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5-2015 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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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压电器安装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kV~35kV高压真空断路器及3kV~110kV煤矿用高压柱式和罐式六氟化硫断路器、断路器操作机构、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和中性点放电间隙、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阻波器的安装与验收。

4.1.2 与高压电器安装工程有关的建(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4.2 六氟化硫断路器安装

4.2.1 六氟化硫断路器到达现场后及安装前的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部件,其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装设冲击记录仪的元件,其冲击加速度不应大于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冲击记录应随安装技术文件一并归档。

3 绝缘件、绝缘拉杆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

4 套管采用硅橡胶外套时,表面不得有裂纹、损伤和变形;瓷套表面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进行探伤检验;瓷套与法兰的胶装部位应密实、牢固,防水性能应良好。

5 套管的金属法兰应平整,应无外伤和铸造砂眼。

6 操作机构应零件齐全、焊接牢固,轴承应光滑、转动无卡阻。

7 各种螺栓、密封垫、密封脂、清洗剂、润滑脂等,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 密封槽面应清洗、无划伤。

9 密度继电器和压力表应经过检验,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10 罐式断路器安装前,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排列次序、变比、极性、级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六氟化硫断路器不应在现场解体检查,当有缺陷需在现场解体时,应经制造厂同意,并应在厂方人员指导下进行,或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12 灭弧室检查、组装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并应采取防尘、防潮措施。

13 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应现场进行试验,其技术参数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均压电容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持瓷瓶应完好、无破损。倒装时,应选用倒装支持瓷瓶;

2)套管芯棒应无弯曲、滑扣现象;

3)电容器引出线端连接用的螺母、垫圈应齐全,规格应符合要求;

4)外壳应无凸凹、锈蚀,不渗油;

5)电容器(组)支架应无变形,加工及防腐应良好;各种紧固件应齐全,并应全部采用镀锌件;

6)集合式并联电容器的油箱、贮油柜(或扩张器)、瓷套、出线导杆、压力释放阀、温度计等,应完好无损,并应无渗油现象。

4.2.2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保管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和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有六氟化硫等气体的罐体、灭弧室、绝缘支柱等,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留有记录;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2 罐式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套管应水平放置。

4.2.3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基础及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基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中心距离及高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2)预留孔或预埋件中心线的允许偏差应为±5mm;预埋件顶部应高出基础表面,其偏差应为imgmm;

3)预留螺栓中心线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2mm。

2 支架的安装,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封顶板及铁件应无变形、扭曲;

2)支架安装后,应检查支架柱轴线,其与行、列定位轴线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支架顶面高度允许偏差应为±2.5mm;

3)支架安装所用垫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4.2.4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安装,应在制造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安装,应在无风沙、无雨雪的条件下进行;灭弧室组装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并应采取防尘、防潮措施。

2 同相各支柱瓷套的法兰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各支柱中心线间的距离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间中心距离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3 六氟化硫断路器的垂直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产品技术文件对垂直度无要求时,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4 新密封垫、密封圈的表面应无损伤;涂密封脂时,不得使其注入密封垫(密封圈)内侧与六氟化硫气体接触;密封垫、密封圈不得重复使用。

5 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涂防水剂、更换吸附剂。

6 所有螺栓均应使用力矩扳手紧固,紧固力矩值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钢制螺栓的紧固力矩值(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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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罐式断路器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4.2.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注六氟化硫气体的罐式断路器,现场应测量气体中水分含量。当气体中水分含量合格时,可直接补充六氟化硫气体至额定压力;当气体中水分含量不能满足本规范表4.2.11-1的要求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未充注六氟化硫气体的罐式断路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组装。

2 罐体高度允许偏差值应为±10mm,水平允许偏差值应为±5mm;相间中心距允许偏差值应为±5mm。

4.2.6 六氟化硫断路器与操作机构的联合动作,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动作前,断路器内应充有额定压力的六氟化硫气体。

