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审判
那些《墨子》所记载的齐国宗庙神判,以及伍子胥等人与鸱夷相关的传说,均属春秋末期之事,可见这类神判体系的知识在当时尚有残留。神判是最为原始的审判方式,放眼世界各地的其他未开化文明,当时业已成文的法典有日耳曼诸法典、萨利克法典以及里普利安法典,诸法典均对神判做出了若干规定。印度是古代法典的宝库,有着《那罗陀法典》《摩奴法典》以及《阿帕斯檀跋法经》,这些法典在神判方面做出了多种多样的规定:用烧红的金属熨烫人体并检查是否会受伤,谓之火神判;将人浸没在水中一段时间,谓之水神判;令人数次称重,观察前后结果是否不同,谓之秤神判;令人摄入有毒物质并检查其反应,谓之毒神判;令人饮用浸过魔像的水,观察其是否会患病,谓之神水神判;将烧热的油倒入装有钱币的壶中并令人取出钱币,谓之沸油神判;将蛇置入装有钱币的壶中并令人取出钱币,谓之毒蛇神判。其中部分神判也可见于《大唐西域记》。在日本,古人在审判或确定姓氏时,会运用毒蛇神判和盟神探汤等方式,其例可见于《日本书纪》(《允恭纪·四年》、《应神纪·九年》、《继体纪·二十四年》)。相传中臣连的祖先是探汤之主(《垂仁纪·二十五年》),他可能是这种神判的掌管者。《论语·季氏》曰:“见不善如探汤。”如此可见,日本古代的探汤民俗应当源于中国。反映探汤的汉字应当就是我们今天所言“贞卜”时的“贞”。
貞(贞)三下在卜辞中用作贞卜之义,其字形象鼎之形。早期的学者在解读“貞”这个汉字时煞费苦心,所幸有《说文》训其曰:“貞,卜问也。从卜,貝(贝)以为贽(赠物)。”人们方确定卜辞中的“貞”之所指。“貞”的字形从“貝”,许慎将“貝”理解为赠物,该观点有误。“貝”的形体象鼎之形,因此“貞”表达的或许是行探汤之事。《周礼·春官·小宗伯》记有“大贞礼”,遇大疑则以蓍(筮)龟(卜)贞卜之。《左传·哀公十七年》记有“卫侯贞卜”,《国语·吴语》记有“请贞于阳卜”,均是“贞”的文献用例。探汤审判这种习俗自古有之,在金文中,有在“鼎”的上方添加“卜”而构成的汉字“鼑”,这个汉字表示的是贞卜问询,其用法可能由甲骨卜辞传承而来。今天的关帝庙或其他寺庙中依然沿用杯珓占卜,这便是一种通过投掷卜具、根据正反来判断凶吉的神判仪式。清人袁枚著有《续子不语》,其中记载了众人赴温元帅庙对神明发誓诅咒的故事,也是对自古以来的神判习俗的反映。
中国的成文法形成较早。据《左传》记载,在春秋时期,郑国子产作有刑书,晋国赵鞅、荀寅作有刑鼎,郑国邓析作有竹刑。若再向上追溯至金文时期,则会发现西周晚期有数量众多的契约铭文刻录于彝器之上,其中对民事法相关问题的规定甚是完备。究其原因,当时的土地经济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因此土地持有者便迫切渴求着社会层面的法律认可。
在古代的氏族社会,犯人的罪行通常属于触犯禁忌之事,其次才是涉及身份权、财产权的罪行。今言“犯罪”,关于犯十上,《说文》曰:“侵也。从犬,㔾声10。”该字形象人在野兽的背后施暴,相当于《大祓词》中提及的“犯畜罪”。至于“盜(盗)”“竊(窃)”等字,最初也并非表示财产掠夺。《说文》认为,盜八下从“㳄”,并训㳄八下为“慕欲口液也”,即垂涎之貌。羨(羡)八下训“贪欲也”。《说文》曰:“盜,私利物也。从㳄,㳄欲皿者。”若如此解释便不符合盗窃之义。
