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小农家庭经济的定义与基本形态
如果从春秋时期计算起,作为一种可以明确划分、有其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国农民家庭经济从古代社会一直延伸至今已有三千余年的历史。虽然其间经历过多种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它的形式和内涵,但似乎仍可从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特点。以下试概述之。
在中国数千年的农业文明中,进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实在是极其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就大端言,农作方式首先就和土地的所有制所有权特别是经营权密切相关。例如,在西周时期的“公田”“私田”制下农民的“不完全”家庭经济;在战国之后私有土地确立后,仍有大量的国有(包括地方政权和军阀割据政权)土地,所谓官庄、屯田、营田之类。这类土地由农民劳作,他们与完全私有土地上的农户经济大有分别。而对于完全拥有私有权的土地,经营方式又有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农经营、自有土地中的自耕农经营,以及半自耕农、半租佃农经营。在自耕农经营中,富农、中农、贫农的经营又显有不同,等等。胡如雷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一书中,曾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各种土地所有制中的农民经营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在此不赘。本书以下所研究的,限于私有土地中的自耕农和租种地主出租地的佃农。半自耕农不另外专述。
自耕农是拥有自己的土地,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以自己家庭中的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体。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使自耕农有进行生产的最高积极性。
毫无疑问,佃农与自耕农的经营有重大区别。最主要者,是佃农租种土地要付地主地租。虽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租佃形式发生变化并显著影响地租形态和地租率,如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分成地租、定额租乃至永佃制,等等,但总的看来地租常常占收获总量的一半左右。[16]尽管是佃农,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佃农和自耕农有着基本共同点。
著名经济史家方行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17]吴承明先生评价此说“极精当”[18]。方行教授对他所论的小农家庭经营有如下概括。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广大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耕种小块土地,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一家一户就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构成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这种农民经济是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他们中的自耕农,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农具、耕牛、种子等其他生产资料;他们中的佃农,根据约定,租种地主的土地,并或多或少地拥有农具、耕牛、种子等其他生产资料。从理论上说,他们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对自己的生产资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建立自己的经济,相对独立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配置和使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从事生产经营以获得经济利益,实现自己财产的保值与增值。概括地说,这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实现自我生存,自我发展。”[19]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农民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统一于家庭之中,家庭成员具有经济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有强烈责任感来关注生产的全过程。农民又将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结合于家庭之中,而他们比西欧中世纪农奴又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对生产经营有较大的独立性,这都有利于农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自身的耕地、资金和劳动条件,以及产品的比较利益,灵活地安排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以解决家庭温饱问题,并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20]
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小农经营,包括了自耕农经营和佃农经营两种类型,如果进行抽象的理论概括,它当包括以下内涵。
其一,生产经营是由农民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每一个农民家庭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体。除去农民不能左右的外部环境如国家徭役等对农业生产时间的干扰外,实际生产者农民拥有对农业和家庭工副业的全部生产、经营自主权,即对于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完全自主,并对于除去地租(对自耕农而言是国家赋税)外如何处置剩余生产物有完全的自主权。
其二,农民家庭经济是指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不是单个农民单独经营和生产的经济单位。这意味着家庭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论是整劳力或半劳力)都作为家庭这个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各尽所能,相互配合,为家庭的经济总收入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同时,每个成员又“合理合法”地享有家庭经济收入,并共同承担经济收入的盈亏。[21]
其三,《管子》曰,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农民家庭最基本的目标是解决吃、穿这两个生存必需。因而一般来说,农民家庭经济具有以农为主、兼营他业的特点。这里的“农”主要指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也包括粮食在内的为市场生产的商品性农作物。“兼营他业”主要指主要农业劳力在农闲时期从事的各种农业和非农业的活动,而农家妇女的家庭纺织业,在大量地区更是一种传统,即所谓的“男耕女织”。
享誉世界的俄国经济学家A.恰亚诺夫曾经为农户经济定义:“这种家庭不雇用家庭外劳动力,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供利用,自己拥有生产资料,并且有时不得不将其劳动力的一部分用于非农业经济活动,如商业和手工业。”[22]他的学术背景虽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国,但对照中国古代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如果“生产资料”包括实际使用的土地(自有或租赁),其定义也可适用。
这里应予强调的是,小农经济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有其萌发、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它的界定、功能和运作机制也随之发生了若干重要变化,而非一成不变。虽然从理论分析上可以将中国小农经济视为一种经济形态、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一种生产方式而加以理解和进行静态分析,但在这种分析中,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忘记它是一个在历史长河中变化的“动态事物”。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小农经济在总体上没有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数千年以来的农户经济的形态和作用归之为“小农经济”的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