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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HCA XX/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2011年第XX號
梁聰明 原告人
及
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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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申索陳述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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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7年12月1日,抗辯人向申索人表示(2)如果申索人購買和投資(3)在抗辯人的避險基金(基金),申索人會獲得(4)比普通銀行存款(5)高出很多(6)的回報(7)。
2.抗辯人知道(8)陳述是虛假的。
3.另外,抗辯人在作出有關陳述時曾魯莽地(9)不顧其陳述是否屬實。
4.再另外,抗辯人疏忽地沒有採取合理措施(10)去證實其陳述是否屬實。
5.在所有有關時間內,抗辯人有意(11)導致申索人依賴其陳述。
6.在2008年1月1日,在依賴抗辯人虛假陳述的純粹(12)基礎下,申訴人支付了一百萬港元的支票給抗辯人用作購買一百萬個單位的避險基金。
7.透過付款,申索人跟抗辯人成立了合約(13)關係。合約存在的證據是抗辯人曾接受申索人一百萬元的收據。
8.以2009年1月1日為止,基金並沒有向申索人提供任何回報。(14)相反,基金的單位價格從2008年1月1日的1元跌至大約0.01元,並一直徘徊在相若價格。
9.在2009年1月2日,申索人透過信件(合法地)通知抗辯人:
i.以虛假陳述(15)為根據廢除雙方的投資合約,並;
ii.要求抗辯人支付一百萬港元的賠償金並賠償利息。(16)
10.抗辯人至今依然未支付賠償金任何部分。
11.就上述原因,申索人遭到損失和損害。(17)
申請人提出以下資助:
a.一百萬港元;
b.另外,賠償金;
c.按高等法院條例(Cap.4)計算的利息;
d.訟費;
e.其他濟助。(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