2 首次联合动作,宜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3 具有慢分、慢合装置时,在进行快速分、合闸前,应先进行慢分、慢合操作。

4 位置指示器的分、合闸位置应与断路器实际分、合闸状态一致。

4.2.7 断路器安装调整后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2.8 断路器的载流部分及引下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载流部分的可挠连接不应有损伤,表面不得有锈蚀和凹陷。

2 接线端子的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氧化膜,镀银部分不得锉磨;连接时,连接面应涂薄层电力复合脂。

3 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紧固力矩应符合本规范表4.2.4的规定。

4 连接引下线时,不应使设备接线端子受到超过其许用应力的载荷。

4.2.9 均压环应无毛刺、伤痕、变形,安装应牢固。

4.2.10 设备的接地线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4.2.11 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表4.2.11-1的规定。

2 新六氟化硫气体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文件;运到现场后,每瓶均应做含水量检验,并应按表4.2.11-2的规定进行抽样做全分析;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表4.2.11-1的要求时,应以气瓶数的2倍量重新抽样进行复验;复验中出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时,整批产品不得验收。

表4.2.11-1 六氟化硫气体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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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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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1-2 新六氟化硫气体全分析抽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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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六氟化硫气体搬运与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六氟化硫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拧紧;搬运时应轻装轻放,不得抛掷和溜放;

2)气瓶应存放在防晒、防潮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靠近热源和有油污的地方;不得有水分和油污粘在阀门上;

3)六氟化硫气瓶不得与其他气瓶混放;

4)设备内六氟化硫气体的含水量和漏气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4.2.12 六氟化硫气体的充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氟化硫气体的充注应设专人负责抽真空和充注。

2 对断路器进行抽真空时,真空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 充注前,充气设备和管路应洁净、无水分、无油污;管路连接部位应无渗漏;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设备内部进行抽真空处理,真空度及保持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真空泵或真空机组应有防止突然停止或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真空泵倒灌的措施。

4 当气室已充有六氟化硫气体,且含水量检验合格时,可直接补气。

5 充注时,应排除管路中的空气。

6 对柱式断路器进行充注时,应对六氟化硫气体进行称重,充入六氟化硫气体的重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3 真空断路器安装

4.3.1 真空灭弧室的运输及装卸应按易碎品的有关规定进行。

4.3.2 真空断路器到货后的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拉杆端部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

2 灭弧室检查、组装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4.3.3 真空断路器到达现场后的保管,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时间较长时,金属零件表面及导电接触面应涂防锈油脂,并应每6个月检查一次。

2 保存期超过允许储存期时,应重新检查真空灭弧室的内部气体压强。

4.3.4 真空断路器的安装与调整,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垂直安装,并应固定牢固。

2 真空断路器的垂直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产品技术文件对垂直度无要求时,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3 各相之间的支持绝缘瓷套应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各相绝缘瓷套水平面与基准面的高低偏差应为±1mm。

4 三相联动连杆的拐臂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拐臂角度应一致。

5 具有慢分、慢合功能的真空断路器安装完毕后,应先进行手动慢分、合闸操作,并应正常后才能进行电动分、合闸操作。

6 断路器的行程及压缩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7 断路器分、合闸的同期性及双断口断路器分、合闸的同步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 真空断路器有并联阻容装置时,并联电阻、电容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3.5 真空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电回路的接触电阻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设备接线端子及结合面连接件应齐全、紧固,紧固力矩应符合本规范表4.2.4的规定。

4.4 断路器操作机构安装

4.4.1 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安装与调整,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构安装应紧固、零部件齐全。

2 底座或支架与基础间的垫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3 同一轴线上的操作机构安装位置应一致,转动部分应润滑良好,支撑受力应均匀。

4 电动机固定应牢固,转向应正确。

5 各种接触器、继电器、微动开关、压力开关、辅助开关等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应接触良好。

