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民事司法诉讼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附錄二

HCA XX/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2011年第XX號

梁聰明  原告人

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人

-------------------

【草擬】抗辯書

-------------------

1.除非另外指出,否則此抗辯書中內容的段落數是指在申索陳述書的段落數。

2.在此抗辯書中,抗辯人採用申索陳述書內的簡稱。

3.抗辯人重申,儘管抗辯書會回應申索陳述書的內容,但回應不代表抗辯人接受申索人的申請有合理的法律根據。(19)抗辯人保留以濫用訴訟程序為理由向法庭申請剔出申索陳述書全部內容。

4.抗辯人否認段落1。抗辯人從來沒有作出所稱的陳述。(20)

5.再者或另外:(21)

i.抗辯人曾經跟申索人在對話中指出,如申索人投資在基金中,申索人可能會獲得比普通銀行戶口更高的回報;

iii.但是,在所有有關的時間內,抗辯人均強調基金投資跟其他投資工具一樣有升有跌。

6.再另外(22),如果(抗辯人否認)抗辯人曾作出申索人聲稱的陳述,有關的陳述不足以構成法律起訴。

7.抗辯人否認段落2。(23)抗辯人重申抗辯書的段落4、5和6的內容。

8.抗辯人否認段落3。(24)抗辯人重申抗辯書的段落4、5和6的內容。

9.抗辯人否認段落4。在所有有關的時間,抗辯人在推銷基金時均有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及規則。(25)

10.抗辯人否認段落5。(26)抗辯人重申抗辯書的段落4、5和6的內容。

11.除了否認申索人曾經依賴聲稱的陳述外,抗辯人接受段落6的內容。

12.申索人支付一百萬支票給予抗辯人的原因,是因為申索人本身在沒有倚賴抗辯人陳述的情況下認為基金是合適的投資。(27)

13.除承認雙方存在合約關係外,抗辯人否認段落7。(28)

14.再者或另外,雙方合約的其中一項明文或隱含條款(29),是申索人在決定投資基金時並沒有倚賴抗辯人作出的任何陳述。

15.抗辯人否認段落8。(30)

16.再者或另外(31),在2008年9月22日,基金的單位價格曾升至1.50元。如果申索人曾賣出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他便能獲得十分豐厚的回報。

17.除承認申索人曾寄出有關信件外,抗辯人否認段落9。(32)

18.詳細地(33),抗辯人否認申索人有權廢除合約並取回一百萬元及利息。

19.除了承認抗辯人從未支付任何金額給申索人外,抗辯人否認段落10。(34)抗辯人拒絕支付的原因是申索人無權從抗辯人身上取得任何賠償。(35)

20.抗辯人否認段落11。(36)申索人沒有蒙受任何損失。

21.抗辯人否認申索人有權取得申索的賠償或任何其他濟助。(37)

22.除在本抗辯書內承認的內容外,抗辯人否認(38)申索書內作出的所有其他指控。(39)


(1)如下所述,狀書所提出的是一個欺詐性或疏忽性的不實陳述(fraudulent 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指控。要指控在法律上成立,申索人要證明:(1)抗辯人曾在簽署合約前向申索人作出事實陳述;(2)事實陳述是虛假的;(3)申索人透過行動依賴了虛假的陳述;(4)申索人因依賴虛假陳述而招致損失。此申索陳述書沿用了以上的元素作為狀書的整體結構。

(2)「表示」用詞過於空泛。表示是以何種形式提出的(口述、書面或行動)?如果透過口述,是誰用甚麽字眼告訴申索人?狀書上的內容是陳述人的原話,或是申索人對原話的理解?如是書面,在哪份文件可以找到申索人認為是虛假的陳述?如是行動,誰的甚麽行動如何構成了具誤導性的虛假陳述?

(3)「投資」是甚麽意思?申索人要如何做才能算是投資?

(4)「獲得」太過空泛。申索人的意思是否抗辯人保證「高出普通銀行存款很多」的回報?如是,申索人應清楚表達曾經得到保證。

這裡還有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在法律上就將來可能發生的事而作出的陳述並不屬於事實的一種,故不能以此起訴。為避免這個問題,通常律師會在狀書中說明當抗辯人作出有關陳述時,並沒有合理的事實根據足以支持其陳述會在將來變成真實,又或者是當抗辯人作出陳述時,他是魯莽地(recklessly)沒有顧及他所作出的陳述是否會變成事實。此狀書卻明顯地沒有考慮其論點的法律障礙。

(5)甚麽是「普通銀行存款」?

(6)「高出很多」用詞空泛。多少才算是很多?

(7)「回報」用詞空泛。基金的單位價格會升會跌。如果價格上升,其升幅算不算在「回報」裡面?購買單位後申索人可能會有獲得分紅的權利。分紅所得的盈利又算不算在回報裡?

(8)這其實是指控對方詐騙。指控提出的是抗辯人蓄意地(即是在知道陳述虛假的情況下)誤導申訴人。在欺詐的指控中,法庭要求狀書清楚表明細節。可是狀書的段落2卻沒有說明任何細節。申訴人基於甚麽事實和原因認為抗辯人是蓄意做出虛假陳述?在詳細的事實和原因下,法庭便能衡量詐騙的指控是否有根據。法庭會考慮如果有足夠證據支持,狀書內的事實和原因是否足以讓法庭相信詐騙。如果狀書中的原因(假設有足夠證據)不足以讓法庭相信詐騙,那麽法庭便可能會剔除相關的內容了。

(9)申索人未有就「魯莽」提供足夠細節。魯莽代表陳述方有足夠的事實基礎去相信陳述與事實不符(或在知道的基礎上漠視陳述是否符合事實),卻依然做出可能是虛假的陳述。所以,申索人應指出陳述方應該知道(或遭其漠視)的事實。

有人會問段落3的另外指控在提出蓄意作虛假陳述後是否依然適當。在這情況下疏忽跟蓄意兩者之間並不矛盾。這是因為只有抗辯人自己才知道陳述背後的事實根據。申索人能做的只能是在客觀事實上列舉可能並合理的推論。而在這情況下,只要能指出抗辯人有特殊知識令其知道陳述可能與事實不符,法庭便可以就證據推斷抗辯人是否蓄意或者魯莽了。

(10)甚麽是合理措施?抗辯人應該用(或沒有採取)甚麽行動來證實陳述是否屬實?

