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543-2018 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深度规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 评价依据

3.0.1 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 行业规范;

3 城乡规划相关资料;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

5 工程资料;

6 当地规划部门关于同意选线选址的意见及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7 所涉及生态敏感区中根据相应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文件;

8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9 各评价因子的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环境保护目标。

3.0.2 与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3.0.3 行业规范应包括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有关规范。

3.0.4 城乡规划相关资料应包括城乡总体规划、电网规划、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

3.0.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应包括电网规划或其他与特高压输变电工程有关的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宜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以及涉及工程选线选址、线路走向、架线方式等关于规划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3.0.6 工程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委托书等。

3.0.7 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中应有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工程选线选址的意见。

3.0.8 当工程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时,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中还应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

3.0.9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应按建设期、运行期分别进行说明,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期评价因子应包括生态环境、声环境、大气、固体废弃物等;

2 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运行期的评价因子应包括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声环境、地表水环境等;

3 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运行期的评价因子应包括合成电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声环境、地表水环境等。

3.0.10 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国家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相关标准,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环境质量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和行政区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要求,执行相应环境要素的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执行,合成电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800kV特高压直流线路电磁环境参数限值》DL/T 1088执行;

4 声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执行,厂界噪声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执行,建设期噪声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执行;

5 对于工程附近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应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功能区及适用标准确认的意见。

3.0.11 评价工作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 24中的分级方法执行;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中的分级方法执行;输变电工程中架空线路工程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为点位间隔式,架空线路工程包括间隔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可在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判断的基础上,评价等级向下调整不超过1个级别,并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

3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执行;

4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执行。

3.0.12 评价范围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换流站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站界外50m,特高压架空线路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边(极)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50m;

2 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换流站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执行,特高压架空线路工程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边(极)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50m;

3 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换流站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站场围墙外500m内;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输电线路段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线路边(极)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0m内的带状区域,涉及生态敏感区的输电线路段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为线路边(极)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1000m内的带状区域。

3.0.13 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各评价因子描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各要素相应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应附图并列表说明其名称、功能、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需要达到的保护要求;

2 对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的电磁、声环境敏感目标,应给出名称、功能、分布、数量、建筑物楼层、屋顶特征、与工程相对位置等,并给出照片;对于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的电磁、声环境敏感目标,应给出名称、功能、分布、数量、与工程相对位置等,并给出照片;

3 当工程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与工程并行时,应关注并调查并行线路间的环境敏感目标;

4 对生态敏感区,应说明名称、级别、审批情况、分布、规模、保护范围、与工程的位置关系,给出工程沿线生态敏感区的保护范围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