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补给水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火力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确定补给水系统的建设规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分期实施。
7.1.2 火力发电厂应根据水源类型、设计流量、地形地质条件、输水距离及高差等因素综合确定补给水系统的型式及配置。应根据选定的水源,确定取水方式、取水设施的位置、净水站位置及补给水管线的路径,并应留出适当的扩建条件。
7.1.3 当地表水和海水水源的原水泥沙含量大,且取水点与厂区距离远或高差大时,宜将净水站设置在取水点附近或与取水点结合,采用清水输送方式。
7.1.4 当以城市再生水为水源时,其补给水系统的贮水池、升压水泵及补给水管的配置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水量调节方式、运行及检修条件、备用水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7.1.5 当以矿区排水为水源时,其补给水系统的集水池、升压水泵和补给水管的配置应根据矿区取水点分布、来水的不均匀性、补充水源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用煤中取水技术的电厂应通过产水与耗水的调节计算确定补给水系统配置规模。
7.1.6 当采用地下水水源时,地下水取水建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地下水取水建筑物的型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邻近水源地运行经验确定。
7.1.7 采用多水源供水的补给水系统应根据各水源之间的相互关系、调度方式、供水量等因素统筹考虑确定各系统的配置,根据输水管路系统的布置情况可共用贮水池及补给水管等设施。
7.1.8 当水源地与厂区之间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对重力输水与加压输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7.1.9 当水源水质有季节性恶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另设备用水源或修建蓄水池。蓄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运行、检修、需水量和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1.10 当补给水需中继升压时,应设置贮水池和升压水泵房。
7.1.11 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补给水系统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进行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7.2 补给水泵、补给水管和水池
7.2.1 集中取水的补给水泵台数不宜少于3台,其中1台为备用。
7.2.2 补给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水量变化、扬程要求、水质情况、泵组的效率、电源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当提取含沙量较高的原水时,宜选用耐磨水泵或低转速水泵。
7.2.3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流量或扬程变幅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大、小泵搭配或变速调节等方式满足要求。
7.2.4 水泵之间宜设联锁装置,可分组联锁。高扬程、长距离压力输水的水泵,其出水管上宜选用两阶段关闭的液压操作阀。
7.2.5 补给水泵房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
7.2.6 当采用管井取地下水作为补给水源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的确定不宜小于井群设计水量的15%,且不得少于1口。
7.2.7 补给水管的条数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设置,不宜少于2条,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备用水源或适当容量的蓄水池,并有可靠性的论证时,也可设置1条补给水管。蓄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检修条件及检修时长等因素确定。
当每条补给水管能保证供给补给水量的60%时,补给水管之间可不设联络管。
7.2.8 长距离补给水管宜设置事故检修隔断阀门,在管道起伏高点应设置排气阀门,在管道底点宜设置放空阀门,并应依据水锤分析计算结果设置必要的水锤防护设施。
7.2.9 中继升压泵站及地下水升压泵站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电厂特点、设计流量、水泵的容量和台数、控制方式、贮水池与取水设施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宜小于最大1台水泵在0.5h的输水量。
7.2.10 再生水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处理厂来水量的稳定性、设计流量、水泵的容量和台数、补给水系统的运行及控制方式、输水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矿区排水水源的集水池,其设置数量及有效容积应根据矿区排水点分布情况、可收集水量及其稳定性、设计流量、水泵的容量和台数、补给水系统的运行及控制方式、输水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当不需要调节水量时,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1台水泵在0.5h的输水量。
7.2.11 当高位水池起调压作用时,其调节容积应能满足水锤防护措施的需要。
7.2.12 用于贮存泥沙含量较大的原水池不宜少于2格,并应设排泥设施或有清淤条件。
7.2.13 水池应有水位显示和溢流设施。贮存再生水的水池,应根据再生水水质及其腐蚀性采取防腐措施。严寒地区贮水池应考虑保温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