在古代文献中,“盗”并非单纯表示盗窃物品,这些大盗贼固然还不到盗国贼的程度,但也是与此相近的大盗、亡命者和群不逞之徒,一般来讲是抗逆社会秩序的人。据《左传·襄公十年》记载,郑国的执政官公子騑、公子发、公子辄被“盗杀”。事件的起源是公子騑为了扩大自己的私人园地,而夺取了司氏、堵氏、侯氏以及子师氏等人的农田,这些失去土地的人遂“聚群不逞之人”,发动了叛乱,在西宫的朝堂之上杀害执政,将郑伯幽闭在了北宫,放了宫中的家臣与妾婢,又将器物钱财四散出去。最终,公子发遇害后,其子子产击破贼军,“盗众尽死”,残存的主谋者逃奔他国。为了抚慰民心,子孔制作盟书,但此举又使得不满之声日益高涨。为了平息众怒,子孔最后在仓门外焚烧了盟书。《春秋》在描述这次政变时记载道:“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辄。”据《左传·襄公十五年》记载,为了惩办逃奔宋国的“余盗”,子产用“马四十乘”贿赂宋国,宋人遂将这些罪犯引渡回郑国。最终,这些人遭到处决,死后被剁为肉酱,用盐腌渍。
在《春秋》中,有时作者即便明知施事者的身份,依然会称其为“盗”。例如,《春秋·定公八年》曰:“盗窃宝玉、大弓。”这里的“盗”即指阳虎。当时,鲁国受三桓(孟孙氏、叔孙氏和季孙氏,鲁国的三大家族)统治,大臣阳虎希望压制三桓,实现独裁。争权失败后,阳虎出奔齐国。自封建以来,鲁国便坐拥夏后氏之璜与封父之繁弱(良弓之名),阳虎在出逃前将这两件镇国之宝一并窃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贵为一国之掌权者,也可以被称作“盗”。所谓“盗”,指的是那些不遵守秩序之人,他们即便不着手破坏秩序,至少也会意欲脱离秩序。《庄子》中记载有“盗跖”,相传是一个从者数千人、纵横天下的大规模团体。在《左传》中经常有大盗在其他诸侯国为非作歹,他们或是进行政治暗杀,或是破坏秩序。成为盗的首要条件,便是舍弃自己原有的封建户籍,亡命天涯。即便像子孔11那样的人,一旦逃亡也会被当成“盗”,杀之无罪。
由此可见,所谓“盗”,绝非觊觎皿中之物那样的小偷小摸,而是某种否定政治体制、叛离氏族社会的严重行为。其字形中的“皿”当是盟誓之器,指氏族成员之间的盟约。而“盗”便是破弃这一氏族纽带,并从氏族团体中脱离而出。在秦石鼓文中,“盗”的字形上半部分新增有二“水”(参见本页图)。在容器上添加“水”这一部分,应指玷污盟誓。“沓”,即在代表盟书的“曰”之上添加“水”构成。《诗经·小雅·十月之交》有“噂沓”,即诽谤之言。将“水”置于起誓文书或用于血盟的祭器上,指的是一种试图切断氏族纽带、侮辱氏族之神的亵渎诅咒,而行此事之人即谓之“盗”。构成字形的“欠”这一部分,亦可见于“歐”“歌”等字中,指诅咒行为。为了平息神怒,背弃盟约之人必须承受法的处置,即遭族人放逐,正如《古事记》里记载的伊耶那岐命驱逐须佐之男命那样。
石鼓文:汧殹石,盗
汧殹石的一部分。第二字刻的是竹下盗。这个字历来有菹、筵等解释,但《玉篇》中的盗字便是这一字形,因此当视为一个从“盗”的字。在皿上从二水和欠的这个字,应当和“沓”一样,表示进行盟誓的行为。石鼓字是表示捕鱼用的笼子的意思。当理解为“将其捕获,尚鲜”的意思。拓本称作后劲本,乃是旧拓。石鼓字形尚能看见。
賊(贼)十二下,《说文》曰:“败也。从戈,則(则)声。”认为“賊”的声符是“則”。段玉裁注曰:“敗(败)、賊皆从貝会意。”认为字形通过用戈毁貝之形,表毁坏之意。在金文中,“賊”的字形由“則”和“戈”构成。則四下并非仅用作声符,其字形本由在鼎上添加“刀”构成,指在鼎器上铭刻誓约之辞。“則”表示盟誓约定。《说文》训“則”为“等画物也”,认为字形是将贝货一分为二,但该观点并不适用于古字形。《周礼·秋官·司约》曰:“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可见,重要的盟誓契约会被刻录在鼎彝之上。劑(剂)四下,《说文》曰:“齊(齐)也。”认为“劑”如“则”一样,都指的是均分,但其字形中的“齊”这一部分应指“𪔉”,即方鼎,如員(员)六下指圆鼎。所谓“剂”,是在𪔉上铭刻契约关系等誓言,亦称“约剂”。所谓“賊”,是对约剂鼎铭挥戈相向,毁坏铭刻其上的文字。“盗”表示亵渎氏族盟誓的背信弃义之行,“賊”表示的行为则与其类似。此外,“賊”也可以指那些背弃盟誓之人。
