而给其带来的用工风险和成本明显不足,刺激了雇主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女性的工资歧视。2012年《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促进公平就业”作为重要立法宗旨,表明中国意图通过《生育保险办法》解决女性因生育而引起的就业歧视问题。以激励性机制、替代性选择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作为生育保险改革的关键点和重点,设立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女性生育所致的就业问题(陈琳,2011;吕惠琴,2015)。与生育相关的公共政策,比如产假、育儿假,有利于妇女生育后再就业或者重返工作岗位(马莉、郑真真,2015)。
2.强化生育保险中的政府责任和男性责任
中国现行的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中,企业承担了主要缴费责任,政府责任体现不足。必须将国家纳入缴费体系中,强调国家在女性生育保险缴费的主体责任地位,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方式,实现全覆盖,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相结合的缴费机制(冯祥武,2011;邹艳巧,2012;蒋永萍,2013)。覃成菊、张一名(2011)从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来考察政府责任,发现政府承担的规范责任、财政责任以及监管和实施责任也都不够充分。
只有认识到男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的主要作用,包括稳定基金、均衡生育保险费带给用人单位的负担以及缓解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等,才能使女性真正获得制度的保障,进而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李鑫,2011;宋乐飞,2015)。有专家提出,通过鼓励性政策强化男性在生育中的责任对于引导男性承担育儿责任、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具有积极作用,建议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生育陪护假”一项,即将男性生育陪护假纳入生育保险津贴补贴内容(蒋永萍,2013)。
3.生育保险的改革发展:合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对于生育保险的改革,专家学者提出不同的方案,比如,可以将生育医疗保险设计为普惠性的生育保险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男性生育陪护假及其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可以确保生育津贴的水平足以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激励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积极聘用女工等(蒋永萍,2013)。或者将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分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建立生育津贴制度,补偿生育者因生育而中断劳动的基本收入,并将覆盖范围由工薪劳动者扩展到全体国民。经测算,生育津贴制度资金需求量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维持在较低水平,将生育医疗费用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没有明显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因而此项改革必要且可行(何文炯等,2014)。但是,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也应该注意几个问题,包括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适当的筹资模式、探索一个高效合理的保险管理方式以及制定适当的保险待遇发放模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等(梁艳华、李菲菲等,2012)。也有学者建议将生育保险继续作为独立险种,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内容,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由政府为生育保险基金托底(张永英、李线玲,2015)。
4.扩大生育津贴享受范围、提高津贴水平
实现生育保险全面覆盖基本成为专家学者的共识,但关于生育津贴的研究较少。有专家提出,生育津贴不仅是对参保人法定产假内工资损失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对工作者的家属(如妻子)的生育费用给予补贴以及发放生育小额补助等(潘锦棠,2014)。
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涉及的基金最少,但涉及的人数最多,而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的关键部分,其计发办法的变动会涉及参保人的利益。有专家提出,现有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的规定,可能会因为中国职工的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只占收入的一半的现状,导致生育津贴水平大幅降低,无法维持产妇和婴儿的生活和健康,建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给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生育津贴则按“补高不扣低”的原则发放(蒋永萍,2013)。
5.生育保障制度“碎片化”,公平性不足
生育保障需要有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但目前的生育保障体系缺乏整体设计,“碎片化”现象严重。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下的生育待遇差异较大。一方面,承担生育保障职能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多个(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且制度之间难以衔接转换。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享受不同的保障待遇,部分小微企业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承担生育保险责任。较长一个时期以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良好的生育保障,企业职工次之,农民和城镇非工薪居民基本上没有生育保障,所以主要问题是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带薪产假的生育保障制度与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的双轨制。另一方面,每一个制度都是地区统筹(一般是县级或市级统筹),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何文炯、杨一心等,2014;张永英、李线玲,2015)。
(三)养老保障的性别公正研究
研究发现,对养老金再分配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年龄、性别和地区(侯慧丽,2012)。邹铁钉(2014)从城乡户籍与性别的重叠效应讨论了身份对养老的影响,认为生理特征以及家庭和生育责任是造成男女养老差异的根本原因。
