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建设项目水行政审查要点
3.3.1 技术参数标准研究成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类型,大体上可分为跨河建筑物(如桥梁工程)、临河建筑物(如围垦工程、码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等)、穿河(堤)建筑物(如隧道工程)等,项目类型不同,对防洪影响不同,审查要点不同。
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是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2004年水利部印发的《导则》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进行了规范。进行防洪评价审查,则是规范水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根据依法管水和科学治水的要求,不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从防洪的角度,对建设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制定颁布了相关技术规定或技术指引。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出台了《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1月出台了《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许可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于2010年5月出台了《浙江省涉河码头水利许可技术规定(试行)》,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于2012年8月制定了《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审查要点》,广州市水务局于2010年11月制定了《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试行)》。这些规定对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水行政审查的科学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自1979年10月成立以来,致力于珠江的规划、治理和开发方面的研究。30多年运用水文资料分析、潮汐物理模型试验、数学模型模拟计算及遥感技术应用等多种手段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珠三角及河口区河道的水文特征、潮流泥沙特性、河道演变及治理规划等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截止到2012年,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已完成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防洪评价项目700余项,在防洪评价业务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2年,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承担了水利部前期重大课题——珠江河口已建和规划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综合评价。该报告总结了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承担的700余项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成果,调查了珠江三角洲及河口主要河道涉水建设项目(珠江河口及三角洲主干河道区共有码头499座,大桥和特大桥114座)的分布情况、阻水情况、与堤防的搭接情况及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同时采用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手段,分别计算分析了跨河项目、临河项目、航道整治对珠江三角洲防洪的影响。最后,从兼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防洪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的防洪水情形势、综合治理规划,并参考了近年来防洪评价审查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成果,按照以下三个原则:①不同河段,不同要求;②不同类型,不同要求;③既要考虑个体影响,又要考虑已建项目的叠加后的整体影响,提出了珠江三角洲及河口区防洪评价审查技术指引。
以下是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总结的对于各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要点部分成果。
3.3.2 跨河建筑物
跨河建筑物是河道管理范围内最常见的建设项目之一,是指跨越河道的固定结构建筑物,包括桥梁、管桥、渡槽及输电铁搭等。其中桥梁工程是跨河建设项目的主要类型,其防洪评价审查要点如下。
(1)桥位。
桥位应选在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桥位布置应避开治涝、灌溉、供水等工程设施的河段,以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桥位布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应避开水文观测断面,以免影响水文资料的连续性。
(2)防洪标准。
桥梁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
(3)桥墩轴线。
桥梁(主)桥墩顺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所在河道发生堤防设计标准相应涉及洪水时的主流方向基本一致;当斜交不可避免时,一般情况下,桥梁墩台顺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洪水主流流向夹角应控制在5°以内,最大不超过10°,且应结合所在水域的流速控制桥墩轴线与水流夹角,即流速越大,允许的夹角越小。
(4)梁底高程。
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行洪畅通、防汛抢险、堤防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管理维修及今后堤防加高加固的要求,桥梁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潮)水位,且不影响通航,桥梁跨堤部分与相应规划堤防堤顶间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5m。当桥梁梁底与堤顶的净高不能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时,应在堤防背水坡一侧设置防汛通道及上下堤的交通坡道。
(5)桥墩布置。
桥梁的桥跨布设应顺应河势,桥墩布设宜避开主槽,尽可能使主槽在桥孔内。
一般情况下,承台顶高程应布置在河床以下,特殊情况下,出露河床的承台顶高程也不宜高于平均低潮(水)位。
在水流与桥轴线正交时,桥墩边壁与堤脚应不少于3倍桥墩宽度距离。在桥墩轴线与水流夹角为10°,桥墩边壁与堤脚应不少于4倍桥墩宽度距离。
桥梁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桥墩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同时,桥墩的布置要综合考虑桥墩的施工工艺,根据边墩与堤防的距离尽量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不能因为施工、开挖而导致堤防的破坏。
(6)桥梁阻水比。
重点评价桥梁的阻水比是否合适,跨越1级、2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含防撞设施)一般不超过6%;跨越3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的阻水比一般不超过7%。
(7)桥面排水。
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岸),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岸)冲刷,影响堤防(岸)安全。
3.3.3 临河建筑物
临河建筑物也是河道管理范围内最常见的建设项目之一,是指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固定结构建筑物,包括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护岸、临河道路及景观工程等。其中码头工程是近几年临河建筑物的主要类型,其防洪评价审查要点如下。
(1)码头选址。
码头选址应符合岸线利用规划、港口规划。
码头布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应避开水文观测断面,以免影响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码头布置应尽量避开灌溉、排涝、供水等工程设施。
(2)码头前沿线。
一般情况下,重力式码头前沿线严禁超出治导线。高桩码头前沿线原则上不应超出治导线,如特殊原因码头前沿线超出治导线应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码头前沿线应尽可能与洪水主流向一致,其前沿线布置与水流方向夹角不宜超过5°。
(3)与堤防搭接。
码头引桥桥墩不宜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时,必须对堤身进行防渗处理。
码头不得影响堤防的管理和防汛运用,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码头与堤防平交时,不得阻断防汛抢险通道,相交部分的堤顶高程宜与堤防的近期规划标准一致,且交叉部分堤防及上下游衔接段宜按堤防的规划标准与拟建工程同步实施。
码头建设应注意与上游、下游堤防的衔接,码头建成后方案能够形成闭合的防洪体系。
(4)码头梁底高程。
码头梁底高程一般情况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若特殊原因梁底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方案。
(5)堤防稳定。
港池与航道的开挖不得影响堤防稳定。修建码头应该避免引起堤岸冲刷,高桩码头栈桥边墩离堤脚距离宜为边墩宽度(直径)的3~4倍,以减少边墩冲刷坑对堤防稳定的影响。如果有冲刷,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进行论证。
3.3.4 穿河、穿堤建筑物
穿河、穿堤建筑物是指从河底或堤防穿越河道的固定结构建筑物,主要有管道、隧道、涵闸等。其运行期对河道影响相对较小,防洪评价审查要点如下。
(1)穿越位置。
穿河、穿堤工程布置应尽量避开灌溉、排涝、供水等工程设施。
(2)出、入土点布置。
出、入土点应布置在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与堤防背水坡坡脚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埋深。
工程埋深应在规划疏浚河道底高程和相应防洪标准洪水极限冲刷后河床高程以下,预留一定尺度的安全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