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5-2015 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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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并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技术文件。

3.0.2 施工图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3.0.3 设备安装施工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仪器、仪表和设备,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各种计量和检测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从事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作业项目不应超出证书认可范围。

3.0.5 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并应形成记录;本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形成施工原始记录。下一道工序施工应在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进行。

3.0.6 电气设备的装卸应按产品及包装箱的总重量选用起重设备,并应按设备包装箱上的要求装卸,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剧烈震动。

3.0.7 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包装外观,应无损伤和碰撞变形痕迹。

2 设备外表应完整,并应无锈蚀、机械损伤和渗油现象。

3 设备的零件、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应齐全、完整,并应无锈蚀、损伤和变形,含油件密封应良好,并应符合订货合同的约定。

4 绝缘件应光滑,并应无变形、受潮、裂纹、缺损和剥落,绝缘应良好。

5 铸件应无外伤、变形、砂眼和裂纹。

6 支架等金属构件,应无变形、损坏和锈蚀,镀锌层(漆层)应完好、无脱落。

7 制造厂提供的地脚螺栓应满足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8 产品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订货合同的约定。

3.0.8 设备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管设备时,应按包装箱标注安置,并应将其置于平整、坚硬、无积水、无腐蚀的场地;设备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尘、防爆晒、防碰撞等措施。

2 绝缘部件及绝缘材料,易损、易受潮部件,以及专用材料、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存放在无腐蚀、干燥、通风的室内;瓷件不得倒置、碰撞和挤压。

3 易锈蚀零部件应室内存放,应采取防锈措施,并应定期检查,发现锈蚀时应及时处理。

3.0.9 设备与支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基础中心线、标高、主要预留螺栓孔位置尺寸及深度,以及主要预埋件位置、预埋质量及基础表面质量等。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 设备的基础灌浆及其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0.10 电气安装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安装前应对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做好记录;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采用新材料、新设备,应有鉴定证书或试验报告,并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0.11 在立井、斜井中运输电气设备、材料及进行安装工作时,应采取防坠物、防跑车等安全技术措施。

3.0.12 电气安装工程进行现场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井筒和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作业,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再作业,并应指定专人现场检查、监督。

2 井下作业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采取防燃措施;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应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其他一切工作。

3 高处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3.0.13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执行。

3.0.14 电气设备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及竣工图资料。

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装箱单、检验试验记录、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 电气试验报告。

4 安装(组装)技术记录。

5 中间验收记录。

6 不合格处理记录。

7 检验及质量验收报告等。

3.0.15 安装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