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落實引入女警
為何當局在是否引入女警的議題上糾纏十數年後,終於會在1949年作出招聘女警的決定呢?當年香港社會人口急速增長,又有大批難民犯境,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及複雜化,而《保護婦孺及女童條例》在1950年被修訂為《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士條例》,涵蓋的範圍不只局限於女童,更顯示當年拐賣兒童的情況並沒有顯著改善。明顯地,招聘首名女副督察許錦濤的決定正是為了在兩年後的1951年,招募第一批女警及日後女性在警務工作的發展作好準備的具體行動。在編制上,第一批女警員當年被視為女搜查員的“延伸”,因為她們取代了女搜查員往日的工作。在1949至1950年的財政預算中,明確列出警隊將會有一個女副督察的職位,而更重要的是,第一批招聘的十位女警,她們的職任基本是從原來的十個女搜查員職位轉編過來(文件採用的字眼是“regrade”),也就是取代女搜查員的意思。(16)
雖然女警的前身為專責處理應付婦孺工作為主的女搜查員及調查妹仔幫辦稽察員(17),而早期女警的工作大多也是跟女性特質有明顯關係,但似乎當局亦沒有忽視女性在警務工作的潛能。早在1956年,政府已從英國邀請資深女警官Margaret Patrick到港,為當時的女警隊伍進行檢討,並展開為期十年的女警發展計劃。這顯示政府對女性在警隊長遠發展中的角色其實已有盤算,並非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突然醒覺而急就章。當然,我們亦不能過分相信當局從引入女警之始,已有通盤完整的計劃。其中最佳的例證,為最早兩期入職的女學警連正式的制服也未預備好。對所有紀律部隊來說,制服具有極重要的象徵意義,不單令隊員能產生歸屬感及培養團隊精神,同時也令市民認定她們就是權威的代表。有關女警制服歷年來的演變,在第5章有詳細的介紹。
第一批女警學員1951年在黃竹坑警察訓練學校受訓時的情景,當時的女學警還沒有制服,只好穿着白恤衫及藍色長褲當臨時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