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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水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氯碱生产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量、水质、处理要求、去向,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2 含镍、活性氯、汞及氯乙烯废水应在车间或生产装置内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4.1.3 离子膜烧碱产生的盐泥洗涤废水、压滤水、过滤器反洗废水应在烧碱工序内单独处理后回用于本工序。
4.1.4 电石渣废水宜在乙炔工序单独处理后回用于本工序。
4.1.5 电石渣场范围内的污染雨水宜收集到单独的雨水集水池,排入电石渣废水处理装置处理。
4.1.6 次氯酸钠废水应在乙炔清净工序处理后回用。
4.1.7 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废水应采用沉淀、pH值调节和汽提预处理后再送生化处理。
4.1.8 聚氯乙烯聚合工序的氯乙烯废水、聚氯乙烯离心母液废水宜就近局部预处理后回用。
4.1.9 污水处理场(装置)应设事故池。含镍、活性氯、汞及氯乙烯废水的事故池应分别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装置内。事故池容积应根据一次最大排放量或24h连续排放水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