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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原则和标准,在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0.3 位于地震带、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地区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 50942的规定。
1.0.4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环境条件、能源状况、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结合现行国家相关安全、节能、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会同相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5 煤炭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