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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冷站安装与运转
7.1 一般规定
7.1.1 制冷站安装、运转、拆除应有技术措施。
7.1.2 制冷站厂房可利用井筒附近永久建筑。
7.1.3 制冷站应靠近井口布置,宜相距50m~80m,其地面高程应高于井口地表的自然高程,并制订防洪措施。
7.1.4 制冷站厂房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7.1.5 避雷针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1.6 制冷站应设通风装置,通风良好,并应备急救和消防器材。
7.1.7 当室外气温超过30℃时,停止运行且存有液氨的高压贮液器、立式冷凝器,以及氨瓶、氨罐等应设遮阳凉棚。
7.1.8 制冷站厂房内地坪应做硬化处理,并标识出相应的安全通道等。
7.1.9 当内层井壁套壁进入冲积层后,在套壁工作正常和外层井壁安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可通过技术分析提出停止冻结的时间。
7.1.10 冻结段井壁施工完成后,方可拆除制冷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