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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變經營方式慳稅三分之二
上個星期五,臨下班時接到陳小姐查詢慳稅方法的電話,談話間一時言猶未了,談得不夠詳細清楚,心中像是欠了債一樣悶悶不樂,喜幸周未有空,馬上打了個電話給陳達約他兄妹在奧海城一家咖啡室見面。
甫坐下,陳小姐迫不及待地問道:「上次查詢可否不代客採購設備,只提供技術服務的可行性,而此舉能否慳稅?可慳多少?」
我呷了一口咖啡,輕輕地放下杯子慢條斯理地說:
「如果稅務登記中允許既有連工包料的銷售業務,又有只提供技術服務的經營,則可改連工包料為純技術服務而只收取服務費,其納稅方法大大不同!
以2千萬項目連工包料設備時,應交稅金:
應納增值稅:20,000,000元÷1.17×17%-15,000,000元÷1.17×17%=726,500;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726,500×(7%+3%)=72,650元
兩項合計應納稅款共:799,150元。
改變經營方式—由客戶按照公司要求自行採購所需設備。
公司只與客戶簽訂500萬元的技術服務合約,在會計上按稅法的規定,只要將技術服務與生產銷售分開核算,技術服務收入就可以只繳納營業稅而不用繳納增值稅:
應納營業稅:5,000,000元×5%=250,000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50,000×(7%+3%)=25,000元
兩項合計應納稅款:275,000元。
改變經營方式後,由原來要納增值稅結果少納稅改納營業稅款524,150元(799,150元-275,000元),慳稅三分之二以上。
運用這一方法時要有3個前提:
(1)納稅人必須有營業稅應稅業務並與應納增值稅項目分開核算;
(2)客戶不計較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如事業單位或非工商企業)因營業稅發票不能抵扣;
(3)納稅人繳納營業稅的稅務負擔低於增值稅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