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以及男女不同龄退休政策等,使得性别成为影响养老金水平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男女在就业能力以及就业环境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男女在获取养老金概率及水平上的差异,男性获取养老金的概率和水平比女性高主要是因为性别对养老福利分配所产生的身份标签效应。另一方面,退休年龄是影响女性养老金水平的重要因素,还带来了养老金的性别差异。解决方案是从已有退休政策的设计出发,退休年龄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体能变化,可以规定不同劳动群体的退休年龄,而不是根据性别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同时,应尊重两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和不同意愿,不将男女或者某个群体的劳动者视为一个整体(刘明辉,2011)。
有专家学者从养老金发放与预期寿命的性别差异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一的个人账户给付期忽视了不同性别、地区预期寿命的差异,造成不同群体间个人账户超支月数不相同,并可能引起财政补贴的不合理。女性退休年龄与政策目标以及预期寿命不符,既不利于保障退休生活,又不利于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王海东、李珍,2013)。因此,应立足预期寿命和性别结构及地区差异,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期与预期寿命相结合、延长个人账户给付期并采取差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给付期的改革策略。同时,采用对女性家庭和生育责任进行补偿的照顾性就业政策和养老政策,则有利于纠正身份标签效应及重叠效应对男女养老福利分配的负面影响(杨斌、丁建定,2012;邹铁钉,2014)。
还有学者考察了老年照料支付和健康投资的性别差异。性别对老年人日常健康照料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作用影响不显著,但由于女性老人的“多重弱势”地位增加了其对日常健康照料的需求,同时由于其支付能力较低而压抑了其日常健康照料需求的满足。伴随着老龄化进程的深化,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增加女性老人的日常健康照料支付能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薛伟玲、陆杰华,2012)。从人口健康投资来看,流动人口健康投资存在性别差异,男性较女性具有更强的健康投资意愿(梁海兵、卢海阳,2014)。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研究
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女性承担的生育责任,中国在1988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持和实践经验。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出台,成为一时关注的焦点。
1.劳动保护对女性就业的双重影响
《特别规定》的颁布,对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女性就业、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保障女性健康权,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党日红,2013;李晓雯,2015;陈晓丽,2012;李亚辉,2015)。《特别规定》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好地平衡了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马庆纯,2012)。
劳动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就业权,但劳动保护规范偏原则化、劳动禁忌范围过广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忽略了女性群体就业意愿的个体差异,女性存在从事“体力劳动强度非常大和负重过重的作业”的可能性,禁止女性从事这些作业其本质上反而形成了歧视,限制了女性就业(马庆纯,2012;陈晓丽,2012;李亚辉,2015)。
2.劳动保护贯彻落实情况不均衡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执行效果有差异。对《特别规定》执行效果的调研显示,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均与劳动者签订了集体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尤其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执行情况良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基本落实,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相对较好(蒋月、王铀镱,2015)。但在经济相对较落后的青海省,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堪忧,职业安全保障不明确,特殊设施不完备,职场性骚扰的解决机制不完善(李桂娥,2013;邵珠同、贺瑾玲等,2015)。二是同一地区企业之间执行情况差异大。公有制企业的执行情况明显好于非公有企业;规模大、效益好的非公企业又普遍好于规模小、效益较差的非公企业(蒋月、王铀镱,2015)。三是部分条文执行不到位。一项基于黑龙江的调查显示,存在产假工资、特殊保护设施、经期保护、低技能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实现较困难等问题(何金苗、刘一等,2013)。对浙江某县的小样本调研发现,有不少企业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给予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与《特别规定》的要求相去甚远(璩梅宵,2013)。
3.劳动保护从“四期”到“五期”的探索
“四期”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目前对“四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保护(卢红丹,2014;杨琴,2015)。2015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更年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为一时的热点。有专家认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是女职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是对“她权益”的确认,是社会的进步,体现了制度的体贴与温馨,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的充实与完善。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女性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护,反而出现“男士优先”的尴尬。有人建议,可以将“四期”保护拓展为“五期”保护,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成立“五期基金”,用基金的方式给企业提供适当补助(张鑫,2015)。这有可能成为今后劳动保护的新的亮点。
(五)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
2009年开始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为老年妇女的生活保障提供了制度政策支持。随着中国对农村地区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开始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
