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
3.2.1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进入稳定基岩段支护应优先采用锚喷支护。锚喷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和《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围岩为Ⅰ、Ⅱ类时,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Ⅲ、Ⅳ类时,宜采用锚杆加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Ⅴ类时,宜采用锚杆加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
2)锚喷支护参数,应根据围岩的稳定性、井筒断面跨度等因素,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3)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设墙基,其深度不得小于0.1m;
4)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注眼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0。
2 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应至少延伸5m;当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
3 穿过软岩、含水基岩或断层破碎带的井筒,宜采用锚喷或挂网锚喷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4 穿过松散岩层的井筒,宜采用背网、钢支架、喷混凝土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5 底板松软、破碎或底鼓的井筒,宜采用锚杆、底梁、注浆、底拱等形式进行底板支护。
3.2.2 砌碹支护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3.2.3 井筒穿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
3.3 特殊法施工井筒支护
3.3.1 井筒穿过含水表土层、松软岩层、含水基岩或断层破碎带等复杂地层,用普通施工方法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冻结、注浆、帷幕、盾构等特殊法施工。
3.3.2 斜井冻结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冻结深度应超过井筒掘进断面底板10m以上;
2 斜井冻结段底部的冻结范围应沿井筒轴向延长10m以上,当井筒倾角较大、含水层涌水量较大时,冻结范围应适当增加。
3.3.3 冻结法施工井筒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冻结段井壁应采用双层井壁结构支护形式;
2 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支护的井壁厚度可按工程类比法或计算确定;
3 冻结段井壁底板支护应采用反底拱的结构形式;
4 冻结段双层井壁之间宜注浆防水;
5 井壁支护的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
3.3.4 其他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支护可按照立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