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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站内管道布置
4.4.1 管道布置应与总平面、竖向布置及工艺流程统筹规划,管道的敷设力求短捷,并应使管道之间、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管道布置可按走向集中布置成管廊带,宜平行于道路和建(构)筑物。
4.4.2 管道敷设方式应根据场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组成处理工艺流程的各构筑物的水力高程条件和维护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
4.4.3 站内架空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4.4.4 站内埋地管道与电缆、建(构)筑物之间平行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4.5 地上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2m,管墩敷设的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3m。
2 管廊带下面有泵或其他设备时,管底距地面高度应满足机泵或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4.6 架空管道跨越道路时,桁架底面或底层管线管底距主要道路路面(从路面中心算起)不宜小于5.5m,距人行道路面不应小于2.2m。
4.4.7 污油、蒸汽、热(回)水及其他管道的热补偿应与管网布置相互协调,宜利用自然补偿。需要设置补偿时,其形式可按管道管径、工作压力、空间位置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
4.4.8 热管道宜在下列部位设置固定支座:
1 在构筑物前的适当部位。
2 露天安装机泵的进出口管道上。
3 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在建筑物外的适当部位。
4 两组补偿器的中间部位。
4.4.9 管道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