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小农经济是古代中国环境下保障国计民生的唯一选择
一 古代中国独立小农家庭经济的产生及运行概况
中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形式大体出现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看法。这牵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分期这一大问题,即西周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这不是本书所能解决的。虽然如此,我们还是不愿放弃对问题的探讨。这里最重要的是先提出“独立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一概念,将它与土地所有权区分开来,而对这种经营的“经济属性”(例如,是奴隶制下的个体农民还是封建制中的小农经济等)搁置不论。
我们所说的独立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指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主要或完全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首先尽量满足自己需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
从这个概念出发,我们便可以看到,即便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学者,也不否定即使在奴隶社会中,独立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也早已出现了,这在公认最早期的文献《诗经》中已有反映。《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认为,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生产已在西周占有重要地位,但不占主导地位。但又说,西周时期的农民,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生产者。
认为西周是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学者,更认可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个体家庭的经营体制。
以李文治为代表的具体见解认为,古代中国虽然很早就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这种家庭生产组织在早期社会经济体制中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它们还从属于各级贵族即“封建领主制”经济,农民使用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领主,农民要向领主承担劳役地租和各类实物贡纳,农民对于领主均有人身依附关系。
李文治认为,西周时期,以封建领主制为内核的等级所有制制约着社会等级关系,无一不与土地有直接关系。按土地关系可以把所有人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封建贵族,他们是垄断土地的寄生者和统治阶级。第二类是“国人”,主要是中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属于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周人中沦为平民者,在政治上有发言权但又不属于贵族等级,处于贵族与庶民之间,是“农民阶级中的一个特殊等级”。第三类是无地权而遭受压迫剥削的社会下层,其中又可分为不同等级:一种是古文献中一再出现的庶人、庶民,主要是那些助耕公田的劳动者,由于要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而形成与封建领主的较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种是各种依附民,主人对其有生杀予夺之权,处于社会最下层。[2]
在始于春秋之际的土地制度变革中,西周时期的社会等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生产者阶级的变化有:一是属于特殊等级的具有“国人”称号的农民向一般庶民转化;二是原来的类似于农奴身份的依附民向租佃农、自耕农等一般民户过渡;三是沦为奴隶身份的贱民以各种渠道向庶民转化;四是农业雇工的出现,它代替了过去的农业奴隶。
笔者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农民家庭经济为什么较早出现,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有学者认为,独立的农民家庭经济的产生是当时历史环境中旧有的奴隶制或农奴制生产关系出现了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的产物。农民家庭经济是为家庭本身每个成员的生活——生存而工作的载体,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它具有最大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原来的“公作”才不能不让位,农民家庭经济才成为中国古代决定性的生产组织形式。有论者说:从经营管理方面看,小农家庭经济与“公作”式集体主义经营形式是不相容的。农业的经营单位始终是个体的“私作”,决定了我国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单位,在2000多年前就已合二为一,并使一夫一妻的小家庭长期成为社会的独立细胞。其结果使中国农业创造了大大高于古代也大大高于同时代世界其他地区甚至足以与现代农业相比较的单位面积产量,而且这种结构极为简单的家庭农业极易水平位移,普及到能适合于它存在的一切地方。[3]
以上所谓“不相容”,最主要的是生产、经营主体小农家庭的生产积极性与大规模“公作”的生产形式不相容。
甚至有学者对于是否真正存在过这种大规模的共同生产表示质疑。
可以从战国时期早期的文献推测,至春秋时代的中期,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已经相当普遍地出现了。这种家庭经营中极为突出的是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付出的正相关关系,由此激发出劳动者的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此,战国时期的大思想家无不予以高度重视。
《吕氏春秋》云:“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4]墨子说:“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织布帛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5]作者理解,墨子所说,是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农夫家庭”生产生活状况的描述和机制分析。针对当时战争频繁、人口大量伤亡、地广人稀的情形,墨子还提出早婚、节葬、非攻等保护和增加家庭劳动力的主张。李悝在魏国推行“尽地力”政策,提出“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6]。《管子》《八观》篇说,“谷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动,天下之所生,生于用力”[7];《牧民》篇说,“量民力,则事无不成”[8];《乘马》篇说,“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9]。
我们认为,以上所提到的“农夫”“民”,都是个体家庭中的农民,似应无疑,各说所反映的现象,都是个体家庭经济机制的体现。在这一时期,个体农民家庭经济已是农业生产的比较成熟的主要组织形式了,正因为如此,各大思想家才得以将其与以往形式进行比较,并认识、分析其特点。
但是,春秋时期发生的已经不是单纯的农民家庭经济的普遍化,更重要的是,“各国”通过“改制”,变革了农民身份和土地所有权,“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巨大变化”。[10]
“改制”的中心内容是废除西周时期的“助法”,将原来的领主制下农民耕种的“私田”改为由耕种者直接向国家纳税的税亩制,而原有的“公田”也改为由领主直接向各国国君交税。“改制”过程在西周时期即已萌生,[11]春秋时期整体可视为土地私有制发生和变化期,战国时期是土地私有制继续发展期,以后占据主导地位。[12]齐、晋等国的土地“改制”发生在春秋前期,鲁、楚、郑等国在春秋中期,魏、秦等国在春秋后期,燕、赵等国则迟至战国时期。[13]
这种经济体制在春秋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中国历史上出现了长达二千余年的地主制经济和独立的自耕农农民家庭经济即小农经济。在这一变革中,农民最终解除人身依附,成为除缴纳国家租税以外土地所获均归自己的土地“主人”,并出现向土地主人即地主租田耕作、向地主交纳田租的佃户。因此,这一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将原有的有浓厚身份依附性控制的不完全土地私有制度变为只向国家纳税的完全意义上的个人土地私有制。原有浓厚“农奴”色彩的土地实际耕种者变为自耕农,[14]原有的旧贵族领主成为地主。以后在兼并战争中又发展起一批读书入仕和作战立功的新兴地主。
春秋时期开始的土地制度变革是中国古代社会影响最深、意义最大的一次经济体制变革。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发展,可谓均在此基础上进行。它的根本意义,是在中国确立了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以此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运行基础。而这个农民家庭生产组织是最能适应中国古代国情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之体现。
前已说明,早在中国原始农业产生之时,就可能出现了家庭私有经济力量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这是中国早期“农民”的生产能力能够以家庭劳动力独立进行生产和维持生存的体现。在之后的漫长历史时期中,无论“国家社会”的政治体制发生了何种变化,无论是否存在奴隶制社会或封建领主制社会,无论实行何种赋税制度和劳役制度,家庭一直是全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基本生产和再生产单位。尽管由于史料缺失今人难以备述其详,但从最古老的《诗经》等文献中,已大量显示西周时代的主体生产方式已经是农民家庭生产。[15]而在春秋时期,各国相继进行的“改制”,无非是为早已存在并普遍推行的家庭生产解除体制障碍,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已。
农民家庭经营一旦登上历史舞台,就牢牢地站稳脚跟,始终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农民家庭生产从数千年前的原始农业开始,一直延伸到中国古代社会终结,并且经历了外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性冲击”,又经历了1950年初至1970年末为时近30年“社会主义革命”的毁灭性冲击,但迄今依然在农业生产中居于主体。家庭生产经营具有的顽强生命力和适应性,为中国历史本身所充分证明,不容置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最大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特点和内在机制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