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外村镇供水做法与启示
一、部分国家村镇供水管理做法
(一)发达国家小城镇供水管理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城市化率已达到很高的水平,没有按户籍区分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的供水基础设施和供水服务质量和水平差别不大。他们的共同之处是普遍将小城镇供水作为公共工程,纳入公用事业管理,各个国家的具体管理方法有所不同。
1.美国
在美国,政府、中介机构、供水企业都参与城乡供水建设管理、三者职责明确,相互补充,相互监督。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法规、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种规定,依法监督供水项目建设和管理。与城乡供水有关的中介组织,如水工程联合会、水环境联合会等组织,承担为政府制定法规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培训、信息交流等工作,同时也为供水企业提供服务。供水企业则直接负责水厂的运营管理。
一些供水企业除了向用水户供水、收取水费和提供用水设备的安装维修等服务外,还向用水户发放简单明了的服务手册,宣传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卫生知识,介绍包括水源、净水、输水、配水等在内的整个供水系统的情况,让用户了解水价制定及收取办法,家庭自来水常见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等常识。
小城镇自来水厂的管理多采用企业模式。水厂作为独立核算的供水企业,自主经营。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层,其职责是制定供水工程建设或改扩建方案、筹集建设资金、组织项目的实施。总经理负责水厂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厂按期向政府或银行偿还借款、归还贷款。董事会由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依照企业规则聘用,重大问题如工程改扩建、水价调整等由董事会决策,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作为公共事业性质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属微利企业,水价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和利润。利润按照等于或略大于贷款或债券利率的原则确定。确定供水价格时,首先由供水企业拿出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由于董事会是由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制定水价时一般都能既考虑用水户的负担能力,又考虑企业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当董事会对确定的水价意见分歧很大时,召开有更多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因此,严格地说,城乡供水的水价基本上是由用水户确定。董事会将讨论的水价方案提交政府价格部门,即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所谓政府审批也主要是看水价确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保证企业按时偿还贷款、债券和满足供水企业的长远发展。
2.日本
日本城乡供水管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在国家层面,厚生劳动省内下设健康局水道课,负责有关政策制定、信息服务等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的县厅内设有企业部,下设水道课,负责本县自来水规划、调查、建设、供水与运行维护。日本的上水(供水)和下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为国家所有,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直接归地方政府部门管理,水厂管理人员为政府公务员。如大阪的水厂统一归大阪市水道局管理,水厂管理人员为水道局公务员。水厂只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的维修、调试及大修、改造等工作,通常会委托社会上的专业设备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去做,水厂管理机构十分精干,运行高效,成本得以降低。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属严重干旱缺水的国家,各级政府对包括城乡供水在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一直高度重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管理体制。以维多利亚州为例,该州自然资源与环境局下设立了四个水管理机构:一是大都市供水机构(Metropolitan agency),负责管理墨尔本市的供水事宜;二是小城镇供水机构(Non-metropolitan agency),负责管理墨尔本市周围小城镇的供水事宜;三是农业机构(Agricultural agency),负责农业灌溉事宜;四是地区主管部门(Regional authorities),负责区域水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水利建设投资体制进行了较大改革,主导思想是从过去主要靠政府投资建设转为吸引私人投资建设,让私人企业在发展供水和废水处理尤其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供水事业逐步向公司化、私有化方向发展。供水经营管理组织大体上分三种类型:一是政府控股的水厂和废水处理厂;二是基本上私有化的公司;三是政府所属,作为公用设施管理,同时也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都强调要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水费,促使建立良性发展机制。
