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34-2016 电力工程勘测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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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航空摄影测量

4.3.1 仪器房应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风、通风、采光性能,进入时应穿专备的拖鞋、工作服。室内严禁吸烟,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4.3.2 所有的摄影测量仪器应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4.3.3 使用稳压器时,应待指针在稳定电压停稳后,方可开机。对光学镜头直接受热的仪器,在寒冷季节开灯后应预热一定时间,然后逐渐加大到必要亮度,以防光学镜头骤然受热爆裂。

4.3.4 设备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检查运转部件是否正常,警报器是否有效;

2 投影器悬挂应牢固,安置时倾角不宜过大,以防脱落,拿取投影器应细心,用脚螺丝置平时应防止脚螺丝滑出槽外产生悬浮现象;

3 对具有齿轮变速箱的仪器,在传动比较大时,手轮不宜操作过快,仪器车架接近极限位置时,应慢速操作。一些仪器的制动销,在锁闭位置时,不得转动螺丝和手柄;

4 对光学镜头直接受热的仪器,当连续作业时,应定时关闭仪器,以散热降温;

5 作业完毕后,应将仪器的各个位置归零,并切断电源,盖好防尘罩。

4.3.5 参加无人机航摄作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考核。

4.3.6 航摄工作前,应向当地具有管理权限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审批。

4.3.7 作业人员应对航摄区及其周围进行实地踏勘,根据现场安全隐患与风险,制定应急措施。

4.3.8 无人机起飞前,应仔细检查飞行设备的安全状态。检查工作应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无人机的动力系统、电气系统、执行系统以及航路点数据等应重点检查。

4.3.9 无人机航摄起降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军用、商用机场应大于10km;

2 起降场地选择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其半径200m范围不得有高压线、高大建筑物、重要设施等;

3 地面应相对平坦,附近应无正在使用的雷达站、微波中继、无线通信等干扰源;

4 场地滑跑路面条件应满足无人机性能指标要求。

4.3.10 无人机航摄现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飞行现场,飞行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和指挥;

2 设备应集中摆放,并在其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3 发动机在地面运转时,在发动机正侧方和正前方5m范围内不得有人;

4 滑行起飞和降落时,与起降方向相交叉的路口应派专人把守,车、人不得通过;

5 弹射起飞时,发射架前方200m以及90°夹角扇形区域内不得有人。

4.3.11 航摄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 3001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