6 压力表应经检验合格,并应有检验报告;电接点压力表的动作应正确可靠。

7 传动装置动作应灵活。

8 分、合闸线圈的铁芯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9 机构的缓冲器应调整正确;采用油缓冲器时,油位应正常,所用液压油应适合当地的气候条件。

10 加热、驱潮装置及控制元件的绝缘应良好,加热器与各元件、电缆及电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11 操作机构应有防止跳跃功能;采用分相操作的操作机构应有防止非全相运行功能。

12 远方和就地操作、手动和电动操作之间的闭锁应可靠。

13 操作机构的动作指示器应与实际相符。

14 限位装置应准确可靠,达到规定分、合极限位置时,应能可靠切除或接通电源。

15 电动操作前,应先进行多次手动分、合闸操作,机构动作应正确,应平稳、无卡阻;电动操作时,应无冲击现象。

16 动作计数器计数应正确。

4.4.2 控制柜、控制箱、操作机构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柜、控制箱、操作机构箱的安装应固定牢靠。

2 柜、箱门应关闭严密,内部应清洁、干燥;接地应良好;液压机构箱隔热及防潮性能应良好。

3 箱体垂直度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5‰,箱体间隙应为2mm~3mm。

4 信号及控制回路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4.4.3 弹簧操作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闸弹簧储能时,牵引杆的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合闸弹簧储能完成后,行程开关应能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除;合闸完毕,行程开关应将电动机电源接通。

3 合闸弹簧储能后,牵引杆的下端或凸轮,应与合闸锁扣可靠联锁。

4 分、合闸闭锁装置应动作灵活、迅速,并应准确、可靠。

5 弹簧操作机构缓冲器的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 不得将弹簧操作机构“空合闸”。

4.4.4 液压操作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安装前,应对液压元件进行全面清洗。

2 所用液压油的型号,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油应过滤,油位指示应正常。

3 液压系统的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液压系统安装完毕后,液压站、液压管路、油缸活塞、液压元件,不应有渗油现象。

5 具有慢分、慢合操作功能的机构,在进行慢分、慢合操作时,工作油缸活塞杆的运行应无卡阻现象,活塞杆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 接触器、限位开关等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地应良好;电接点压力表、安全阀、压力释放器应经检验合格,动作应可靠;阀的关闭应灵活、严密;联动闭锁压力值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7 液压系统的泄漏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 防止失压慢分装置功能应可靠。

9 采用氮气储能的机构,储气筒的预充压力及补充氮气,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补充的氮气,应采用微水含量小于5μL/L的高纯度氮气作为气源。

10 采用弹簧储能的机构,机构弹簧的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4.5 电磁操作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

4.4.6 永磁操作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单元箱宜与储能电容分开安装。

2 储能电容应极性正确、连接可靠、固定牢固,其容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 三相独立驱动的永磁操作机构,应能保证断路器的同期性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永磁操作机构控制电源的电压等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 控制及信号回路应接线正确、连接牢固、布线整齐。

6 机构的转动部位应涂润滑脂。

7 永磁操作机构,应避免周期性、频繁剧烈振动和高温。

4.4.7 气动操作机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动机构所使用压缩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2 自动排污装置应动作正确。

3 储气罐等压力容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 150.4的规定。储气罐安装应牢固。

4 气水分离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5 各类阀门的检验及空气管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的有关规定。

4.5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熔断器安装

4.5.1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熔断器到货后的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电部分柔性连接应无折伤,接线端子镀银层应完好。

2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触头表面应平整、清洁。

3 接线端子及载流部分应清洁。

4 绝缘子表面应无焊接残留斑点等缺陷,瓷瓶与金属法兰的胶装部位应牢固密实。

5 隔离开关相间距离允许偏差应为±5mm。

6 外观检查有疑问时,应做探伤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5.2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熔断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 隔离开关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3 除V形隔离开关外,支柱绝缘子应垂直于底座平面,且应连接牢固;同一绝缘子柱的各绝缘子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各相各绝缘子柱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

