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钻 探
5.1 一般规定
5.1.1 钻探工作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纲要要求、地层类别、场地及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钻机、钻具和钻进方法。
5.1.2 钻孔成孔直径应根据钻孔取样、测试要求、地层条件和钻进工艺等确定,并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钻孔成孔直径(mm)
5.1.3 各类岩土的钻探岩芯采取率应满足表5.1.3的要求。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另行确定。
表5.1.3 岩芯采取率指标(%)
5.1.4 用于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的钻孔,应采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钻进。
5.1.5 钻进中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岩芯采取率:
1 选用正确的钻进方法与钻进工艺;
2 严格控制回次进尺长度,一个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长度;在松散软弱地层、风化带和构造破碎带,回次进尺不宜超过0.5m;
3 钻进取芯困难时,除应控制回次进尺长度外,并应限制钻进参数或特殊钻进方法、采用专用取芯工具等。
5.1.6 钻孔作业时与实际测放的平面位置偏差及高程允许偏差应根据勘察阶段、场地和工程情况以及勘察任务要求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域:可行性勘察阶段可利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根据地形地物特征确定勘探点位和孔口高程;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0~0.50m,高程允许偏差为±0.10m;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0~0.25m,高程允许偏差为±0.05m;
2 水域: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0~2.0m,高程允许偏差为±0.20m;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为0~1.0m,高程允许偏差为±0.10m。
5.1.7 钻孔垂直度与倾斜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钻孔,每50m应测量一次垂直度,每100m的允许偏差为±2°。孔深小于30m的钻孔,可不进行测量;
2 定向钻孔,每25m应测量一次倾斜角和方位角,钻孔倾角和方位角的允许偏差分别为±0.1°和±3°;
3 当钻孔倾斜度及方位偏差超过规定时,应采取纠斜措施;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勘探任务要求测斜和防斜。
5.1.8 钻孔深度和分层深度的测量精度,陆域允许偏差为±0.05m,水域允许偏差为±0.2m。
5.1.9 原始记录应真实、齐全、准确、整洁。终孔后原始记录应经机班长和项目负责人检查签字。岩芯应按上下顺序排放,填写回次标签或在岩芯上标明编号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