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及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我们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与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3.1.1 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
3.1.1.1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1.1.2 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我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即增值税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纳税人自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 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因素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上我们应考虑以下因素。
3.1.2.1 成本因素
(1)受货物(劳务、服务)增长率影响的纳税成本的高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当期应交税金=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增长率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对越少,纳税负担就越重;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增长率越小,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对越多,纳税负担就越轻。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交税金=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纳税成本与销售额成正比,与增长率成反比,增长率越高,税负越轻。
(2)额外成本。
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变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而减少的税负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此时企业最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3.1.2.2 限制因素
(1)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2)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定量分析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如此。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可以通过税负平衡点方法进行分析。现在就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做以下的假设和分析。
假定理论增值率平衡点为V,实际增值率为V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X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X2,则有
增值率(V)=(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X1-销售收入×X1×(1-V)
=销售收入×X1×V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X2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增值率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X1×V=销售收入×X2
说明:若实际增值率(V1)=理论增值率(V),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若实际增值率(V1)>理论增值率(V),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若实际增值率(V1)<理论增值率(V),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设立企业时,纳税人可以依据上述指标,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但是,纳税人要有长远的眼光,在身份确认前就要做好税收筹划,以便能够真正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增值税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供增值税纳税人税收筹划参考的一般纳税人平衡点有两种: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和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
3.1.3.1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
我们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V,不含税的销售额为S,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不含税可抵扣的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2。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V的计算。
V=(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可抵扣的购进额)÷不含税销售额
=(S -P)÷S
(2)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V。
令式(3.1)等于式(3.2),得
令T1=13%, T2=13%,得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23.08%,通过对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负。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不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3.08%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不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当实际增值率小于不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我们将征收率3%、增值税率13%和9%分别代入上式(3.3),计算出无差别平衡点不含税增值率,如表3-1所示。
表3-1 无差别平衡点不含税增值率
【例3-1】 A公司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28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年进货金额为260万元(不含税)。另有B公司也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年进货金额为220万元(不含税)。此时,假设A公司有机会合并B公司,且是否合并对A、B公司自身经营没有什么影响,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工作要求】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筹划思路】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的征税办法计算税款。上述业务中,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税的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纳税较少,可以考虑合并A、B公司业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税的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较少,则维持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税的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尽管两种身份纳税无差别,但从实际情况看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因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有助于纳税人业务的展开。
【筹划过程】
A、B公司合并业务,合并成为新公司C,则
由于A、B公司销售货物的增值率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3%(来自于表2-1),合并后的新公司C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也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3%(来自于表2-1)。故,应当选择合并A、B公司为新公司C。
合并前,A、B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A公司应纳增值税=280×3%=8.4(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240×3%=7.2(万元)
A、B公司共计纳税=8.4+7.7=15.6(万元)
合并成为新公司C,即A、B公司合并业务,合并成为新公司C,并向税务机关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则:
合并后的新公司C应纳增值税=(280+240)×13%-(260+220)×13%=5.2(万元)
【筹划结论】 合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比A、B公司各自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10.4万元(15.6-5.2=10.4万元)。因此我们应选择合并A、B公司业务,合并成为新公司C。
【筹划点评】 小规模纳税通过合并业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恢复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公司将来销售货物的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3.08%(见表3-1),则企业不适合作为一般纳税人。