4 隔离开关的各支柱绝缘子间应连接牢固;安装时可用金属垫片校正其垂直和水平偏差,并应使触头相互对准、接触紧密。

5 均压环和屏蔽环应无划伤、毛刺,安装应牢固。

6 隔离开关的传动部位转动应灵活;操作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所有连接部位应紧固可靠,转动部位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润滑脂。

7 传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杆与带电部位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2)拉杆与机构的连接销子不应松动;

3)延长轴、联轴器、轴承及拐臂等传动部位,安装应牢固可靠;传动齿轮应啮合准确,操作应轻便灵活;

4)定位螺钉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并加以固定;

5)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或按操作力矩最小的原则进行,对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平衡弹簧的调整,调整完毕应进行固定;接地开关垂直连杆上应涂以黑色油漆进行标识。

4.5.3 三相联动的隔离开关,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当无规定时,其最大值不应超过20mm。

4.5.4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触头表面应平整、清洁,并应涂以薄层中性凡士林。

2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载流部分的可挠连接不应有折伤,连接应牢固,接触应良好;载流部分表面应无凹陷及锈蚀。

3 触头应全部插入钳口内,且应接触紧密。

4 设备的连接端子应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紧固力应符合本规范表4.2.4的规定。

4.5.5 隔离开关的闭锁装置应动作灵活、准确可靠;带有接地的隔离开关,接地刀与主触头之间的机械或电气闭锁应准确可靠。

4.5.6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辅助开关安装应牢固、动作准确、接触良好;装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4.5.7 负荷开关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第4.5.6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闸时,主刀与主固定触头应可靠接触;分闸时,三相灭弧刀片应同时跳离固定触头。

2 灭弧筒内的有机绝缘物应完整无裂纹,灭弧触头与灭火筒的间距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 带油的负荷开关,其外露部分及油箱应整洁,油箱内所注绝缘油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油箱不应渗油。

4.5.8 高压熔断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有钳口的熔断器,其熔丝管应插入钳口内。

2 自动跌落式熔断器熔管的有机绝缘物,应无裂纹和变形;熔丝轴线与铅锤方向的夹角应为15°~30°。

3 转动部分转动应灵活。

4.6 避雷器及中性点放电间隙安装

4.6.1 本节适用于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中性点放电间隙安装。

4.6.2 避雷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遭受冲击和碰撞;复合外套的避雷器,不得与酸碱等腐蚀物品放在同一车厢内运输或同一库房内保管;避雷器应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

4.6.3 避雷器不得随意拆开、损坏密封。

4.6.4 避雷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器安装前的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器的外套不应有裂纹;采用瓷外套时,瓷件与金属法兰的胶装部位应结合牢固、密实,并涂有性能良好的防水胶;采用硅橡胶外套时,外观不得有损伤和变形;金属法兰结合面应平整,应无外伤或铸造砂眼,法兰泄水孔应畅通;

2)各节组合单元应经试验合格,底座绝缘应良好;

3)取下运输时保护用的防护罩,其防爆膜应完好、无损伤;

4)避雷器的安全装置应完整、无损;

5)带自闭阀的避雷器宜进行压力检查,试验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均压环应无毛刺、划痕。

2 避雷器组装时,各节位置应符合产品出厂标志的编号。

3 避雷器的吊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避雷器各连接处的金属接触面应洁净,无氧化膜和油漆,导电良好。

5 并列安装的避雷器,避雷器底部三相中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相间中心距离偏差应为±5mm;避雷器的铭牌应位于易于观察的同一侧。

6 避雷器安装的垂直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无规定时,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1.5‰。

7 避雷器的排气通道应畅通,排气通道口不得朝向巡检通道,排出的气体不应引起相间或对地闪络,并不得喷到其他电气设备。

8 均压环应无变形,安装应平整、牢固。

9 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表面应平整、清洁,应无氧化膜、无凹陷、无毛刺,并应涂以薄层电力复合脂。

