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66-2018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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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  暖

2.1 一般规定

2.1.1 供暖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的有关规定。供暖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政策、能源状况、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应采用集中供暖。

2.1.3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的地区;或日数不足60d,但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的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

2.1.4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以及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1.5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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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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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供暖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可按建筑物体积热指标或面积热指标估算;

2 施工图阶段应计算每个房间热负荷;

3 每天连续使用2h以上排风时,应对补风进入的空间计算冷空气渗入耗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