“盗”与“窃”,表示的不是来自外界的掠夺攫取,而是那些发生于内部的自相残害。竊七上,《说文》曰:“盗自中出曰竊。从穴,从米,禼、廿皆声。”12通常而言,汉字几乎不会包含两个声符。“竊”指仓库中的米谷所生的蠹虫。谷仓中贮存的谷物极易生虫,谷实经常会在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被由内而外啃噬殆尽。因此,“竊”在日语中被训读为“ひそかに”,即不为人察觉地暗地做某事。财产的损失,大多属于此类。在古代,即便不依靠门户对自家进行守卫,也不会发生外来的盗窃事件。 “贼”均是由内而起的。
古代亦有争讼之事。爭(争)四下,《说文》训“引也”,但并未解释所“引”为何物。不过从靜(静)五下从“爭”这一点来看,受牵引之物当为“力”,即耒耜。在古代,农时结束后,负责农耕的人需要将所有的农具都贮藏在神仓中,在下一次农耕开始时再进行农具的配给。本书认为,“争”所表示的正是农具再分配时的争讼行为,但为何被赋予神事形式的农具分配行为会招致纷争,以及纷争何时会发生,这些问题尚不可知晓,或许还有更深一层的其他未知原因。在围绕农具而争讼时,为了将其神圣化而使用丹青颜料,即“靜”。如果将“爭”理解为争夺耒耜,那么“靜”便是祈求丰年的占卜仪式。
笔者并不认为“爭”是运用耒耜举行占卜,究其理由,今言“胜败”,其中勝(胜)13十三下亦从“力”。《说文》训为“任也”,认为“勝”指可以胜任,“力”指肌肉力量,“朕”充当声符。笔者认为,“勝”应该表示一种将耒耜献上的祭祀仪式。“月”这一部分形体本作“舟”,“舟”即“盤(盘)”;“关”这一部分则象两手捧持之形。“勝”的字形表示凭借耒耜进行占卜,双手持盘向神明有所供奉。加十三下,《说文》曰:“语相增加也。”笔者认为其字形由“”与“力”构成,表示使用祝祭之器与耒耜祈祷丰年。“嘉”“賀(贺)”等汉字均继承其音义。与“賀”相对应的汉字应是“敗”,以敲击貝之形表示败毁之义。此外,古代有使用杯珓占卜的神判仪式,“賀”与“敗”也有可能分别指称该仪式的成功与失败。今言胜败时可用“胜”“败”等字,究其源头则均为农谷占卜之事。
古代的纷争更多侧重于人格权而非财产权。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当古人论及财产问题,习惯法已经对赔偿机制做出了规定,所以问题相对简单。一旦纷争发生,当事双方需要前往氏族守护神所在的祖庙进行争讼,此即訟三上。《说文》训为“争也”,将“公”判断为声符,可能是考虑到“讼”“颂”同音的缘故。然而“讼”“颂”均应是会意字,公二上的字形象祖庙之前的场地。“讼”表示为了争讼的胜利而在祖庙前进行自我诅盟,而“颂”则表示为了赞颂祖先神而献上诗歌舞乐。
审判仪式的第一步是提起诉讼并告发罪行,金文中多称之为吿(告)二上,其字形象将祝告之器“”附着于树枝之上。西周有曶鼎,其上记载了曶的收获物为匡季(人名)家臣所侵占,曶因此向拥有审判权的东宫提起诉讼,“以匡季告东宫”。“告”本指有事上告神明,故而可知当时的审判举行于神庙或其他被神圣化的场所。根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当狱讼之事的当事人来自外邦时,举行地点要设在“九棘”“三槐”之前,“嘉石”“肺石”之间。相传召伯曾在棠树下听取民意、决断狱讼,《诗经·召南·甘棠》即为纪念此事而作,后世也因而称官吏处理民间狱讼为“棠阴”。
坐十三下,依《说文》训“止也”,认为“土”是人所坐下止息的地方,但笔者并不认为“坐”指通常意义上的坐居。《周礼》解释了举行狱讼期间嫌犯的安置问题。《周礼·秋官·大司寇》曰:“桎梏而坐诸嘉石。”结合《周礼·秋官·朝士》可知,嫌犯须坐于嘉石或肺石左右。“坐”从“土”,“土”指社稷之神。据《墨子》记载,古人会在神社前举行神判仪式,换言之,即在社稷之神的面前进行审判。“坐”当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狱讼活动,其用例可见于《左传》。
