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4-2017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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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体调蓄工程

Ⅰ 小区水体调蓄工程

4.2.1 小区水体调蓄工程应根据地理条件、小区环境和调蓄目的等因素,选择单一形式或组合形式。

4.2.2 小区水体调蓄工程的调蓄量应按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确定,以雨水储蓄为目的并有景观需求的小区水体调蓄工程,还需利用水量平衡,校核水体的面积和调蓄深度。

4.2.3 小区水体调蓄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集中进水时,在进水端宜设置消能设施;

2 入口处宜设置拦污净化设施。当采用前置塘作为拦污净化设施时,前置塘应设置清淤通道和防护设施,其沉泥区容积应根据清淤周期和入流雨水悬浮物(SS)负荷确定;

3 宜采用生态堤岸;

4 应设置溢流设施和放空设施,溢流设施和放空设施宜采用重力排放,重力溢流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进水设计流量;

5 水体内植物应根据不同水深、植物特性和景观要求选择水生植物类型。

4.2.4 当小区水体调蓄工程采用湿塘时,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塘容积可分为永久容积和调蓄容积两部分,永久容积水深应有利于水质维持,并综合考虑安全性、景观效果等因素确定,宜为0.8m~1.8m,调蓄容积应根据调蓄量、调蓄水深、水力停留时间、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考虑长期运行后,底泥沉积造成的有效容积减小;

2 湿塘边坡坡度应根据景观效果、亲水性、安全性和调蓄空间等因素确定,宜小于1∶4,边坡较陡时应采取防侵蚀措施;边坡处应设置宽度大于3m的挺水植物带,水深宜为300mm~500mm;

3 湿塘出水口应设置溢流竖管和溢洪道,排水能力应根据下游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确定,调蓄水量宜在24h~48h内排空。

Ⅱ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

4.2.5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调蓄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

4.2.6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地形地貌、周边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排水防涝、防洪和水系规划、景观要求等因素确定。

4.2.7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对填占调蓄库容的涉水构筑物必须经过排水防涝影响论证后方可建设。

4.2.8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护岸、护坡设计,应满足调蓄水位变动对结构的要求,护岸、护坡和雨水管渠出水口的结构设计应相互协调。

4.2.9 内河内湖调蓄工程宜通过构建生态护坡和陆域缓冲带等生态措施,削减进入内河内湖调蓄工程的雨水径流污染,也可将降雨初期的雨水截流至污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