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5-2016 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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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械设计

4.3.1 加热炉进行机械设计时,应综合计及所有规定的操作条件。

4.3.2 对流段炉管布置宜设置吹灰器、水洗或吹扫喷枪的安装空间。对流段宜设置检修孔。

4.3.3 当设计的加热炉烧重质燃料油时,对流段应设置吹灰器;烧轻质燃料油(如石脑油)时,对流段可不设置吹灰器。

4.3.4 对流段端管板和中间管板的设计宜预留两排管子的空间。设置吹灰器和清扫孔时应计及预留管子的位置。端管板上预留的开孔应封堵。

4.3.5 立式圆筒加热炉最大的高径比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高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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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对于单面辐射、炉管靠墙排列、底烧箱式加热炉,炉墙的净高度h与管排间宽度w的比值(高宽比h/w)限制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高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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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斜墙加热炉或含有斜墙的加热炉,h/w比值由设计方确定。h为辐射段净高(耐火层内表面),d为炉管节圆直径,二者计量单位应相同。

4.3.7 遮蔽段不应少于三排光管。

4.3.8 除第一排遮蔽管外,对流段设计时应设置折流体。

4.3.9 底烧加热炉从地面到燃烧器风箱或调风器的最小净空宜为2m。

4.3.10 立管底烧加热炉的辐射管直段长度不应大于18.3m,水平管两端烧加热炉的辐射管直段长度不应大于12.2m。

4.3.11 辐射炉管从中心线至耐火隔热层内表面的最小距离应为炉管公称直径的1.5倍,且净空不应小于100mm;对于水平辐射管,从炉底耐火层上表面至炉管外壁的净空不应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