据《周礼》记载,司法相关事宜由秋官中的大司寇管辖。《周礼·秋官·大司寇》记有“以两造禁民讼”,其中“两造”即“两曹”,指诉讼双方。造二下,依《说文》训“就也”,表示到、去之义。在金文字形中,我们可以认为“造”从“舟”,或从“舟”“告”。此外,也有在其基础上添加“宀”从而构成的“”,指在宗庙中举行的某种仪式。“舟”指盘状器皿,“告”指祝告仪式,“造”的原义是用盘盛祭物,供奉神明并有所祷告。如果涉及狱讼之事,那么祷告者自然需要向神立誓并献上祭物。《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如其所规定的那样,在审判开始前,当事人须上交“束矢”与“钧金”。
司法机关又称“法曹”。“两造”亦即“两曹”,“造”“曹”义近。曹五上最初的字形是在“曰”上添加“㯥”构成。㯥六上,《说文》曰:“二東,𣍘(曹)从此。阙。”许慎知其字形由二“東”构成,但无从解释其声义。“東(东)”的字形象两头紧束的囊袋,由此可以确定,“㯥”指装有诉讼双方缴纳的束矢钧金的囊袋。实际上,缴纳束矢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国语·齐语》《管子·小匡》《管子·中匡》以及《淮南子·氾论训》等文献中均有记载。每位当事人将束矢钧金之类的物品装入囊袋,再将祝告之器(曰)置于其中,一并上交于司法机关。在那之后,两曹正式形成,而审判仪式也可以正式开始。关于“曹”,《说文》曰:“𣍘,狱之两曹也。在廷东。从㯥。治事者。从曰。”本书认为“曰”为表示自己立誓的祝告之器,而“㯥”表示装有缴纳供物的囊袋。《管子·小匡》曰:“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淮南子·氾论训》曰:“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由此可见,参加审判的当事人需要预先交纳物品,这是当时的一种担保制度。
与“曹”构造相似的汉字还有“譻”“讐”“獄”“辯(辩)”,这些汉字均从“言”。譻三上,依《说文》训“声也”,但许慎并未解释这是何种声音。东汉张衡著《思玄赋》,其中记有“鸣玉鸾之譻譻”,便是将其用作表示玉器相击之声。本书认为,“譻”中的“言”指立誓之词,之所以在其上增添二“貝”,可以认为是指一种目的与两曹交纳钧金相同的行为。在“言”上增添“雔”则构成讐三上,《说文》曰:“犹应也。”即应对。然而《说文·人部》又有仇八上训“讐也”,“仇”亦有表示相对之义的用例。笔者认为,“讐”中的“雔”,亦指一种目的与交纳束矢钧金相同的行为。校对同一本书的不同版本谓之“校讐”,应由本义引申而来。
獄十上,《说文》中依叠韵其为“确也”。字形从二“犬”,认为“所以守也”,但此说难通。今言“监狱”,古作“犴狱”,其中“犴”指外地的监狱,“狱”指朝廷中的监狱。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认为“獄”从二“犬”,是取相争之意。古人在神灵面前举行狱讼之事时,会将犬牺牲以清洁祭祀场所。在以修祓为目的的仪式中,犬牲尤为重要。因此,古人在狱讼立誓时,也会为了修祓而献上犬牲。辯十四下,由在“言”的两侧增添“辛”构成。“辛”是可用于墨刑的大针。《周礼·秋官·司约》记有“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14,又有“其不信者服墨刑”。由此可见,“辯”的字形由“辛”这一部分参与构成,表示其事与墨刑相关。在那些与狱讼相关的汉字中,若形体中有两个相同的构件并排放置,则可推断该汉字或与狱讼两造(两位当事人)联系密切。
