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175-2016 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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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燃烧设计

4.2.1 燃料效率的计算应以燃料的低发热量为基准,并按放热量的1.5%计算散热损失。当有空气预热系统时,应按放热量的2.5%计算散热损失。

4.2.2 热效率计算基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过剩空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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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加热炉热效率和管壁温度计算应计及污垢热阻。热效率测定应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设计负荷下的体积放热量,烧油时不应超过125kW/m3,烧气时不应超过165kW/m3

4.2.5 烟囱和烟气系统的设计应使辐射顶或抽力最低处(通常在遮蔽段以下)在设计过剩空气系数、烟囱设计温度和正常放热量的120%条件下,压力不应大于-25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