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克思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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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與法律

在法治之下,人人都受到法律所約束,甚至政府也一樣。海耶克稱,雖然我們可能有長久以來已確立的法律傳統,例如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以及得到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是如果沒有一些為人們認可和篤信的基本普遍規則以對每一個人,包括當權者作出約束,我們的自由便不大可能延續下去。

在法治底下,政府和私人的行為,都是按普遍認可規則的背景來作判斷,而不是根據一些官員所希望促成的社會結果來衡量的。而立法者或法官就扮演了維護和闡明那些行之有效的規則的角色。海耶克告誡說,如果官員和法官無視那些規則,而只選取他們意願看見的那些結果,那麼對政府和法律程序的尊重便會迅速崩潰。

所以,海耶克稱,社會主義措施是沒有經過法治驗證的。那些措施設計出來只是要產生某一特定的結果,例如是用來達成一個整體的經濟計劃。那些措施入侵到私人領域,因為它們把個人視作從屬於那計劃。那些措施沒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因為它們賦予每一個人特定的角色以促成某項計劃。那些措施不為人知悉,而且也不確定,因為個人的角色必須不斷被重新界定,才能滿足變化環境的需要。社會主義措施以指令取代了規則。

與之相比,在法治之下,政府並不會試圖決定應該產生怎麼樣的整體社會結果,又或者決定誰人應該做甚麼,又或者誰人應該贏,誰人應該輸。當權者只需闡明和奠定那些一向以來行之有效、並已為社會帶來普遍有利結果的規則,儘管我們對當權者如何能做到了解不深,甚至是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