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警六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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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工同酬及合併編制

香港政府於1970年宣佈,於未來數年內警隊將會達致男女“同工同酬”的目標。繼1956年Margaret Patrick從英國來港對女警架構及運作進行了詳細的檢討後,其後再進行了另外一次檢討。在1959到1960年度,當時最高級的女性人員為助理警司(Assistant Superintendant),另外女督察及副督察有4位,警員則有82名。(22)到了十年後的60年代末,女警編制增至2名女警司、22名督察及副督察,459名警員。單從數目檢視比較,似乎女性人員在警隊內迅速膨脹,但其實在不少警區、部門及崗位仍然沒有任何女警。(23)

60年代初開始見到女警學員的光芒初露。銀笛獎(Silver Whistle Award)是頒給學警班中整體表現最優秀的學員,而1963至1964年度共有五位女學警得到這獎項。同年度Women Police Contingent獲頒Police Review Cup,那是頒給大操中隊形最佳單位的獎項(“smartest unit on the parade”)。60年代末開始有女警被送到英國交流和受訓,顯示警隊有意晉升表現好的女警到較高級的職位。王梁錦珊是第一位被派往英國著名的布斯韋爾Bramshill House Police College受訓的香港女警,而1965年加入警隊為女督察的張未名,在入職四年後也被派往受訓。(24)

公佈男女公務員同工同酬的報導。

上述有關女警的成就和發展,跟女性在整體公務員體制中的發展軌跡十分相似。也就是說,女性所擔任的工作種類和人數越來越多,而有關平等的意識也逐漸普及。在體制內外都開始出現對男女同工不同酬制度的不滿聲音。

香港公務員體系中的女性,一直以來薪酬都是比同等職位的男性低,直至1975年全面實施同工同酬後才有所改變。為甚麼女性的薪酬比男性的為低呢?1947年薪酬委員會的報告中,註明女性的薪酬應該是男性(做同樣工作者)的八成左右,報告中解釋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之下,男性公務員(officer)的薪酬應該足以讓他可以供養妻子和子女,而女性公務員一般不會有類似的責任。”(25)在1959年薪酬委員會的報告中,更把女性相比於男性薪酬的比率,由八成降低至七成半,但文件中沒有列明原因。(26)在1947年的報告中,男女薪酬有別的原因,是基於有關家庭性別角色分工的假設;男性被視為家庭中的經濟支柱,所以男性的收入是需要養家的“家庭工資”(family wage),要比女性的“次要工資”(secondary wage)高就顯得理所當然了。這種想法假設了一個家庭中丈夫的工資必然比妻子高;妻子在家庭中主要的角色是無償的家庭照顧者,所以女性的工資收入就算比男性低也屬合理。當然大部分妻子的薪酬事實上是比其丈夫為低,但對於那些少數職位比丈夫高、但薪酬卻可能和丈夫一樣甚至更低的女性來說,這個同工不同酬的政策便顯得有點荒謬,也理解為何會引來不滿。因果關係也導致這個政策變成間接不鼓勵女性把事業放在首位,因為就算一名女性和男性同為一職級,薪金都比他們低,那麼與其把時間精神投放在事業上,倒不如專心照顧家庭。這個政策另外一個弊病,就是在某程度上把薪酬跟實際工作能力和職位脫鈎,因為就算兩位員工身處同一職位和擁有相同的工作能力,但卻因為性別不同而導致薪酬有差異。在今天的法例上來說,這是觸犯了《性別歧視條例》的情況。