這是否合適的另外指控?申索人以詐騙作為指控(蓄意或魯莽地作虛假陳述)。詐騙是嚴重的指控,法庭是否應該容許申索人在做出嚴重指控後加入不涉及詐騙的另外指控?

另外,申索人有否考慮控告詐騙能帶來甚麽利益?雖然法庭在詐騙案中會判給勝訴方較多的賠償金(法庭在詐騙案中就間接損害的接受度比較寬容),但是,由於申索人只想拿回投資金額,詐騙在賠償金上並不能帶來太多的影響。再者,由於詐騙的嚴重性,申索人在舉證上必須負上比疏忽更大的包袱。既然如此,何不一早就以疏忽作為指控基礎?還有一層考慮便是詐騙指控可能導致雙方的情緒受到不必要的挑釁,這對解決問題是沒有幫助的。

(11)抗辯人如何有意?抗辯人希望申索人如何依賴其陳述?

(12)「純粹」是多餘字眼。

(13)所謂的合約是何種合約?是口頭、書面或是從雙方行動所推論出的合約?合約的條款是甚麽?申索人的指控是失實陳述而並非違約,但由於申索人並未就此作詳細說明,所以法庭不能肯定到底指控是甚麽。

(14)這兒的分析有漏洞。如果申索人作出的是違約指控的話,為甚麽基金價格下跌便是違約?申索人又為甚麽選擇2008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作比較?如果價格在2008年曾上漲的話,為甚麽遺漏這方面的細節?基金又是否曾經有分花紅?由於申索人之前沒有好好提供詳情,所以法庭不明白為何申索人會單單以基金價格作評估基礎。

(15)失實陳述的賠償基礎是按侵權法的基礎計算而非按合約法的基準。按侵權法,法庭應把申索人恢復到虛假陳述未有作出前的狀態。虛假陳述的賠償不會按如果陳述成真的方法計算。所以,由於申索人希望拿回一百萬元,他的指控應是虛假陳述而不是違約。如果是這樣,申索人應該清晰明確地指出。

(16)利息率應該是多少?

(17)這在CJR前被慣性加入在狀書中,CJR後這可能不再適用。申索人遭到甚麽損害?如果申索人只是想取回一百萬元的話,有否損害便跟案情無關了。

(18)狀書應附有屬實申述。

(19)此類句子在CJR很普遍,但是它並不能協助法庭理解案情。為甚麽申索人的指控沒有法律根據?這樣的用詞相當具恐嚇性,但對解釋抗辯人的論據卻沒有幫助。

(20)否認後,抗辯人必須就否認事項提供我方案情。這裡「沒有作出所稱的陳述」不過是重複否認,卻沒有就案情提供另外版本。

(21)這比較像是就否認的事項提出另外版本。但為甚麽不在抗辯書中的段落2提出?還有,這裡的內容跟申索陳述書一樣空泛。甚麽是「投資在基金中」?甚麽是更高的回報?甚麽是普通的銀行戶口?

(22)這為甚麽是例外?為甚麽對方的指控沒有法律根據?這段的內容只不過是之前的重複。

(23)內容過於簡單。抗辯書中的段落4、5和6如何就失實陳述提供我方的版本?

(24)抗辯書中的段落4、5和6如何就魯莽的指控提供另外版本?

(25)抗辯人所指的法例和規則包括哪些?

(26)就依賴陳述否認的我方案情是甚麽?抗辯書中的段落4、5和6並沒有透露任何有關依賴的資料。

(27)這是就抗辯書中的段落6內「有關陳述不足以構成法律起訴」作的我方案情補充。但在申索書內容空泛的情況下,抗辯人所承認的合約是口頭、書面,還是按雙方行為而推斷?

(28)在承認有合約的情況下,段落7還有甚麽能被否認?

(29)明文條款的根據是甚麽?在哪可以找到?隱含條款的根據是甚麽?隱含的法律基礎是甚麽?

(30)這看起來比較像是純粹的否認,抗辯人應該選擇以「不承認」來回應。

(31)這裡的內容是甚麽事實的「另外」?

(32)需要更多細節,否認的事項是甚麽?為甚麽否認?

(33)這沒有就否認提供更多的資料。為甚麽申索人無權廢除合約?抗辯人的辯護是曾做出的陳述不足以構成法律起訴。另外,即使陳述足以構成法律起訴,申索人亦沒有依賴陳述;再者,即使申索人有所依賴,他依然能夠在高價位賣出所持有基金獲利。但是這些理由沒有在抗辯書中清楚列明。抗辯人的辯護理由在整體上都比較空泛,原因大概是希望保留所有可能的抗辯理由。但這樣做無助雙方釐清爭議的重點。

(34)為甚麽否認段落10?

(35)為甚麽申索人無權取得賠償?

(36)如果抗辯人的理據是即使申索人的指控正確,申索人亦未蒙受損失的話,那麽抗辯人需要就理據作出更詳盡的解釋。

(37)這是CJR前經常用到的字眼,但其意義似乎不大。

(38)就未有回應的指控,CJR後法庭會把不回應當成是不承認。

(39)抗辯書應附有屬實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