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财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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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阶段:经济转型时期央地政府的预算改革与探索(1978—1993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全党的工作重心,改革开放驱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1979年起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制度调整。1978—1992年财政管理体制职能逐步向公共财政职能转变,1992年开始,财政改革走向分税制改革,分税制先在个别地区试点,至1994年正式推出。

一、“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时期地方公共预算分级转向(1980—1984年)

从1980年到1984年的这四年,除北京、上海和天津以外,其他地区均采取“分灶吃饭”的公共预算管理方法。这一管理方法分“两类四种”:第一类,非民族地区有三种。其一,对福建、广东两省实行特殊的照顾办法;其二,江苏省继续沿用固定比例包干的办法;其三,在以上之外的非民族地区省份按“收支区别划分,中方分级进行包干”的办法。第二类,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特殊照顾,民族八省(区)从中央得到的补助逐年递增,充分体现我国民族政策的落实。

总的来说,“分灶吃饭”表明我国的公共预算体制由最初的统收统支向分级的、更有针对性的办法进行转变。

二、“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时期地方公共预算规范(1985—1993年)

1985年实现了地方公共预算从“分灶吃饭”时期到“分级包干”时期的过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逐渐完善,更加系统化、规范化。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预算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从1989年开始,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全面实行“分级包干”体制,全国各省(区、市)分别实行六种不同的具体细则,但它们总的宗旨就是预算由中央核准,地方政府包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