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60-2016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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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  造

7.1 一般规定

7.1.1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场所应在工厂车间内或在有临时围护结构的现场,并宜按贮存区、生产区或装配区设置和划分;

2 制作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

3 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不得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当环境温度高于35℃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宜低于环境温度。

7.1.2 设备和管道的制造设备、模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缠绕机导纱系统使用时应符合均匀、连续、可重复的输送要求,缠绕中不应产生间隙、空隙或结构损伤;

2 制造内衬所用模具沿长度方向的直径偏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模具的刚度、强度和尺寸稳定性应经计算确定;

3 模具表面应干燥洁净、光滑、无缺陷,使用前应采用聚酯薄膜包覆或涂抹脱模剂;

4 树脂混合设备应计量准确,在树脂中应先按比例加入促进剂,并应混合均匀;在输送到纤维浸胶槽前,应再按比例加入引发剂,并应搅拌均匀。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2 树脂、助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3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乙烯基酯树脂的促进剂严禁与引发剂直接接触,严禁同时加入到树脂中;引发剂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泄漏;

4 使用前应进行树脂胶凝时间试验,并应确定促进剂和引发剂的配合比;

5 已凝胶的树脂不得使用;

6 纤维增强材料使用前应保持干燥,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并不得损坏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