3.1.3.2 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实际上纳税人每次都是将含税销售额倒算出不含税销售额进而计算应纳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提供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来分析、判断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我们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V,含税的销售额为S,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含税可抵扣的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2。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1)含税销售额增值率V的计算。
V=(含税的销售额-含税可抵扣的购进额)÷含税销售额
=(S-P)÷S
(2)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V。
令式(3.4)等于式(3.5),得
令T1=13%, T2=13%,得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25.32%,通过对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负。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5.32%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实际增值率大于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5.3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当实际增值率小于含税增值率平衡点25.3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我们将征收率3%、增值税率13%和9%分别代入式(3.6),计算出的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如表3-2所示。
表3-2 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
【例3-2】 ABC公司是一家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含税),该企业年进货金额为50万元(含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ABC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该公司会计核算健全,有条件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工作要求】 请对该公司纳税人类别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筹划思路】 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简易的征税办法计算税款。关于上述企业,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含税增值率,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纳税较少,公司可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含税增值率,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较少,则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更划算;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增值率等于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含税增值率,尽管两种身份纳税无差别,但从实际情况看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因为可以领购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助于纳税人将来的业务展开。
【筹划过程】
说明公司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25.32%(见表3-2)。因此,该公司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筹划结论】 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节税1.12万元(3.45-2.33=1.12万元)。
【筹划点评】 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时,除了比较税收负担之外,我们还要考虑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大,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往往要比小规模纳税人信誉好。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的可抵扣税额要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多,这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健全账簿,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将增加会计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也会更多,会增加纳税成本等。
3.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业务往来方式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率差异的限制,进而影响他们之间业务活动的正常展开,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改变他们之间的业务往来方式避开相应的限制。
3.1.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
纳税人发生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应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条件具体如下。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所以,一般纳税人可以将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直接购进转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
【例3-3】 某镇某烟草站是一家专门从事批发、零售卷烟的小型商业企业,因其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而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在当地销售卷烟的对象为部分个体户和周围一些零散消费者。但在烟草站附近的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网点多且面广,除本场镇外,还延伸到全镇所属的各个管理区和村组,拥有较多的固定消费群体,全年卷烟销售额为500万元左右。但是供销社无法从烟草站那里进货,原因很简单,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烟草站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采购卷烟必须索取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以降低税负,增加盈利。后者虽然有前者所需的卷烟出售,但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是注明3%的进项税额,与13%相比,供销社少抵扣了10%的进项税。因此,供销社只能舍近求远,到百里之外的县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运杂费居高不下,供销社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工作要求】 请对上述烟草站和供销社就卷烟销售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代购,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委托方)。纳税人发生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应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条件具体如下。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原因是后者不能按照要求向前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后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也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抵扣。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构建他们之间的合作模式,即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直接去县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行为,转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卷烟,并支付一定的代购手续费。
【筹划过程】
(1)烟草站主动与供销社进行友好协商,然后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一份烟草订购协议。协议上应约定:供销社委托烟草站代购(烟草站供货来源也是县烟草公司)某某品牌的卷烟的数量,供销社应支付烟草站代购业务的手续费金额,等等。
(2)供销社按县烟草公司的供应价(含税)计算,将购货款预付给烟草站,使烟草站不能垫付购货资金。
(3)县烟草公司凭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的代购协议,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供销社(此票交与烟草站)。烟草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供销社。
(4)烟草站另开具普通发票向供销社收取约定的代购手续费。
【筹划结论】 就供销社而言,供销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满足了抵扣的要求,同时减少了远距离的高额采购杂费,降低了供销社的经营成本;就烟草站而言,因为自身要去县烟草公司进货,顺便为供销社代购卷烟,获得一笔代购手续费,增加了自身的收入。这样,烟草站与供销社双方互赢。
【筹划点评】 以上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每一笔购销业务,进行分别操作,不能搞多笔代购业务或汇总一月、一个季度或一年操作一次。变经销为代销后,烟草站找到了一个大客户,赚得了一笔可观的代购手续费收入。供销社虽然支付了一笔代购手续费,但与原来高额的运杂费用相比,还是减少了不小的支出,同时能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正做到了“税额照抵,运费大降”。
