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水厂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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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管理

一、开展村镇供水单位资质管理的必要性

要使村镇供水事业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让农民持久喝上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关键在于加强供水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加强运行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强化供水单位的资质管理意识,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保证村镇供水水质、水量服务的需要

饮用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因此必须达标供水。为了保证饮用水符合标准,必须使生产饮用水的原材料、制水设备和工艺流程、检测手段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并责任到位。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对村镇供水水量、水质、水压、供水保证率以及水环境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商品的饮用水必须合格,才能进入市场,需要不断提高供水质量、保证足够的水量,完善并严格执行制水工艺和制度,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应参照燃气、供热、电力等行业对特殊公共产品实施资质管理的做法,对村镇供水单位实施资质管理。

(二)城市供水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

为了加强城市水厂运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国家实施了水厂资质标准的行政许可。经过多年努力,到20世纪末,大、中型水厂水质基本达到了当时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的要求,取得了很大成绩。后来按照国家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取消了水厂运行的行政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为住建部)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规划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厂经营管理者签订合同,加强供水单位的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这说明对涉及老百姓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这样一个特殊公共卫生服务行业,不能像一般竞争性行业那样管理,而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

(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适宜的村镇供水资质管理形式

有些省在实施资质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福建省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资质管理:一类如厦门市,当地工商管理局要求供水企业有资质证书才获批经营允许,年审时要有资质证书;另一类是对自愿申请并经评审符合标准的供水单位由供水行业协会发资质证书。据了解,北京市、陕西省、湖北省武汉市等一些地方准备参照住建部特许经营的方式对村镇供水单位进行管理。

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2004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行业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该标准的内容要点如下。

(一)供水工程基本要求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取水许可证。

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良好,无安全隐患。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供水工程应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验收。

(二)供水水源

1.水源水质

地表水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有关规定,地下水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有关规定。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2.水源保护

(1)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2)地表水取水口周围半径100m、地下水水源井影响半径、水厂生产区30m范围内不应从事有可能污染该区水质的活动,具体规定及要求详见有关技术标准。

(3)在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

(三)供水水质

(1)Ⅰ类、Ⅱ类、Ⅲ类供水规模的水厂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Ⅳ类供水规模的水厂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Ⅴ类供水规模的水厂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2)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人口在2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个。

(3)水质检验项目暂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常规项目检测,在供水试运行阶段全部都进行检验,试运行半年后可与卫生部门协商,适当调整检验项目,若因当地检测条件有限,则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检验项目。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测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执行。水质检测频率参见SL 308—2004中表5.2.1。各项检测频率应达到75%以上;若检测频率低于75%,需有卫生部门的许可文件。

(4)在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中,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控制指标等项目检测单项合格率应符合下列要求:Ⅰ类、Ⅱ类供水规模的水厂应高于98%,Ⅲ类供水单位应高于95%,Ⅳ类、Ⅴ类供水规模的水厂应高于93%。

(四)供水水压与水量

(1)一般情况下,供水干线末端压力不宜低于0.12MPa。根据农村居民的居住情况,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超过二层楼房,所以参照城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确定一般供水干线末端压力宜不低于0.12MPa。

(2)供水管网每10km2应设置一个测压点,不足10km2的应最少设置2个测压点。

(3)加压泵房测压点的压力应每班观测1次,管网测压点的压力每月观测应不少2次,管网测压点的供水水压合格率应高于95%。

(4)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计划,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并满足95%的供水保证率,水量损失率应低于20%。

(五)运行管理

供水单位应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及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大修三级维护检修制度,对主要设备、仪表定期检验、维护,并对取水、净水与调节构筑物定期清淤、清洗。

(六)安全生产

(1)供水单位应有完整配套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供水单位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制水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七)经营管理

(1)供水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用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ZBBZH/CG)的规定。

(2)供水单位应规范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计量收费,价格合理,水费回收率宜高于90%;常规净化工艺水厂的自用水率应低于10%;综合单位电耗不应大于5kW·h/(kt·m);管网修漏及时率应高于95%。

三、村镇供水资质管理的方式

对于有一定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资质管理,可以参照住建部对城市水厂实行特许经营的办法,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实施细则。对于由乡镇水利站或村集体组织负责运行管理的较小规模水厂,可采用后置行政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的方式:即在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卫生许可证或通过了水质监测的情况下,由村镇供水行业协会进行日常运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要求水厂必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对于资质不合格的,在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帮助其整改,直到达标为止。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水厂实施资质标准的情况,同时加强对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扶持与指导,委托或赋予其必要的行业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