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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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构)筑物与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同一类的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

4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5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6 危险品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7 运输道路的布置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域;

8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应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9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宜采用密实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10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不利地形应适当增加,地形条件与内部距离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的规定。

5.1.2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1.3 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1.4 火炸药及其制品生产线与火工品生产线应分区布置;工业雷管生产线应独立成区布置,且应设置独立的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值后再增加50%。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大值确定。

1 内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或储罐外壁算起;

2 中转站台的内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3 设有抗爆间室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计算抗爆屏院部分。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5.2.2-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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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R1.1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
2 R1.1按梯恩梯当量值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大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小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减少10%。
3 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构)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4 抗(抑)爆间室的抗爆墙(外墙)应视为防护屏障。

表5.2.2-2 计算药量与R1.1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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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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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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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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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表5.2.4-1 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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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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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图例:屋盖中“img”表示轻质泄压屋盖,“img”表示一般屋盖;墙面中“img”表示有泄压面墙面,img”表示无泄压面墙面。
2 有泄压面墙面系指开有门或窗的墙面。
3 R1.3指不同计算药量条件下,轻质屋盖的1.3级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互为有泄压面时的内部距离。

表5.2.4-2 计算药量与R1.3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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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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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3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6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2.2条~第5.2.5条的要求限制。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品种和计算药量按本节规定距离取大值确定。内部距离应自仓库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表5.3.2-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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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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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捅入法确定。
2 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或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 小量导爆索(导爆索药量小于炸药5%)与工业炸药同库存放时,应设单独隔间存放,且应将导爆索的药量按照梯恩梯当量值折合成同库工业炸药的药量计入仓库的计算药量,并应按相应工业炸药的要求确定仓库的内部距离。

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2规定值增加40%。

表5.3.2-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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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表5.3.3 无防护屏障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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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20%;

3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除硝酸铵库以外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50%,且不应小于30m;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3.3中的至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外部距离的50%,且不应小于7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仓库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应根据区域范围及方位关系确定内部距离(图5.3.5-1~图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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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1 覆土库区域范围图

1—前面区域范围;2—后面区域范围;3—侧面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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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2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1—前面区域范围;2—后面区域范围;3—侧面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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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3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侧面到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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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4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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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5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1.每个仓库均为前面到前面 2.C为前面有防护屏障,A和B为前面无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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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6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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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5-7 覆土库方位关系图:B对A——侧面到前面(无防护) A对B——前面(无防护)到侧面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应按照覆土库相互位置关系选取表5.3.6-1中对应的距离系数,再根据表5.3.6-2的规定确定;

表5.3.6-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的距离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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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前面(无)为前面无防护屏障;前面(有)为前面有防护屏障。
2 3bar覆土库、7bar覆土库分别指前墙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300kPa、700kPa或3kg/cm2、7kg/cm2压力的覆土库。
3 未定义覆土库是指对前墙和门的结构强度可承受的压力无特殊要求的覆土库。

表5.3.6-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的内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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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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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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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覆土库应为平面矩形,设置出入口的前墙应为矩形平面的短边;覆土库的顶部、两侧墙和后墙均应覆土。
3 表中库间距离指水平投影距离,由覆土库外墙面算起。

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6-2的规定;

3 1.1级、1.3级覆土库与地面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照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均为地面库的内部距离规定确定;覆土库覆土部分的墙应视为有防护屏障;应避免覆土库出入口朝向其他地面仓库;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5.3.2-2的规定。

5.3.7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3.2条、第5.3.3条、第5.3.4条、第5.3.6条的要求限制。

5.3.8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对本建(构)筑物及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图5.4.1-1、图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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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1-1 标准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Π形防护土堤;2—一字形防护土堤;3—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4—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5—危险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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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1-2 一字形防护土堤的平面防护范围

1—一字形防护土堤;2—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3—危险性建筑物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4.2-1、图5.4.2-2):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其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其高度不应低于低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应高出建筑物内爆炸物顶面1m;

3 当两建筑物因地形和结构设计高度不一致且均需设置防护屏障时,高处的防护屏障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低处的防护屏障高度不应低于两建筑物屋檐连线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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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2-1 一字形防护土堤水平地形剖面防护范围

1—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2—危险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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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2-2 一字形防护土堤斜坡地形剖面防护范围

1—防护土堤有效防护范围;2—危险性建筑物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宜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m~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 当在危险品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附近,从厂房安全出口至防护土堤内侧安全疏散隧道口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做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宽度宜为1.5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防护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标准图5.4.1-1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高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高于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以上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库房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标准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库房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2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或殉燃时,其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