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财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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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公共预算收入规范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减税降费

法治规范的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系统必须依据财政相关法律与相关条例,做到“该收的收入,不该收的不收入”。在中央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主导下,民族地区公共预算收入规范问题突显。减税降费内在地囊括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税收减免,二是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学者们过去多年的大量研究来看,税收减免对于微观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与企业的减负效果要远远大于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里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来研究民族地区结构性减税费问题。

一、内蒙古公共预算收入内部结构说明非税收收入占比高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种形式。其中税收包括地方专享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两类,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非税收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等。分税制后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占比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2016年“营改增”后期,全国地方的税收收入占比[税收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由2017年的75.08%上升到2018年的77.58%;而内蒙古自治区的由2017年的75.56%下降到2018年的75.36%(1)。2018年的数据说明,内蒙古自治区的非税收收入占比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税收收入占比高说明本地的税收质量高,内蒙古自治区的未来公共预算收入内部结构趋势并不明朗。作者调研的其他民族地区如广西,都存在非税收收入占比相对较高的现象。

二、内蒙古仍存在结构性减税降费空间

“减税”主要是结构性减税政策,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涵盖了15个税种,囊括近600项减税优惠项目,其中内蒙古的税收优惠问题主要有二: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这里的提升空间表现在税收优惠的方向。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所有行业均实现政策性减负,也就是说税收优惠是针对所有行业的,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也在减税之列,这并不符合绿色发展的要求。减税降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三去一降一补”的有效助力,其中内在地包含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必然要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业进行淘汰,因此不宜对这些产业进行减负。

第二,从减税降费政策的结果来看,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学者通过对呼和浩特市减税降费政策的研究得出了在呼和浩特市的交通运输业存在“营改增”“一刀切”现象(2),最终的结果是一些行业产业链税负不降反增。另外一些学者也研究出其他不合理因素,如对小微企业扶持的门槛太高,结果是迫切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反而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享受了减税降费的优惠。

三、内蒙古对辖区内改革开放试验区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1992年3月9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城市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国家对内陆开放城市实行优惠政策;1994年1月20日,国家民委、国家体改委同意呼伦贝尔市等为第一批“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内蒙古自治区拥有二连浩特市和满洲里市两个重要的口岸,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要大力支持口岸建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在中央税收政策给予大力度优惠下,归属自治区级的税收收入也考虑大力度减免,以及相应的政府性收费等,促进本区域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