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70-2017 镁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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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还原

4.3.1 还原车间宜为敞开式厂房,应满足通风散热的要求。

4.3.2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3 车间布置时应满足还原罐装卸、还原罐装料出渣以及物料运输要求。

4.3.4 还原厂房不应设置粗镁堆存区,当班产出的粗镁应即时运走。

4.3.5 还原炉设计运转率可取85%~95%。

4.3.6 还原炉可采用气体燃料、液态燃料或电加热,但不宜采用固体燃料。

4.3.7 还原炉宜采用蓄热式还原炉。

4.3.8 还原炉内温度宜为1200℃~1250℃。

4.3.9 还原罐内真空度不宜大于10Pa。

4.3.10 还原周期宜为8h~12h。

4.3.11 还原炉烟气排放温度不应大于180℃。

4.3.12 还原工序生产1t粗镁燃料消耗不应大于44.4GJ。

4.3.13 还原罐装料和出渣宜采用机械化。

4.3.14 还原罐出渣时,宜设置收尘装置。

4.3.15 还原罐抽真空作业,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选择机械泵真空机组或蒸汽喷射真空系统,在初期预抽真空时,预抽泵宜选用水环式真空泵或蒸汽喷射真空泵。

4.3.16 在还原罐与真空机组之间的真空管路上,应设置真空过滤器。

4.3.17 在还原罐与真空过滤器之间的真空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度测试仪。

4.3.18 还原车间不应使用水基灭火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