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设备和管道制造
7.2.1 设备和管道的内衬层应包括内表面层和次内层,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表面层宜先将配制好的树脂胶液均匀涂覆到模具上,再将表面毡缠绕到模具上,并应完全浸润,不得有褶皱和间隙;
2 次内层宜采用短切原丝毡、缝编织物、喷射纱,应采用手糊、缠绕、喷射成型工艺,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厚薄应均匀、表面应平整;
2)采用手糊成型时,同一铺层纤维应连续,层间接缝应错开,错开宽度不应小于60mm,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mm;
3)采用喷射成型时,喷射面应无纤维直立。
3 内衬层制作完成,表面不得有气泡。
7.2.2 设备和管道的结构层与内衬层制造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层固化完成后,表面宜做丙酮敏感性试验,当表面发黏时,可进行结构层制作;
2 当做丙酮敏感性试验的内衬层表面不发黏或表面有污染时,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1)内衬层表面应打磨,并应清理干净;
2)铺层应涂刷树脂胶液,再进行结构层制作。
7.2.3 设备和管道的结构层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筒体和管道宜采用缠绕成型,排纱和张力应均匀、连续,外表应平整、纤维应完全浸润;当轴向承载力需加强时,可采用短切原丝毡、喷射纱、纤维布或缝编织物等增强材料;
2 设备的封头和底部宜采用短切原丝毡与纤维布交替进行手糊成型,也可采用喷射纱进行喷射成型,制作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3 当结构层制造不能一次达到设计规定厚度时,分次制造的间隔时间和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7.2.4 设备和管道的外表层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和管道暴露在腐蚀环境时,外表层应采用表面毡缠绕成型或手糊成型;
2 当受紫外线照射时,外表层树脂应添加紫外线吸收剂;
3 外表层的最外层应采用无空气阻聚树脂、胶衣树脂封面或聚酯薄膜包覆;
4 外表层与结构层的制造间隔时间和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7.2.2条的规定。
7.2.5 管道的端部和截面应封边。
7.2.6 设备的现场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制造的环境条件、所用设备、模具和原材料等宜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
2 制造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4条的规定;
3 设备底部宜在设备安装现场整体制造完成,不得采用分瓣预制;
4 筒体与设备底部宜采用承插连接(图5.4.1-2),内、外连接处的增强和组装应采用手糊成型:
1)内部糊制的转角半径、增强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3条的规定,且转角半径不宜小于50mm,增强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转角应圆滑过渡并应与设备底部和侧壁相切。
7.2.7 设备和管道应按树脂工艺要求进行固化。当采用加热固化时,表面受热应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