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规则和常用术语
一、交易规则
1.权证买卖数量的规定
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也就是说投资者每次申报买入的最少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数倍。权证卖出申报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投资者持有的不到100份的权证,如99份权证也可以申报卖出。
2.权证的交易佣金、费用
权证的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权证交易的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投资者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股票过户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不缴纳行权佣金。交易金额较大的客户可以跟相关证券营业部协商,适当降低交易佣金、费用。
3.权证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与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不同,权证涨跌幅是以价格的涨跌幅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
权证涨跌幅价格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 125% ×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 125% ×行权比例。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4.权证实行T+0交易
与股票交易当日买进、当日不得卖出不同,权证实行T+0交易,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5.行权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权证行权具有时效性,如果投资者拿着价内的权证却错过了行权的时机,将最终无法行权。投资者如果确实无法亲自行权,必须事先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办妥代为行权业务,以规避这一风险。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按照两市规定,权证产品在到期日前五天内是不能交易的,因此还拿着如废纸般权证的投资者应尽早选择抛出,以免追悔莫及。
二、场内50ETF期权交易
(1)在交割日(T日),期权买方在提交行权前:看涨期权行权需要在期权账户中准备好能够以行权价购买上证50ETF的资金;看跌期权行权则需要在账户中准备足量能够卖出的上证50ETF现券。否则投资者是不能提交行权指令的。
(2)若卖出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同时被行权,T+1日两者张数可以对冲,只需履行差额义务。
(3)T日结算后,可以确定期权卖方被指派张数。卖出看涨期权被行权,需在上证50ETF账户于T+1日收盘前有足量能够卖出的上证50ETF现券;卖出看跌被行权,需在期权账户于T+1日收盘前有足够的以行权价购买上证50ETF的足额资金。
(4)若卖出看跌期权被行权,T+1日交易所还会在期权账户冻结一部分行权保证金,使得T+1日期权账户实际可用资金减少,直到T+1日结算后资金才回归正常。
三、常见术语
(1)期权价格。期权价格又称为权利金、期权费、保险费,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而支付给卖方的费用。
(2)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也称为标的物,也是期权合约的标的,是期权合约中约定的、买方行使权利时所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期权的标的资产可以是现货资产,也可以是期货资产;可以是实物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或金融指标(股票价格指数)。
(3)行权方向。行权方向是指期权买方行权时的操作方向。行权方向有买入和卖出两种,行权方向由期权类型,即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决定。
(4)执行价格。执行价格又称为履约价格、行权价格,是期权合约中约定的买方行使权利时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价格。
(5)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期权的履约方式包括欧式期权、美式期权两种。欧式期权的买方在到期日前不可行使权利,只能在到期日行权。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交易日提出行权。很明显,美式期权的买方“权利”相对较大,美式期权的卖方风险相应也较大。因此,在同样条件下,美式期权的价格相对较高。
(6)期权到期日和期权到期。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买方可以执行期权的最后日期。美式期权的买方在期权到期日和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交易日都可以行权,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到期日行权。期权到期是指期权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时间。过了该时间,没有被执行的期权合约被停止行权,期权买方的权利作废,卖方的义务也随之解除。