10 监测仪的计数器应调整为同一数值,并应密封良好、动作可靠;监测仪接地应可靠;安装位置应一致并便于观察。

11 所有安装部位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紧固力矩应符合本规范表4.2.4的规定。

12 避雷器引线的连接,不应使设备端子受到超过其允许的承受应力。

13 避雷器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3.4节的有关规定。

4.6.5 中性点放电间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电间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设计无规定时,放电间隙宜水平安装。

2 放电间隙安装应牢固可靠,其间隙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应采用双根引下线与接地网不同接地干线连接。

4.7 互感器安装

4.7.1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的保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外,还应定期检查其内部的气体压力,并应留有记录。

4.7.2 互感器安装前的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检查气体压力或密度,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2 气体绝缘互感器所配置的密度继电器、压力表等,应经校验合格。

3 110kV互感器,应抽真空注油。

4 互感器变比分接头的位置及极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 二次接线板应完整,引线端子应连接牢固,标志应清晰。

6 油位指示器及瓷套与法兰连接处、放油阀,均应无渗油现象。

7 隔膜式储油罐的隔膜和金属膨胀器应完好无损,顶盖螺栓应紧固。

4.7.3 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装时应对瓷部件进行保护。

2 互感器支架封顶板安装面应水平;并列安装时应排列整齐,同一组互感器的极性应一致。

3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应按制造厂的组件编号进行安装,组件的连接面应除去氧化层,并应涂以电力复合脂。

4 有等电位线的母线式电压互感器的安装,应将等电位线与母线间连接牢固;母线为绝缘电缆时,应将等电位线固定在母线上。

5 有均压环的互感器,均压环应水平安装,方向应正确,连接应可靠;安装在环境温度0℃及以下的均压环,应在最低处设置放水孔。

6 气体绝缘的互感器,应在密封检查合格后,才能对互感器充六氟化硫气体至额定压力值,应静置24h后进行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测量,其含水量应合格。

7 零序电流互感器的安装,不应使构架或其他导磁体与互感器铁芯直接接触构成磁回路分支。

8 互感器补注油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4.7.4 互感器下列部位均应可靠接地:

1 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一次绕组的接地引线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电容型绝缘的电流互感器,一次绕组末屏的引线端子、铁芯引出接地端子。

3 互感器的外壳。

4 短路后的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

5 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

4.7.5 应保证工作接地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

4.8 电容器安装

4.8.1 电容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13款的规定。

4.8.2 电容器安装前应试验合格,成组安装的电容器的电容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配;设计无要求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超过三相平均值的5%。

4.8.3 电容器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构件应无变形和锈蚀,防腐涂层应完整。

2 支架连接应紧固,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构件间垫片不应超过1片,厚度不应大于3mm。

3 支架应保持水平,其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3‰。

4 立柱间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2.5mm。

5 瓷瓶应无破损,金属法兰应无锈蚀。

4.8.4 电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的配置,应使铭牌面向通道一侧。

2 电容器的一次接线应正确,端子连线应符合设计,并应对称一致、整齐美观;母线及分支线相色应正确。

3 凡不与地绝缘的每个电容器的外壳及电容器支架,均应接地;凡与地绝缘的电容器的外壳及电容器支架,均应按设计连接到规定的电位上。

4 不同金属材料的端子连接时,应采用过渡接头。

5 采用外熔断器时,外熔断器的安装应排列整齐,倾斜角度应一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放电线圈瓷套应无破损,接线应牢固,相色应正确。

7 接地刀闸操作应灵活、可靠。

8 在线监测仪接线应正确。

9 储油柜结构的集合式并联电容器,油位应正常,绝缘油的耐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10 电容器围栏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8.5 耦合电容器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3条和第4.8.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耦合电容器的安装,应在制造厂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 瓷件检查有疑问时,应经探伤试验。