政府对供水实体的水价不加干预,但水价也不能由供水实体自己确定,而是由一个独立的定价管理机构审定,原则是兼顾供水经营者的利益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以悉尼水务公司(该公司已私有化)为例说明水价及水费构成。水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计量用水水费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日用水量0.6m3以下为0.21澳元/m3,日用水0.61~0.822 m3之间为0.3澳元/m3,日用水0.823~3.0m3为0.59澳元/m3,日用水3m3以上为0.643澳元/m3。二是收取服务设施利用费,用以支付闸坝、输水渠、下水道和排水设施等的成本费用;不管家庭是否用水,均要付费,一般每户每个季度100澳元,多的达200澳元,如果住户房产土地价值超过3.3万澳元,还要另付财产税。三是特别环境税,每户每季度20澳元,用于湿地保护、污水处理厂改造等。维多利亚州的墨尔本水厂由政府控股,水价由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水费每个用水户每季度40澳元,计量水费为0.65澳元/m3。昆士兰州供水厂属于政府所有,按公用设施管理,同时开展经营活动,基本水费每户每年7.5澳元,计量水费0.6澳元/m3。
据介绍,维多利亚州大都市供水已做到回收全部成本,小城镇供水成本回收率约80%,农业灌溉水费无法做到补偿成本。
(二)部分发展中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1.印度
20世纪50年代初印度独立后,就制定了第一个全国供水与环境卫生计划。70年代初,中央政府制定了一个加速农村供水计划(Accelerated Rural Water Supply Programme)帮助各地解决缺水村庄的饮水问题。1986年又成立了全国饮水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所有农村人口提供可持续的安全饮用水,政府逐步增加对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资,仅第八个五年计划(1992—1997)就达55亿美元(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是32.5亿美元),约占政府总预算支出的3.85%。
印度解决农村供水做法的特点:一是政府重视,增加投入;二是把农村供水与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紧密结合在一起;三是因地制宜,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采用适宜方式,如在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又无供电的地区,推广手动深井泵;在地下水矿化度高的沿海地区或打井困难地区,推广雨水集蓄技术;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地区,研究试验推广低成本的水处理技术,如紫外线消毒、简易慢滤技术等;四是重视卫生宣传教育;五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2.孟加拉
孟加拉国位于南亚次大陆东北角,属热带季风气候,大部分国土为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三角洲冲积平原,洪涝灾害频繁,地下水水位高。历史上当地人没有上厕所习惯,人畜排泄物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腹泻为多发病、常见病,婴幼儿因腹泻脱水而死亡的很多。农村供水和环境卫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帮助下,该国实施了“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三位一体的农村供水环境卫生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饮用卫生水的标准是使用手压泵取水。为了推广手动泵,他们动员全社会参与,吸引私人企业生产手动泵取水设备,培训农民学会安装、使用、维修手动泵。同时兴建卫生厕所,减少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为了做到家喻户晓,他们在中小学开展健康卫生教育,发动学生回家动员家长建造卫生厕所。
二、国外做法与经验的启示
(1)村镇供水设施、技术、服务水平及管理方式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城镇化率很高,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与城市差别不大,城市供水与农村供水管理技术与管理体制大体相同。发展中国家则只能选择适合本国条件的供水方式和管理体制。
(2)供水服务和水质卫生直接关系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城乡供水作为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对待,政府高度重视,承担规划、骨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水价监管、水质监测等职责,没有对农村供水和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采取放任自流态度、把责任推给农民,也没有全部推给市场去解决。
(3)联合国所属机构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三位一体的理念是科学的,缺少后两方面的工作,孤立地抓农村供水,可能事倍功半。我国有些地方虽然建成了自来水供水设施,但农民用水量很少,甚至继续使用未经消毒处理、不花钱的天然水,原因之一是缺乏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常识。
(4)普遍重视法规和制度建设。无论是管理组织的设立,还是其运行机制,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健全并且稳定的管理制度是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5)注重用水户参与管理。无论是美国的水厂用水户自治管理,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注重宣传教育、启发农民觉悟、增强行动自觉性,都说明实现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这一公共政策目标仅靠政府的努力还不够,必须有社会中介组织、农民自治管水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协作配合,积极参与。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乡之间在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尚存在很多差异,多数地方目前不具备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条件,我国村镇水厂管理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在有些方面可能早走了几步,但不能沾沾自喜,从不同国家的做法中我们可以吸取很多有益的经验。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可能就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