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井筒断面布置及支护
3.1 井筒断面及布置
3.1.1 斜井井筒断面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井设备外形最大尺寸、管路和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及通风量确定。
3.1.2 井筒断面形状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
3.1.3 采用串车、箕斗、卡轨车、齿轨车或胶套轮机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侧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
2 非人行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3 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4 采用双钩提升的井筒,两相对运行的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3.1.4 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的井筒,应有可靠检修设施道及人行道,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靠井壁设人行道时,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人行道的宽度,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0.8m;
2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在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8m;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 人行道兼作检修道时,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m;
4 非人行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5 带式输送机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部输送带至井筒顶部的垂距,在行驶段内不得小于1.0m;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其中上、下人平台部分不得小于1.8m;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0m;
7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中,在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上行带上、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0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有栏杆。
3.1.5 采用单轨吊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0m;
2 两相对运行的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 非人行侧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5m;
4 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 单轨轨道顶面至井筒拱顶高度应取0.3m~0.5m;
6 单轨轨道底面至提升运输设备顶面高度应取0.5m;
7 提升运输设备距地面高度应取0.3m~0.5m。
3.1.6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斜井井筒,吊椅中心与井筒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0.5m。
3.1.7 同时布置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装置的斜井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与架空乘人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
2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中心至隔离防护装置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3.1.8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从井筒底板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1.0m;
2 双车道布置时,两相对运行的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 非人行侧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但运输液压支架时可不小于0.3m。
3.1.9 斜井井筒兼作矿井主要进、回风通道时,其断面应按风速校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只用于升降物料时,风速不得超过12m/s;兼作行人或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2 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8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
3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兼作回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6m/s;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4m/s;
4 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或无轨胶轮车提升运输的斜井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5 无提升设备的斜井井筒,风速不得超过15m/s;兼作安全出口时,风速不得超过8m/s;
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中,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不应兼作回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