3 耦合电容器安装时,不应松动其顶盖上紧固螺栓。

4 电容器的引线不应使其接线端子承受过大的拉力。

5 两节或多节耦合电容器叠装时,应按制造厂的编号安装。

4.9 阻波器安装

4.9.1 阻波器安装前,应对阻波器频带特性及内部避雷器进行相关试验,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9.2 悬挂式阻波器的悬挂方式和悬挂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多点悬挂式阻波器应垂直安装,并应将吊环拧紧并将下吊环拉紧。悬挂式阻波器主线圈吊装时,其轴线宜对地垂直。

4.9.3 座式阻波器安装,应避免阻波器及其连接端子承受超过其允许应力的外力。

4.9.4 多点支撑座式阻波器支撑架(座)安装后,应检查支撑架(座)轴线,其与行、列的定位轴线偏差及支撑架(座)顶面高度允许偏差均应为±5mm。

4.9.5 多点支撑的座式阻波器的支撑绝缘子,安装高度应一致;当支柱绝缘子顶面不水平时,可在支柱绝缘子底座下加垫钢制垫片;钢制垫片应固定牢固。

4.9.6 阻波器主线圈的轴线应垂直于地面,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

4.9.7 座式阻波器支撑绝缘子的底座及支柱绝缘子的支撑架(座),应可靠接地。

4.9.8 阻波器安装,连接件应齐全,连接应可靠。

4.10 工程验收

4.10.1 高压电器交接验收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高压电器固定应牢靠,连接件应齐全,紧固力矩应符合本规范表4.2.4的规定。

2 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应良好。

3 瓷件、绝缘部件应完整,并应无裂纹、无损伤,绝缘应良好。

4 接地应可靠。

5 支架(座)应无变形。

6 外观应清洁,油漆应完整,相色应正确、标识清晰。

7 交接试验应合格。

4.10.2 六氟化硫断路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动作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继电器及其操作机构联动应正常,并应无卡阻现象。

3 分、合闸指示应正确。

4 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5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电气回路传动应正确。

6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及含水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7 带电显示装置显示应正确。

8 断路器本体电缆防护应良好;柜(箱)防雨、防潮性能应良好。

9 交接验收时,应将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仪器、测量仪表等一并进行移交。

4.10.3 真空断路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断路器与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并应无卡阻现象。

2 分、合闸指示应正确。

3 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4.10.4 断路器操作机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机构应固定牢固,连杆应无扭曲和变形。

2 液压系统应无渗漏,油位应正常;压气系统应无漏气,气压应正常;安全阀、减压阀等动作应可靠,压力表指示应正确。

3 操作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开关防跳跃功能应正确、可靠;具有非全相保护功能的操作机构的动作应正确、可靠;分、合闸指示应正确;压力开关、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4 控制柜、分相控制箱、操作机构箱等的防潮、防雨应良好,电缆管口、孔洞应封堵严密。

4.10.5 高压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熔断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机构、传动机构、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安装应牢固,动作应灵活可靠,位置指示应正确。

2 合闸时的三相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3 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的角度及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 触头接触应紧密良好,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 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应正确。

6 连杆应无扭曲和变形。

7 合闸直流电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10.6 避雷器及中性点放电间隙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制作的构件的加工及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避雷器密封应良好,外表应完整、无缺损。

3 避雷器安装应牢固,其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 放电计数器和在线监测仪应密封良好。

5 中性点放电间隙固定应牢固,间隙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10.7 互感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互感器应无渗漏,油位、气压、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保护间隙的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10.8 电容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容器的布置及接线应正确,端子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护回路应完整,布线应整齐;一次接线与二次保护回路极性关系应正确。

3 三相电容量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电容器金属外壳应无凹凸及渗油现象。

5 熔断器应排列整齐,倾斜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指示器应正确;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放电线圈瓷套应无损伤,接线应牢固美观;放电回路应完整,接地刀闸操作应灵活。

4.10.9 阻波器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外,其内部的电容器、避雷器外观应完整,固定应可靠,连接应牢固。

4.10.10 高压电器交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第3.0.14条的规定提交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