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层面的征地补偿政策
国家层面的征地补偿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7月7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2005〕1号,2005年1月27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2005年3月1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总体可研报告等。
一、普适性政策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般征收耕地按年产值倍数计列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法定上限为30倍。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明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同时明确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2001年11月2日)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可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上限。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法人应调整工程概算总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依照该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该法授权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30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土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了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提高标准,但须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二、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是解决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生态恶化问题的浩大工程,其公益性十分明显。同时,南水北调工程跨越多个省(直辖市),工程战线长,既有干线又有库区,干线又分为东线工程和中线工程,各地农业生产条件和种植结构不同,生活条件各异,为防止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地攀比,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是必要的。
(一)国调委发〔2005〕2号文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明确:“南水北调工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之和可按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列。”南水北调工程率先将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至16倍,切实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调委发〔2005〕2号文还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穿越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政策,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特别是城市征地拆迁补偿经国家批复后与当地征地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由当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解决。这给地方解决城市拆迁投资缺口明确了政策。这样规定基于三点考虑:一是沿线城市及郊区补偿标准不同,不可能逐一核定补偿标准;二是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标准已经比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有较大提高,再进一步提高城市及郊区的补偿标准,会引起不同行业和项目之间更大的不平衡,对今后中央其他工程及地方工程带来较大影响;三是继续提高城市及郊区补偿标准会进一步加大工程投资,提高受水区水价,加重北方地区及用水户的负担。南水北调沿线二十多个城市作为工程主要受益者,应该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筹集必要的资金,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和郊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和河南省及有关市政府均从本级财政中筹集了资金用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总体可研批复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12月批准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总体可研报告,南水北调工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列,这既是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有关精神的落实,也落实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法律规定。
(三)国土资发〔2005〕110号文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印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2005年6月3日)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即16倍计入工程总投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要求,制定本省(直辖市)具体的补偿兑付办法;按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尚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涉及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给予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实际情况经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无明确使用单位的国有未利用地,可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