㺇十上与“獄”字形非常相似,《说文》训其为“司空也”,是形声字。所谓“司空”,即狱官的别称。狱官别称众多,周称“圜土”,殷称“羑里”,夏称“均台”,秦称“囹圄”,汉称“若庐”,魏则称“司空”,至于“㺇”则并无用例。《玉篇》训“㺇”为“察也”,其读音与表示伺察之义的“司”相同。唐代碑文中则有将“司马”写作“㺇马”的情况。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记载了一起春秋时期实际举行的审判案件。当时,楚国与晋国分别代表着中国南北的最强势力,两国在城濮展开激战,卫国被卷入其中,并发生了一起不幸的事件。晋楚交恶时,卫国国内同时出现了亲晋派与亲楚派两股势力。两派水火不容,卫侯也因此而逃离了国都。晋国在城濮之战中取胜后,卫侯才得以回归。卫侯出奔期间,他的弟弟叔武已经在国都组建了临时政府。随后,叔武与卫侯订下了誓约,摒弃前嫌,准备拥立卫侯回国复位。然而,卫侯比预定的日期提早进入了国都。叔武当时正在洗发,听到其兄归来的消息后非常高兴,遂散发出迎,却不幸遭卫侯侍卫错误射杀。虽然卫侯很快便处死了射杀叔武的凶手,但其本人究竟有无过失这一问题却陷入了争议。叔武的支持者元咺向晋国提起诉讼,审判就此开始。
在这场审判中,士荣担任卫侯的辩护人。虽然卫侯是被告人,但由于他的身份是诸侯,故由鍼庄子担任其代理人,即“鍼庄子为坐”。“坐”本来应由嫌疑人亲自承担。宁武子是卫侯身边公认的贤人,他在这场审判中负责辅佐卫侯。根据审判结果,卫侯在这场案件中须承担过失责任,即今言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席答辩人士荣遭到处死,其代理人鍼庄子遭受刖刑。“刖”,在甲骨卜辞中即象刖刑之形的象形字(详见本书上卷第5页图1-7)。卫侯的辅佐人宁武子虽然在这场审判中全身而退,但人们对其才智品德的评价却一落千丈。孔子在《论语·公冶长》中评价宁武子道:“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审判结束后,免于死刑的卫侯先是被逮至晋国,随后又被囚禁于京师深牢之中。卫侯最初并不支持亲晋派,故而我们也可以认为晋国的此番举动是具有报复性的,晋国可能希望通过政权更迭迫使卫国走上亲晋的外交道路。无论如何,晋国以司法审判为手段制裁卫侯,这种选择本身便充满了深意。我们可以认为,此次狱讼行为具有战争审判的性质。此外,当时的审判制度应该已经准许被告获得来自他人的辩护援助了。
审判卫侯的详细过程没能被记录下来,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但根据其所采用的审判形式来看,我们有理由推测当时已经存在一套成文法典,它以宪法,也即法律之法为基础,同时涉及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至于是否包含民事法和涉及亲属、财产问题的习惯法,我们可以依据西周晚期以金文记载的争讼事件来推定。例如,西周晚期有散氏盘,其上记载有散氏与夨氏之间围绕领土一事展开的纷争,以及两家之间的和解契约。起初,夨氏侵攻散氏,随后夨氏将部分土地割让赔偿于散氏,双方就此和解,重新划定疆界并制定了相应的契约文书。在定界的过程中,双方的有司共同担任见证人,订立契约,举行守约盟誓,最后交付分界地图,并由当时任史正(官职名)一职的仲农认证契约文书。此事与今天公证书的法定认证程序颇为相似。
散氏盘中记载的契约文书,是在双方全体见证人的监督下制成的。见证名单既包括了来自散氏的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了来自夨氏的土地用益权提供人。其中,提供用益权的夨氏一方的见证人立下了如下誓约:“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违反契约),余有散氏心贼,则爰(锾,罚金)千罚千,传弃之。……余有爽变,爰千罚千。”此举与自我盟誓颇为相似。爰四下的字形表示授受金属块,其中“”这一部分便是“金”字。在“金”的诸多形体中,有部分字形是将“”重叠而成,该形体即今天“金”的初文。“全”表示将金属熔铸入模具后获得的完整金属块,在“全”的基础上添加“”即构成“金”。契约中提到的罚金千爰,应该是凭借金属计量单位确定总额。因此,今言“均匀”之“均”,亦是一个从“”的汉字。
