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防洪评价技术指引与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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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按照管辖权限和范围的不同,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要有珠江水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及地市、县级水利(务)局,各个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又分别有所不同。

3.4.1 珠江委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

3.4.1.1 审批流程

珠江委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查→正式受理→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修改论证报告→审批决定→申请人。

3.4.1.2 具体程序和要求

(1)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填写审批预受理单。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业主或项目责任单位的申请函1份(原件)。需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体工程的结构型式、工程建设总投资、计划建设工期、前期工作及其立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等。

2)工程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一式6份(含文字报告和附图、附表)。

3)《防洪评价报告》一式25份。

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

5)工程所在省(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没有,可由珠江委视实际情况发函征求意见)。

6)工程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或A3纸,需标明工程所在河道水系及名称)一式15份。

7)工程平面布置图一式15份(A4或A3纸,需标明工程位置坐标以及与堤防的关系等,坐标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珠江基面、国家1985统一高程基面或黄海基面)。

8)工程断面图一式15份(A4或A3纸,高程系统应采用珠江基面)。

9)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文件(或意见)复印件1份。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材料审查。

珠江水利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业主补齐材料。

(3)正式受理。

珠江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征求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间(约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约10个工作日)、业主组织方案调整及修改论证报告时间除外。

(4)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正式受理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发文征求广东省水利厅和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约20个工作日。

(5)专家评审。

珠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以函审的形式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从发会议通知到召开会议约10个工作日。

(6)修改论证报告。

项目业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防洪评价编制单位修改防洪评价报告,若方案不合适的需对工程建设方案进一步调整,所需时间由业主方决定。

(7)审批决定。

根据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文件。

3.4.2 广东省水利厅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

3.4.2.1 审批流程

广东省水利厅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接受材料形式审查→受理与否→材料审查→组织技术审查→补充材料、修改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移交政务中心→主办处室办理行政审批→窗口送达文书。

3.4.2.2 具体程序和要求

(1)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填写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表,到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4)防洪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

(2)受理与否。

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和所处位置判断是否属广东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若不是,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若是,则受理。

(3)材料审查。

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法定格式的通知业主补正材料。

(4)组织技术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影响程度和重要性等,判断是否需要组织技术审查。若需要组织技术审查,则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审查。若不需要,则直接移交政务中心。

(5)补充材料、修改论证报告。

项目业主根据技术审查结果组织防洪评价编制单位修改防洪评价报告,对材料需要补充的,需要补充材料。

(6)技术审查意见移交政务中心。

技术审查单位将技术审查意见移交政务中心。

(7)主办处室办理行政审批。

主办处室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工程方案,办理行政审批。

(8)窗口送达文书。

将审批文件由窗口送达至项目建设申请人。

3.4.3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

由于各个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和要求不尽一致,无法一一列举,这里以广州市水务局为例,介绍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

3.4.3.1 审批流程

广州市水务局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接受、材料形式审查→受理与否→内部办理→窗口出具申请批复决定。

3.4.3.2 具体程序和要求

(1)提交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如下。

1)《广州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报表》(原件,1式3份)。

2)申请人出具的项目建设申请书(原件,1式2份)。须说明项目建设的理由、地点、时间,期限、规模、内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打印。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式5份)。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具体按项目类型有所不同。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式3份)。

5)1/500(或1/1000)河道管理范围现状地形图(非水深图,原件,1式5份)。在建设项目及其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含河道、左右岸堤防及其背水侧30m(河涌为6~10m)宽护堤地],必须由具备相应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

6)对建设项目影响防洪(如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及设计说明(原件,1式5份),须由具有与堤防工程级别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7)申请人落实对建设项目影响防洪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的承诺书(原件,1式5份)。

8)其他资料(1份):①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的初审意见(原件);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③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④对取(排)水口工程,应提交经批准的取水(排水)许可文件;⑤对水环境影响的项目,应提交经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⑥对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⑦如对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影响,应说明影响情况和协商处理结果(原件);⑧其他必需资料。

9)注意事项。①以上1)至7)项为基本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②资料中坐标需采用广州坐标,高程须采用珠基(或广州城建高程);纸张规格为A4,或者按A4纸折叠装订整齐。③设计(咨询)资料必须盖有申请人和设计(咨询)单位的印章,附具其相关资质(格)及其许可业务范围的法定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④对临时性工程,其首次申请建设时申报材料同永久性工程;申请续期使用的,如项目所在河道的地形、水文、邻近地理环境等相关条件无较大变化的,经办处室同意可适当简化申报材料。

(2)窗口接收材料、形式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受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受理,对于不需要申请水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广州市水务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与否。

对于属于广州市审批权限范围,且需要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反之,出具补齐补证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齐补证。

(4)内部办理。

正式受理后,广州市水务局主办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进行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评审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若方案不合适的则需要调整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主办处室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窗口出具行政审批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专家审查时间)出具申请批复决定,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批复决定送达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