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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除灰渣系统
6.2.1 一般原则。火力发电厂除灰渣系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 5035的要求,对粉尘、噪声及振动、高温、寒冷等有害因素进行防护设计。
6.2.2 防尘:
1 采用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泄漏措施。
2 灰库、渣库装车系统应设置防尘、抑尘措施。
3 灰库、渣库、除尘器下应设置地面清扫及排污设施。
4 厂外输灰系统采用皮带运输时,转运站应设有除尘装置。
6.2.3 其他防护:
1 对罗茨风机及空气压缩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2 除灰控制室应采取隔声措施。
3 灰库、渣库操作室,应采取隔声、防尘、防高温和防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