3.1.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给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给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再销售出去,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入时无法抵扣进项税(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是注明3%的进项税额),销售时却要按照9%或者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税负较重,这样妨碍了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但在某些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自己销售,向一般纳税人缴纳场租和管理费用。而一般纳税人就场地租金可以按照9%税率缴纳增值税,收取的管理费用可以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进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例3-4】 某小规模纳税人制作竹雕工艺品,该工艺品是用农村竹子加工而成,是很受欢迎的旅游纪念品。但该竹雕工艺品厂在向旅游纪念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供货时遇到了困难。因为竹雕工艺品厂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旅游纪念品商店为一般纳税人,觉得自己税负太重,不愿意从竹雕工艺品厂进货。
【工作要求】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13%;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不含农机零件)、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的税率为9%;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金融业服务以及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筹划思路】 旅游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从竹雕工艺品厂(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原因是后者不能按照要求向前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后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也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抵扣。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构建他们之间的合作模式,由小规模纳税人与旅游品商店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中一个柜台自己经营,然后向旅游品商店缴纳租金和管理费。
【筹划过程】
(1)竹雕工艺品厂与旅游品商店签订租赁合同,旅游品商店将其中一个柜台租赁给竹雕工艺品厂,销售经营均由竹雕工艺品厂自己进行;
(2)经营中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由竹雕工艺品厂提供普通发票;
(3)竹雕工艺品厂将旅游品商店原来从自己支出的进销差价分别作为租金和管理费支付给旅游品商店。
【筹划结论】 就竹雕厂工艺品而言,销售竹雕工艺品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征收率3%)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加了销售额;就旅游品商店而言,只要将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分别核算,租金按照9%计算增值税(不动产租赁),管理费按照6%计算增值税(现代服务业),降低了增值税税负,解决了不愿意从竹雕工艺品厂进货的矛盾。
【筹划点评】 上述筹划过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竹雕工艺品厂与旅游品商店签订合同后,其经营必须由竹雕工艺品厂自己进行;旅游品商店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用必须分开核算。
3.1.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按9%抵扣率抵扣进项税,但农产品必须是《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后再卖给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后的产品有可能不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即使是一般纳税人购入,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
【例3-5】 某木板厂(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原材料是从附近的木材加工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木片。木片由木材加工店加工而成,不属于农产品范围。木板厂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过重,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木板厂。
【工作要求】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并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业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
【筹划思路】 木板厂从林木场购入原木,再将购进的原木委托给木材加工店加工成木片,木板厂向木材加工店支付加工费。
【筹划过程】
(1)木板厂直接从林木场购进原木;
(2)木板厂与木材加工店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购进的原木交给木材加工店加工成木片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筹划结论】 木材加工店收取的加工费应按照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依据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木材加工店增值税税负有所下降,因为计税依据减少。木板厂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筹划点评】 木板厂从林木场购进原木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税负过重的问题。但要注意的问题是,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木板厂如果从木材加工店购进原木后再委托其加工就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了。
3.1.5 利用办事处的不同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及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的方式及其涉税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交易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对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
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
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其有关经济事宜。
【例3-6】 某服装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打算于20×8年在外地设立办事处。预计20×8年1至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的一批服装,不含税的拨入价为320万元,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预计该办事处在经营地就地采购一批服装,不含税的进价为900万元,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预计该办事处20×8年1至6月盈利100万元(注:销售公司20×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
【工作要求】 请对服装销售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涉税处理的有关规定。
【筹划思路】 利用办事处灵活多变及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特点,我们分别将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的所纳税款进行比较,进而确定纳税身份。
【筹划过程】
(1)作为办事机构纳税。
总机构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服装销售公司)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采购的货物超出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有关计算如下。
回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额=(400-320)×13%=10.4(万元)
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额=1000×3%=30(万元)
共计缴纳增值税额=10.4+30=40.4(万元)
(2)作为分支机构纳税。
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额=[(1000-900)+(400-320)]×13%=2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办事处所得的100万元利润可以弥补总公司(服装销售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100万元(100-200=-100万元),因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纳税。
应纳增值税额=[(1000-900)+(400-320)]×13%=2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共计纳税额=23.4+25=48.4(万元)
【筹划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种方案的纳税金额是不一样的,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因此销售公司外设办事处的身份应选择分支机构。
【筹划点评】 纳税人可以利用办事处灵活多变以及不同身份的办事处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的特点,分别计算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的所纳税款。就上例而言,如果总机构不存在上年度亏损,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缴纳的税收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