傳(传)八上这个词原本指的是流放的形式。《说文》中训其为“遽也”,是形声字。“傳遽”,即传车驿马,奉命奔走的急使。《礼记·士藻》中记有“傳遽之臣”,指那些替国君传命的士人。然而 “傳”之本义并非传遽之义,而是指某种放逐仪式。日本有一种相仿的放逐刑法,命令被放逐之人必须背负“千座置户”15。“傳”的字形表示“人”背负“專”。專(专)三下,《说文》曰:“六寸簿也。……一曰专,纺专。”段玉裁注曰:“六寸簿,盖笏也。”然而《礼记·玉藻》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尺寸不合,因此这件长六寸之物当为筭五上,即一种直径一分的竹制算筹,又可称“陆簙”“夗专”,字形也写作“塼”。所谓“夗专”,应该是用于收丝的纺锤。今天有“專一”“摶(抟)饭”(捏饭成团)、“團(团)结”等用法,是因为“專”含有将物体抟成一团、拍打使之紧实之义。“專”为象形字,笔者认为,其字形表示从外部用手将放入橐袋中的物体拍实。自外击打当为“尃”。“搏”“缚”等汉字即含有此意。尃三下的初文字形表示手持连根拔起的树苗,树苗的根部被捆扎包裹。西周时期有克钟,其上记有“尃奠王命”;又有毛公鼎,其上记有“尃命尃政”“出入尃命于外”,均是用“尃”作“敷”,表示敷施政令之义。由此可知,“尃”“專”均有使橐袋中的物品紧实之义,其中“尃”侧重于运用从外绑缚的方式,而“專”则侧重于运用从外拍打的方式。
所谓“传弃”,是一种放逐方式,“傳”的字形表示人背负橐,大致相当于日本神话中放逐罪人时令其背负“千座置户”,这种放逐形式非常古老,具体细节可以参照《古事记》。据记载,须佐之男触犯种种天罪,八百万众神齐聚一堂,商议将其驱逐流放一事,“命(须佐之男)负千座置户,切上须,及手足爪,祓而放逐之”。在古希腊,也曾存在这种带有象征意味的,将须发、指甲抛入河流的流弃风俗。在甲骨卜辞中,有汉字的字形表示背负着“東”(橐)的人面向鼎,该字形应指探汤之刑。
人们认为,千座置户是为了赎罪而提供出各种各样的财物。在《日本书纪·卷十四·雄略纪》中,记载有“齿田根命以马八匹、大刀八口,祓除罪过”一事,这与中国古代参加神判仪式时须缴纳束矢钧金一样,均以赎罪为目的。
另外,笔者还认为,在《古事记》“负千座置户”这一句中,“负(おふ)”这个字的使用及其语义有着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吾儿仍幼稚,道路尚难明,献币黄泉使,负儿路上行。16 《万叶集》五·九〇五
男儿苦思念,几度负长叹。 《万叶集》四·六四六
又《日本书纪·卷一·神代纪下》记有“即躬被瑞之八坂琼17”;《万叶集》(二十·四四六五)记有“不负大伴之名”。在以上四处用例中,“负(おふ)”均表示“蒙受”之义,而非“科罪”之义。
与其相比,《日本书纪·卷一·神代纪上》曰:
然后诸神归罪过于素戋呜尊,而科(おほ)之以千座置户,遂促征矣。至使拔发,以赎其罪。亦曰,拔其手足之爪赎之。已而竟逐降焉。
《日本书纪》“一书”亦曰:“故诸神科以千座置户,而遂逐之。”在这两则用例中,“おふ”却表示“科罪”之义,笔者并不倾向于将其判断为古义的消亡。“置户”中的“置”和“户”都属于甲类音,其语义不明。那应该与大己贵神被迫让出自己所统治的国家,离开幽神世界,“即躬被瑞之八坂琼而长隐者矣”,被驱逐至偏远之地,且身上有所背负有关联。散氏盘中“传弃”所指的正是这样的放逐方式。由此,“传”之本义明矣。对于须佐之男被驱逐、身背千座置户一事,《古事记》以“负”字描述之,是对那种神话中特定的放逐形式的切实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