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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光纤选用与站段设计
4.2.1 光纤选用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G.652光纤;
2 同一光放段内应选择同类型的光纤;
3 应选择距离较短的光缆路由;
4 应选择衰耗较小的光纤;
5 应选择活动连接器数量较少的光缆路由;
6 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配置备用纤芯。
4.2.2 波分复用传输系统的复用段/光放段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各段落衰耗比较均匀时,应采用规则设计法(固定衰耗法);
2 当各段落衰耗不均匀时,应首先采用光信噪比计算法;在采用该方法仍不能确定站段设置时,应采用专用计算工具计算确定。
4.2.3 波分复用系统在设计时应预留光纤衰减、色散的余量。光纤衰减余量宜满足下列规定:
1 当光放段长度小于75km时,每个光放段宜预留2.5dB~3dB的衰减余量;
2 当光放段长度在75km~125km之间时,每个光放段宜预留0.04dB/km的衰减余量;
3 当光放段长度大于125km时,每个光放段宜预留5dB的衰减余量。
4.2.4 放大器的配置应满足终期传输容量的要求,应包括管理、维护及系统老化等余量。
4.2.5 对于增加光放站困难且光放段超长或衰耗过大的段落,可使用喇曼放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