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下都属于弱势群体。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内容不完整,缺乏对农村妇女全面的制度性保障。老年女性个人经济收入、养老保险水平、医疗保险水平均低于老年男性,老年妇女、非正规就业妇女福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低于一般福利,尤其是农村留守老年妇女,其福利水平甚为低下(朱冬梅,2014;杨菊华、谢永飞,2015)。“新农合”有效缓解了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医疗保障有限,缺乏大病统筹能力。一些农村妇女不能及时得到“低保”救助,而且“低保”水平仍然较低(张学东、李红霞,2012)。农村老年妇女作为“弱势中的弱势群体”,呈现出经济生活贫困化、社会境遇底层化的现象,老年人口的收入性别差异显著,女性老年人口的收入水平均明显低于男性老年人,医疗费用支出明显低于男性老年人,而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老年妇女尚未被普遍纳入社会保障,农村老年妇女在获得经济来源和收入支持方面因社会性别不平等而较男性存在较大劣势(张辉,2013)。因此,构建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尤其关注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创建和谐平等社会的重要战略措施。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2011~2015年,关于妇女社会保障的研究明显比前一个五年增多,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妇女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成为社会保障领域性别研究的核心目标。生育保障与女职工劳动保护依然是研究的重点内容。有更多的专家学者注重从实践角度解决妇女社会保障遇到的问题,比如通过有效的工作-家庭平衡来提高妇女福利、减少性别歧视带来的不平等。
这五年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从事与性别相关的社会保障议题研究的年轻学者尤其是研究生明显增多,研究人员更加年轻化。研究议题更加多元化,研究视角更新,更与时俱进,更能与国际接轨。研究生以社会福利[2]中的性别议题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数量远远多于期刊发表的论文,而他们也恰恰是未来研究的主力,需要加以关注并给予支持。当然,传统的与性别相关的主题,比如劳动保护、生育保险中的性别问题依然是研究中的重头戏,公开发表的期刊成果更多一些。
(一)研究不足
总体看来,这五年关于妇女保障的相关研究文献虽然很多,但是从研究主题和研究深度来看,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深化与拓展。
一是理论研究不足。对社会保障纳入性别视角、妇女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缺乏理论思考,对妇女保障的定位不够清晰,更多侧重于传统的性别角色对妇女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劣势的影响,对社会保障领域性别不平等的根源研究不足。
二是研究不够深入,很多研究是对现状的分析,对于问题则深入分析不足,对策建议大而化之的较多,切实可行的较少。大部分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但综合来看,主要还是集中于打破传统的性别观念、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及性别隔离、实行男女同龄退休等一些笼统建议,缺乏具体操作性。
三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关注不足。大部分研究关注的是非农从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的保障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关注较少。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研究基本是空白,当前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尤其以承担主要照料责任、家务劳动的女性居多,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恰恰是研究者需要关注的重点。
四是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与作用研究不透。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应推动社会保障真正发挥社会再分配的作用,这是提高妇女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缩小社会保障性别差距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途径。
(二)未来研究方向
妇女与社会保障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议题,需要更多有性别研究视角的专家学者加入,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也需要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对策研究等。
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纳入性别视角的理论研究。深化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角色与作用的研究,从理论上厘清妇女保障的定位,妇女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上社会保障的积极参与和成果分享的群体,作为人口再生产的主体,更需要在普惠性的社会保障/福利中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削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资源配置的性别分割。
二是加强政府在妇女相关保障中的责任研究。与就业无关只与身份有关的社会保障基本上不存在性别差距,而女性在就业、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保障不足,是因为女性承担大量无酬家务劳动尤其是养育子女的工作,这不仅与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有关,而且主要与国家、政府在再分配中的定位有关,社会再分配功能没有发挥好。加大对妇女社会保障的投入,可以较好地缓解妇女工作-家庭平衡需求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有研究从这个视角展开的不多。
三是结合中国妇女保障的实践问题,通过扎实、深入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化的对策建议。比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生育津贴制度、提高生育成本社会化、可以通过减免或补贴的方式降低企业雇用女性成本、提供公共托幼服务等婴幼儿照料支持等途径。
四是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险与就业密切相关,易将非正规就业人员排除在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等非正式就业人员会不断增加,尤其是女性为了照顾子女和家庭更多地选择阶段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如何为她们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以更好地保障她们的权益,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措施等。
[1]作者简介:黄桂霞,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2]中国的“社会保障”与国际的“社会福利”的内涵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