女督察朱小紅被派往鐵路警區駐守,當值時檢查下屬的巡邏記錄,俗稱“辣更”。

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另外一個假設,就是男女都會結婚,婚後男的要養家,而女的就由丈夫供養。對於那些不結婚或已經離婚/喪偶的男女來說,雖然不用供養配偶或沒有配偶供應自己,但所得的薪酬卻仍然是基於他/她們是已婚的假設,也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同樣是單身的女警薪酬比單身的男同事為低,便很難說得通。有趣的是,在公務員體制中職位較低的男女,薪酬差別比高職位者為大;越是高職位的女性,她們和相同職位男性的薪酬越接近,最高甚至可以達至完全平等。例如1965年月薪1,200元以上的公務員的薪酬表,顯示男女薪酬差距會隨着職級上升而逐步拉近,直至達到每月3,820元時,薪酬便會全面達至男女平等。這個政策當年曾被一位市政局議員毫不留情地描述為具有“歧視性”。在今天的人眼中,也可能會覺得這個做法有點莫名其妙。(27)究竟為何當年高職位的女性才被認為可以獲得跟同職位的男性享有較接近的薪酬?其實這個政策背後的假設也是跟家庭和性別分工有密切關係的。因為這些高級女性公務員在處方眼中,被視為已經能夠證明她們是“事業型女性”。如何界定事業型女性呢?原來是指那些“……不結婚的女性,或是那些不會讓婚姻影響她們工作的女性”(28),言下之意就是假設已婚女性必定會受婚姻影響而導致其工作能力較差,同時也假設已婚男性的工作能力必定不會受家庭生活影響,而那些不會被婚姻影響的員工才值得獲取較高的工資。

在今天,男女同工不同酬除了會觸犯《性別歧視條例》外,上述的政策(越高職位女性的薪酬跟男性的距離越近)背後的原則,可能也會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當時政府並不認為給予女性跟男性同等的薪酬,會對女性有實際的幫助,反之,當局認為給予有事業心的女性平等的進修機會,才可以真正幫助有事業心的女性。在當年來說,不少女性事業心不強,除了因為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影響外,就業市場欠缺適合女性的工作機會,以及女性的工資較低,也有可能令女性對發展自己的事業卻步。在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和工資較男性低的情況下,女性選擇相夫教子其實可以說是頗為理性的。

男女公務員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多年來受到不少批評。早在1948年,香港華人公務員協會已首次向布政司提出調整女性公務員的薪酬級別,但受到拒絕。一年後再次提出,同樣被拒絕。(29)積極推動男女平等的婦協於1952年開始提出公務員體系有需要研究男女同工同酬的問題,但該會會員當時已經表示對這個建議在香港實行並不樂觀,因為當年男女同工同酬在英國也還未得以實行。(30)到了1959年,薪酬委員會終於同意和婦女評議會的代表就女公務員薪酬事宜進行會談。(31)同年,薪酬委員會同意對公共醫療體系中未婚女性醫務人員給予跟男性一樣的薪酬級別,但卻因為只限未婚女性,立即引來整個公務員體系中女性的極大迴響(“serious unrest”)。(33)1963年The Hong Kong Standing Committee on Equal Pay(譯作香港平等薪酬臨時委員會)成立(後來改為The Hong Kong Working Committee on Equal Pay,譯作香港平等薪酬工作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港的婦女團體及關注兩性平等人士,她們連同華員會向政府及英國國會議員就同工同酬進行一連串的遊說及施壓,結果薪酬委員會到1966年向政府建議女性公務員應該獲得和男性一樣的薪酬,而這建議也終於得到政府的接納,並承諾整個政策會分七個階段進行,目標於1975年達致全面的男女同工同酬。(32)

1970年代是香港婦女權益發展十分重要的年代。1971年開始實施六年免費教育,令重男輕女的家庭不會因為經濟能力問題而令女孩失學,到1978年更伸延至九年免費教育,大大提高女孩子接受教育的機會。70年代也是香港經濟起飛的年代,輕工業發展迅速,工廠需要大量女工,為女性提供不少就業機會之餘,也因為她們的獨立經濟能力,而令她們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在社會上的角色提高。時代的進步,除了男女同工同酬外,當然也為女性在警隊中的角色帶來不少轉變。

實施同工同酬對女性在警隊中的角色也有一定的影響,而事實上在70年代,除了香港社會整體上見到女性社會地位轉變外,女警的職務也出現明顯的擴展,特別是女警開始進駐一些一直以來只有男警擔當的崗位。70年代開始警隊中出現多個首次由女性擔任的職位。例如1974年首次有女性當上警民關係主任(女總督察張未名),專責電視電影的聯絡工作。(34)1976年在香港出生,原籍澳洲的女警成為第一位晉升至警署署長(Sub-divisional Inspector)的女性(35)。同年三位女警完成警隊駕駛學院駕駛訓練課程後,首次獲得駕駛衝鋒隊四驅車等較大型車輛的資格(36)。1976年及1977年分別首次次有女警考獲200cc及600cc電單車牌,更首次有女性加入水警及在郊野地區負責巡邏工作。(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